事件
近日,一位七宝的居民反映,村里在离他家窗口20-30米远的电线杆和围墙上安装了摄像头,角度呈20-30度的斜角,且还是广角摄像头,覆盖了他家的窗户。
他感觉进出都被监控了,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希望管理部门能给予处置。
回应
就该居民反映的情况,新龙经济合作社党总支书记 王晓鸣 给予了回应。
据他介绍,该居民所居住的地块在2018年列入了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目前,地块中的99户居民,已有98户居民签约。
前期,这户居民也曾投诉过拆房队车辆影响生活的事。对此居民的诉求,村里按照规划对地块进行了分割,清场后留下的15亩空地,由新龙经济合作社临时负责看护。
同时,设置了七莘路出入口,由于人手不足,并没有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但出于治安的考虑,于是就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对15亩空地进行监管。
居民感觉没有隐私的疑虑
王晓鸣的解释是:经过工作人员实地的测算,两个摄像头距离一个居民家28米,另一个距离35米,摄像头是对整个15亩地块进行覆盖监管。
另外,该摄像头采用插卡式的储存方式,不是居民认为的实时监控摄像。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将储存卡拔出供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查阅所用。
对于居民的担忧,王晓鸣表示也已经请过技术公司到现场进行调试。
律师有话说
居民对自己的隐私权提出疑议是合理正当的
本期节目点评嘉宾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瑞 律师 认为,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行为人时,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安装监控,进一步完善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
但是,不管是居民自己家里的私人空间还是公共场所,都存在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避免地拍摄到业主不愿意被人知悉的一些隐私。
那么判断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居民的隐私权,主要还是要确定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安装监控的行为从出发点上来看,没有过错也不违法,安装监控的地方是属于公共场所,出发点也是为了保证区域安全。其次,管理公司也没有针对该住户隐私进行偷拍偷录的过错,这种监控不是特意针对某一个业主的,而且拍摄后也没有被不当利用。
如果说,居民认为目前的监控的确覆盖了自家的窗户,建议管理公司看看能不能调整下监控的角度、位置,尽量避开居民家。
小贴士:
什么是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编辑:沈佳怡 徐新茹(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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