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身高多少公分(王宝强生不逢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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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读《水浒传》武大郎捉奸一节,很有点儿看不明白——听到砸门,西门庆怎么会被吓得钻到床底下不敢出来?

多年后才明白,西门庆是个懂法的人。

不但西门庆懂法,潘金莲更懂法,她还发现了法律的漏洞。

正是她向床下的西门庆提出了合法的建议,西门庆才敢钻出来。

——下面先看看原文,再细细道来。

婆子只叫得:“武大来也!”

那婆娘正在房里做手脚不迭,先奔来顶住了门,这西门庆便钻入床底下躲去。

武大抢到房门边,用手推那房门时,那里推得开,口里只叫得:“做得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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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西门庆呢?——怕死躲到床下!那躲得过去么,武大郎真要杀他的话,钻在床下简直是自寻死路。

而潘金莲的反应——让西门庆运用他的武术技能夺路而逃。

在巨大的压力下瞬间她就找到了的正确解决方案,不论是非,真是冷静机智。

假如武大郎成功杀掉西门庆,那么潘金莲也必死无疑。

根据元朝的法律,不杀潘金莲,武大郎是有罪的,要挨一百零七棍,那还不得打半死啊?

武大郎为了自己不犯法,也必须继续杀掉潘金莲。

所以,潘金莲在这么大的压力下瞬间能作出的正确抉择,合理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其沉着冷静非西门庆所及。

平日里潘驴邓小闲,真出事时全不中用。

还不如武大郎敢于只身捉奸的胆色,西门庆这样胆小愚蠢的男人,还留着过年啊?

从唐宋到金人的法律,捉奸,特指捉奸送官,这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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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后可以自行执行死刑,这是蒙古人从草原上带来的习惯法。

这条法律从法学意义上是条恶法,它鼓励私刑,侵犯了国家的执法权。

蒙古人这条草原风格的法律被明清两代沿袭,且发扬光大。

根据明清的法律,可以单独杀死奸夫,杀或不杀女方是夫权的自由选项。

直到清末立宪时期的新刑律才正式取消了杀死奸夫奸妇无罪的条款。

我们再来仔细看看元代这条法律。

具体要求是:

一、必须在捉奸现场实施——这也许就是今日民间“捉奸捉双”的由来。

二、必须自己动手;

三、必须两个都杀掉。

过后杀人,他人帮忙杀人,是要杀人抵命的。

不杀人,选择送官也是可以的,惩罚较轻,元代是杖打八十七下,明清是九十下。

(PS:宝强真是可惜了,几项条件完全具备,又有足够的武术技能实现其目的。早生一百二十年,就不用浪费国家那么多法律资源,宝强一人即可办妥。)

唐宋以来的捉奸,一般是单方面的。

特指丈夫对妻妾;

或父兄对未嫁的女子。

但追溯更古的时候,却要公平得多。

秦国人,丈夫出轨,女子即可把他杀死。

出轨男小心了,千万不要穿越到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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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我不喜欢这条法律,或者很有点儿民族情绪在里面。

唐宋时代,汉文化的繁荣期并没有这样的法律,直到汉文化的衰落期才引入了这条蒙古人的法律。

唐宋都是“法”大于“礼”的,唐代著名的“孝子复仇杀人”的法学争论持续了上百年。

最终在玄宗以后,明确了法大于礼的原则,用唐玄宗的话说就是:“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

此后,复仇杀人的孝子均被处死。

汉文化的繁荣期,法律是严禁个人去杀人的。

虽然历朝以孝治天下,孝子复仇杀人都是死罪,国家权威的“法”更在“孝”之上,更何况其余。

我以为汉文化繁荣期唐宋的法律是比明清的法律更加文明的。

再补充几句:

《水浒传》是宋朝的事,但成书于元末明初。

虽然水浒人物源于北宋,但真正形成故事,是在元杂剧里。

其中武松故事最早见于高文秀的《双献头武松大报仇》(此剧已佚)。在元末明初的某位或某几位作者,把这一大堆元杂剧合成一部书,就形成了《水浒传》。

众多水浒元杂剧的民间作者们以及成书时代的整理者,都生活在元代乃至明初,他们虽然在创作中尽量符合宋代的背景,但难免带上个人的时代色彩。

因此书中的物质细节有许多元代乃至明代的痕迹,书中频繁出现捉奸杀奸,反映的就是元代的民风,作者无意中用了元代的法律也是很自然的。

另外,几乎在所有饭馆都随意能买到牛肉,这也不是宋代应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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