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树砸人导致被害人身亡的案子。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起诉公共管理部门的案例。原告是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被告是牡丹江市阳明区的树木管理部门。在走上法庭之前,李某的情绪还沉浸在丈夫离世给她带来的巨大悲痛之中。
男子骑车 被大树砸中身亡
李某回忆,今年8月份的一天,她接到丈夫的电话,当时听起来声音很微弱,丈夫只说自己骑自行车经过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条路的时候,突然被路边倾倒的一棵大树砸中了。
路过的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遗憾的是,李某的丈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牡丹江市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经过勘察,因为大树根部已经严重枯萎,当天突然连根折断,砸中正路过的被害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悲剧发生之后,被害人的妻子李某与当地的园林管理处多次协商,但是关于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事情发生后的两个月,也就是今年的10月份,李某将树木的管护部门园林管理处诉至法院。
在起诉书中李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 吕彦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案涉树木的管理部门,负有管理看护法定职责,因树木倾倒造成了受害人死亡。
庭审中,被告园林处辩称:一是涉案树木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最终的实际赔偿人;二是提出对被害人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为树木砸伤所致且是唯一原因。原告方情绪激动,认为被告是故意推卸责任,无法接受对王某进行尸检。
原告 李某
我不支持尸检,因为他那病历上面写得非常清楚,人已经很惨了,没必要做这个尸检,就那个病历一看就是写得非常详细。
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基于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救治情况,以及受害人家属抗拒尸检的情绪,根据医院作出的死亡结论,确定被告园林处对受害人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无需进入鉴定程序,避免对受害人家属造成再次伤害。而针对被告提出的,“树木的保险公司应为实际赔偿人”的说法,也未被法庭采纳。
管护单位担责 法院判赔72万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 吕彦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受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赔偿急救发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共计72万元。
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发生的并非个例,涉及到的安全管理等问题,及时向当地园林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提醒相关部门加强责任意识,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们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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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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