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小伙伴通过后台询问,如果员工在月末出入,是否仍会为其缴纳当月社保
例如,10月25日新员工入职,10月8日老员工离职,虽然公司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5号发工资
那么在10月份的社保之中,公司是否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支付
1大多数企业的共同经营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企业要求员工全额承担当月社保缴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如果当月工作不足额,个人将缴纳社保费,但公司不会
在大多数企业办理月底开始工作、月初下班的员工社保缴纳时,有些企业是按照外部规定办理的。一般做法是:
对于在当月15日以前开始工作的员工,公司将为他们支付当月的社保。15日之后,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对于当月15日后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为其缴纳社保。如果他们15日之后离开,公司会为他们缴纳社保
这种企业规定是否合法
2常见操作≠ 合法合规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任一天,企业就应该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不应该为企业个人支付
因此,上述企业外部规章制度实际上是违法的
因为企业外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为无效
这里有两个问题: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即在劳动合同履行前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就业之日开始30日之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即企业在职工就业前夕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者职工个人承担企业缴费的,将面临下列就业风险:
(1)职工离职之后申请仲裁时,企业将面临在辞职日前补缴的风险,因当月未缴纳社保,企业将承担高额赔偿
3告诫
善意提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注:
(1)劳动者当月工资不足个人部分保险扣除的,应当承担部分个人差额费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员工的收入较低仅是因为工作天数,(二)劳动者在就业当月已经本人或者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辞职当月,员工进入所在单位的时间早于领取社保的时间,员工必须携带结算单按时入职。同时,其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当月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约定在辞职之日之后第二天方可开始解除保险,为避免工伤之后社保处于中止状态)
如果员工在月初离职或月中旬入职,为了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胜诉100%,单位必须全额赔偿,并承担高额滞纳金
因此,在实际操作之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行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如15日或20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以前,企业会为其入职缴纳社保,后,企业会离开,公司一般会对需要在出入境当月缴纳社保的员工进行缴费
全国各地社保局可以在每个月的时间节点办理社保业务的增减。如果时间节点过了,之下个月才可以操作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但是,上述向不满一个月的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因此,我们建议我们的小伙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计划好进场时间,避免出现“尴尬盲区”;2
(2)为了防止提前收回的风险,特别是在下个月缴纳社保费的地区,我们在代扣代缴工资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对于社保规定比较复杂的国有企业,建议多咨询当地政策或专业机构
(4)在法定范围之内,把握“合理”程度类似于明显不合理的“21日离职当月不交费”做法(虽然有些地方当月减员是可行的),我们应该谨慎行事,在内部法律边界之内制定合理的外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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