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分封,大家不约而同地就想到了西周,这一时期处于奴隶制社会,西周有着广阔的国土,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如何治理国家,控制小诸侯国,安置殷商遗民。其次是如何抵御少数民族的扰乱,新生的周王朝没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去征伐少数民族。再次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皇室成员之间的关系,统治者的权柄与荣耀会诱使皇室成员同室操戈。
因此,这一时期的西周国家疆土分裂,民族众多混乱,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新生的周王室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派员分别治理。综合之下,周王室选择了分封。
但是这并没有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西周的统治者是如何想到分而治之的呢?著名的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认为国家一般要经历三个时代,即部落时代、封建时代和郡县时代。关于封建之来源,他指出:“封建之道,盖有三端:慑服他部,责令服从,一也。替其酋长,改树我之同姓、外戚、功臣、故旧,二也。开辟荒地,使同姓、外戚、功臣、故旧移植焉,三也。由前二说,盖出于部落之互相吞并。
所以,在部落说的推理下,分封制实质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政策,即用本部落联盟的贵族去统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
所以,分封制度最早出现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西周建立后,周武王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分封制,把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之后,让他们去建立诸侯国,以拱卫王室。武王死后,其弟周公旦在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扩展周的统治范围。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较小。大体来说,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同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他们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区。按规定,受封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均由诸侯自己处理。
西周的分封制度演变到后来,礼崩乐坏,诸侯并起,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经历了春秋战国之后,秦国崛起,统一六国。然而秦朝建立后,仍然有人呼吁建立分封制度。
其原因在于,一些人对分封制十分留恋。在当时,一些人仍认为分封制是最佳选择。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丞相绾等人向始皇建议“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只有廷尉李斯坚持郡县制。尽管李斯因秦始皇的支持而获胜,郡县制得以实行,但分封制的广泛影响力于“群臣皆以为便”中可略见一斑。
另外,秦统一中国后,18贵族的残余势力渴望恢复六国,并为之而奋斗。始皇三十六年,东郡落下一块陨石“黔首或刻其石日:‘始皇死而地分’”金。秦灭韩后,韩国贵公子张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刺秦王,为韩报仇。”后来,果然找了个能举一百二斤大铁椎的大力士,“击秦皇帝浪沙中,误中副车。”这些都是在高压政策下,渴望恢复六国的特殊表现方式。
陈胜,吴广起义后,这种愿望表现得更明显、更充分。陈胜率起义军攻下陈县后,欲自立为王,更为重要的是,秦始皇建立都县制后,没有充分发挥郡县制息战安民的优越性,反而加速了秦朝的灭亡,更坚定了人们对分封制度的迷恋。
而汉初经过大一统之后,各地区逐渐融合,治理相对方便。高祖也想集天下大权于一身,奈何心有余力不足。一方面是各路诸侯拥兵自重,韩信等将领拥兵自重,对汉王室有很大的威胁。
此外,人心此时已经对郡县制有诸多不满,经过秦朝暴政之后,民众大臣都认为秦国的暴政都是郡县制闹得,因此纷纷主张分封。除了这一点之外,当时楚军残余势力犹存,北方匈奴虎视眈眈,也需要各路诸侯镇守。于是高祖综合种种考虑,采取折中方法,分封与郡县并存。
因此, 西汉初年分封的异姓诸侯王,是完全迫于形势的权宜之计。楚汉战争期间,随着战争进入决战阶段,韩信彭越黥布等诸侯王的军事实体已经形成,为了取得他们的支持,孤立项羽,壮大自己,达到楚汉战争的最终胜利,不得不先后分封他们为诸侯王。至公元前202年刘邦即帝位之后,共有七个诸侯王国:韩王信赵王张耳、淮南王黥布、楚王韩信、梁王彭越、燕王藏茶、长沙王吴芮。诸侯王除丞相御史大夫由中央委派外,其余官吏皆由自已任命。
历史证明,汉初的分封对维护汉朝的统一起到了重大作用。西汉建立之初,异姓王六国贵族匈奴等各种势力并存,刘邦也出身低微,政权建立仓促且极不稳定,分封同姓王后,汉政权渐趋稳定。另外,刘邦分封诸王,也和汉初经济残破、发展不平衡密切相连的。分封诸王,可以让封国分担地方经济恢复之困难。一方面减轻中央的压力;另一方面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恢复。
但是后来出现了威胁中央集权的“七国之乱”,所以汉武帝决心废除分封,统一集权,他采取推恩令,让诸侯国自生自灭,从而收割诸侯权力。自此,中国古代集权统治的中央制度体系就此建立并稳固运行着。唐宋王朝均是统一的集权帝国,奠定了这一政治的运行稳固性。
到了元朝时期,由于元朝前身史大蒙古国,而且元朝疆域此时已经达到了中国疆域的顶峰,其领土踏足欧洲地区,所以元朝统治者无论如何都是分封而治。
另外元朝所属民族众多,同欧亚世界的关系和文化交流广泛发展,统治者采取大蒙古国分封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统治体系。大体上看,元代的分封制度史草原分封制,这与中原制度的冲突、矛盾、渗透、糅合又给元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草原分封是对蒙古军征服的有力促进,同时也是帝国动乱和分裂的渊薮;分封本身保留的较多草原旧制,严重影响了朝廷政治及军事;分封造成民户的多元隶属和无节制的赏赐,对元代的财政、吏治和中央集权产生了消极作用。
元朝灭亡后,明代的朱元璋大行分封,这与他持有的小农政治意识有观,受到蒙元家产制传统的影响,他在明初实行的分封制度继承元代宗王出镇制度,二者皆以地方军事权为核心。
但明朝在元、明之际民族冲突的社会背景“华夷之辨” 的社会思潮之下,回避制度建设与元朝的关系,从而将分封制度的渊源追溯至西周,并附会汉制,以加强其正统性与合法性。这显示出明初进行制度建设时,具有文化理想主义色彩。
明初分封制度仅具汉制形式,其实质大为不同,这显示出朱元璋顺应了时势的变化,又体现了政治现实主义色彩。朱元璋附会汉制,还与他以刘邦出身相似、地域相近,加以推崇与模仿有关。著名历史学家吴晗最早对明初分封制度的渊源进行了研究,他接受了清代赵翼“明祖行事多仿汉高”的观点,认为朱元璋仿西汉初年郡国分封制,封建子弟于东北边防之地,加强边防。
总体上来说,中国的分封制度从来都是建立于集权制度之上的,是对集权制度的工具和加强,一旦分封制威胁了集权制,那么他就会被无情的消灭,因此分封作为一种手段,从来都不是统治者要达到的目的。这一点就和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分封制有所不同了
西欧中世纪时期也实行过分封,尽管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把其作为一种措施来推行,但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是在整个社会混乱的局面下自发形成的。公元4世纪后半期,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日耳曼人,由于受到西迁匈奴人的冲突,在从北海到黑海的广大地区之间,以武力入侵的方式一批批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到6世纪后半期逐步把整个西罗马帝国分割占据,并在其废墟上建立起许多日耳曼民族国家。民族大迁徙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之前的社会结构正在崩溃,国家管理制度正在衰落,于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管理形式便应运而生。
以法兰克王国为例,在墨洛温王朝时期,由于日尔曼蛮族四面八方的冲击,西罗马帝国早已成一片废墟,林林总总的大小王国布满了欧洲大地,要在这广漠而陌生的土地上立足并发展,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频繁不断的战争和混乱的社会秩序迫使国王和贵族不得不供养大批家臣与亲兵,那时的国家和家族均不能再提供有力的保护,孱弱不堪的人们到处感到需要接受实力更强大的庇护,而有势力的人也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于是出现了同一个人一身兼二任的情况:他既是更强大之人的依附者,同时又是更弱小之人的保护者。于是,“一种脉络纵横交错地贯穿于社会各阶层的庞大的人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这些关系在当时不被公共法承认,不具有合法效力,但是它们构成了最为强大的社会关系之一,“法兰克统治下的高卢居民越来越多地利用保护和服从关系的契约。”
到了加洛林王朝时期,对已经存在的附庸关系给与承认,并且附庸制原则被最大限度的推行到所有社会关系中。他们以分賜土地的办法,将许多已经拥有高官的人笼络过来,以宫相为基础安置下来的从前的军事从员,仍然被视为国王的附庸、而新产生的追随者也被视为以同样的附:庸纽带附属于国王,并且国王颁布法律条文确保这种保护和服从关系的合法性。
这样,国王们的榜样和国王们颁布的法律使自发成长起来的附庸关系具有稳定性。正是依靠这种附庸关系,伯爵们使低一级的官员附属于自已,所以,无论是哪位豪强,都极力将日益增多的小封建主笼络于其麾下,而这些小封建主也如法炮制,将势力更弱小者笼络于自已的势力下。此后加洛林王朝崩溃,西欧进入一个漫长而动荡的时期,也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期,附庸制的特点孕育发展成熟。
因此,在中古西欧,由于大规模的采邑分封,在全国也形成了一个大体重叠于土地之上的封君封臣关系网,由于附庸与自己封主的封主不发生臣属关系,而且一个封主可以有众多的附庸,一个附庸也可以有好几个封主,这就使得由于分封导致的封君封臣关系显得特别错综复杂而且松散。
总体上这样的金字塔结构存在着断层,国王名义上是一国之君,对于其他封建主而言,他也只是一个宗主,政治上不能派遣官吏治理管辖其他诸侯的领地,当新采地成立的时候,国王就剥夺了自己向那些地方派遣特命官吏的权利”。
经济上,国王对其封臣领有的土地是什么税也不征收的”,只能以封建宗主的名义,享受封臣的军役、协助金等以及执行扣押、监护、收回等权,即便是这种权利也要受到限制,倘使任何领主亲自或经过他人剥夺了其任何附庸的自由,又倘使没有经过所属法院的审理与通知,领主就擅自这样行动,他就破坏了对其附庸的忠诚,而其他附庸也不能容忍这种行为。
因此中世纪西欧附庸拥有的领地和权力对王权权威的确立产生了阻碍的影响,正是由于附庸的日益强大,它们自已甚至成为比国王更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以王位的空壳留给国王。
因此,分封制是上古中国西周与中古西欧都普遍推行过的一种政治经济制度。它们都诞生在弱国战胜了强国,需要生存、发展的背景中,形成了金字塔般的等级关系,只不过双方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的不同从而导致了西周的君臣关系比西欧要严密得多。从结果来看,由于西周分封制以宗法制为纽带因而加强了君臣关系的固定性,虽含有使王权衰微的隐患但更主要的是造成了王权的强大,而西欧分封制则是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本身具有松懈性,虽含有使王权强大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它成为了王权权威被削弱的根源。
如果说中国和西欧都是一种土地制度和基本经济单位从一而终,那么日木则相继存在过三种土地制度和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封建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贯彻始终,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小农;西欧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织彻始终、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庄园。而日本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则要复杂得多。
在形式上,日本分封制度与西欧的土地分封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但又貌合神离,有着本质的差异,土地分封的内容和结果都相距甚远,德川时代的土地所有权又可具体分为三部分:将军独揽土地所有权,武士封建主垄断地租征收权,农民拥有土地占有权,即世袭耕种权。
日本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位于金字塔之颠峰的将军,独占全国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最高所有权,可以任意支配土地。将军以下大名等大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则如无本之木,甚为脆弱,带有浓厚的抽象性。将军分封出去的任何一块土地,都仅仅是土地上的地租一一石高,决定各封建主权力、身份和地位的是米谷的收人,而并非直接的图地所有权。
因此从将军集中了强大的权力,可以随意转封、减封和削封任何一个大名的领地,具有绝对优越于大名的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国土支配权的角度来看,将德川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为“国家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化的一种典型。因此,日本的分封制度更具有东方的特色,更具有日本自身独特的鲜明个性。
总之,分封制度的产生都是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而产生的,但是中国的分封制度一直是以服务于皇权等中央集权的无上君主统治而服务的,并没有演变成为西欧、日本那样复杂、均衡矛盾的制约体系,反映了中国分封制度影响下中西方不同的政治分权策略。这一差异无疑对后世国家的政治体制的选择有深远影响。
它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曾在中国古代西周和中世纪的欧洲存在过,从定义上来说,分封制是领主封建制等级结构赖以生存建立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分封制又有一定的共性,它是国家权力分配的一种方式,但是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按这种方式进行分割,分割的表现、目的、结果又因为时代、地域和执行者的主观意愿产生了诸多不一样的结果。
我们通过对各个时代分封制度的产生条件、历史背景、实施动因以及实施后果做深入探讨,从中国史进行梳理,形成纵向比较,将中国分封和西欧、日本分封制度做对比,探求到了分封制度内在的实质,这对理解国家历史政治体制的演变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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