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市县分治”,即由省分别直接管理城市和农村地区。鉴于中国农村地区广大的客观现实,实际上当时在农村地区实行的是“省-(地区)-县”的行政管理模式。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省、自治区和县之间发挥一种协调、督导作用”。
地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设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一系列现实因素的共同影响,地区行署的工作范围和实际职权多数已经超出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地区行署在事实上起着一级政权的作用。从而在实际上成为了县的上级领导机构。
而在当时,绝大多数城市政府主要承担城市管理的基本职能,并不负责领导县级政权,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建国初期,中国也曾经在个别城市短期实行过“市领导县”的体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1949-1983)》记载“杭州市于1949年至1951年间曾经管辖过杭县;兰州市于1949年至1950年间曾经管辖过皋兰县;重庆市于1951年至1952年间曾经管辖过巴县;贵阳市于1952年至1955年间曾经管辖过贵筑县;昆明市曾于1951年至1953年间管辖过昆明县;此外,1949年无锡市曾经管辖过无锡县;徐州市曾经管辖过铜山县”。
北京、天津、本溪、旅大等城市也先后实行过“市领导县”体制。在当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的蔬菜和副食品供给,所以,建国初期能够领导县的市在数量并不多,仅限于部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个别大城市,而且一般一个市只负责领导一个县。
实际上,当时能够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市只占当时市建制总数的3%左右。由此看来,“市领导县”体制在1957年之前只是地方政府纵向管理架构中的一个特例,并不能称得上是一种成熟的“体制”。
从延续的时间上来看,这种“市领导县”体制一般只经过一到两年时间,就难以为继了,县要么重新划归地区行署领导,要么被改制为市领导下的市辖区。从总体上来讲,建国初期,政府对于“市领导县”体制的态度是审慎的,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由市领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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