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失业金,南京某公司的员工小谢竟主动旷工,被公司根据《奖惩条例》“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之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想到成功“被辞”后,小谢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该案并判决:员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9月22日《工人日报》),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获失业金,南京某公司的员工小谢竟主动旷工,被公司根据《奖惩条例》“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之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想到成功“被辞”后,小谢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该案并判决:员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9月22日《工人日报》)
为索取高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这名员工非但不珍惜已有的就业机会,反而脑洞大开地通过故意旷工方式让公司解雇自己,然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企图藉此向公司索赔。如此精于算计的所谓“维权”,显然有失诚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这名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是对其诚信缺失、唯利是图不法行为的依法喝止,体现了对不诚信维权者坚决说“不”的司法价值取向。
得益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依法维权意识的普遍觉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敢于向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说“不”。客观而言,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高涨和付诸行动的维权,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话语权,倒逼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过,在依法维权的大军中,也有一些诚信缺失者,在维权幌子下打起了非法获利的歪念,挖空心思地找出各种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或高额经济赔偿金。如此不仅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助长了不诚信的歪风,不能任由不诚信者恣意妄为。
一些不诚信者热衷于所谓“维权”,冲着的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部门已取消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法院也对此类案件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高额的回报和近乎忽略不计的违法成本,让一些不诚信者看到了非法逐利的曙光,致使类似主动故意旷工后再提起仲裁和诉讼的不诚信维权纠纷日益多发。
不诚信维权不但影响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危害不容小觑。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这种不诚信的维权者依法当头棒喝。首先,司法要切实对该类劳动争议纠纷强化证据审查,对维权者明显有悖常理的所谓证据去伪存真,依法不纵不枉地对其非法获利的不法行为果断亮出惩戒利剑。
其次,鉴于此类维权者提起的诉讼已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且在事实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应对其依法施以训诫、罚款和失信惩戒等惩罚,让其面对败诉和伴随其中的其他严厉处罚等沉重代价得不偿失。
当然,不诚信维权行为的多发,客观上也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因此,在对此类维权者依法惩治的同时,也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不诚信维权者才能没有非法逐利的机会,确保劳动市场的风清气正亦才有坚实基础。(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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