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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符合执行标准(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相关裁判规则10条)

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符合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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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46号


2.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中的通用名称,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一类游戏的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3.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案

本案要旨: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案号:(2013)民申字第16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


4.判断“行业(或商品) 姓氏” 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称谓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的商业价值极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在判断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时,要考虑出版物本身对真实性的要求、记载内容来源相同的不同出版物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持或者推翻相关记载内容等。在判断“行业(或商品) 姓氏” 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

案号:(2010)民提字第1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5.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滇重楼”被专业工具书列为商品名称,故“滇重楼”是一种药用植物的通用名称的主张成立。

案号:(2018)云民终135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商品和来源的混合的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有些名称虽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类型、特点,但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会认知为某一具体生产者生产的某类商品。这种名称属于商品和来源的混合,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对于这种名称,应给予其较强的保护,未经许可禁止他人使用。

案号:(2011)民提字第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7.商标的实质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本案要旨:商标的实质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已为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最本质的功能为识别功能,而识别性的产生又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7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8.在不同的商标类别中使用通用名称的一部分向相关公众说明该商品的用途、功能,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盛焕华与原子能出版社等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9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9.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于特定地域、传统工艺等因素形成的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可认定为通用名称——福州米厂诉金福粮油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于特定地域、传统工艺、历史传承等自然、人文因素形成的,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144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9日第6版


1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中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派斯德公司诉牧王公司侵犯“百毒杀”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判定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是否为通用商品名称,应当考虑该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

案号:(2009)苏民三终字第011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辑(总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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