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三公案(张明锺胡为法)(1)

锺繇《墓田丙舍帖》

本文针对目前学界对西晋置书博士以“锺胡为法”的书体及章程书的认识进行了考辨,认为“锺胡为法”的书体是章程书,并非行书;而章程书则是八分书体在应用时的一种别称,亦并非今所说之正书、楷书。西晋初置书博士,以“锺胡为法”教习弟子,这里的“锺胡之法”是何种书体,学界的说法不一,而对于“锺书三体”中章程书的解释也存在着众多分歧,今不赘浅陋,试作考辨之。

一、西晋置书博士以“锺胡为法”的书体是章程书

西晋武帝泰始十年(274年),中书监荀勖兼领秘书监,“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锺、胡为法。”[1]此一举措,是继东汉末年灵帝设“鸿都门学”广招天下“诸为尺牍及工书鸟篆者”[2]之后书法史上的又一件大事,不仅体现了当时朝廷对书学教育的观注与重视,并树立楷模加以引导,同时也对后来各朝代书博士(或书学博士、书画博士等)的设置以及书法艺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

魏晋时期,是各种书体发展并渐趋完善的阶段。据文献记载,锺繇善“三体书”,即“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三曰行狎书,相闻者也”[4];胡昭“善史书,与锺繇、邯郸淳、卫觊、韦诞并有名,尺牍之迹,动见楷模”[5]。既然西晋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锺胡为法”,那么所师法的是锺、胡二家哪种书体呢?

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大致相同,如唐兰先生在《中国文字学》一书中说:“可见当建安末毛弘以梁鹄派的八分楷书来教秘书,隔了六十多年,晋初的书博士已以锺、胡的新体,行书为法了。”[6]唐长孺先生在《读〈抱朴子〉推论南北学风的异同》一文中亦云:“照卫恒所说秘书监所教习的书法有毛弘的八分书;王僧虔认为秘书所教又有章程书,即出于锺繇;章程书既非八分,亦非行押,大概是指正书(即今所云楷书);我想秘书所授必备四体,《荀勖传》所云‘以锺、胡为法’,虽也可能包括章程,主要恐怕是指行押书。”[7]刘涛先生的观点亦与此相同,其称“关于行书的地位,西晋时的一件事情值得注意,荀勖在武帝泰始年间(265-274)‘领秘书监’时,‘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锺、胡为法。’……他的这一举措,显然提高了行书的地位,表明官府文书,也可以使用行书来写录。”[8]三位先生的观点都以为是行书,这在学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是,上述这种观点只是局限于个别文献的记载,而忽略了当时秘书设立书博士的具体情况。首先,上述观点仅是依据卫恒《四体书势》所云“魏初,有锺、胡二家为行书法,俱学之于刘德升,而锺氏小异,然亦各有其巧,今盛行于世”[9]及唐张怀《书断》中类似记载而得出,机械地把“锺胡之法”与行书等同起来。我们从文献记载来看,王僧虔已明言锺书三体中“章程书”是专用于“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传宋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中所记与此完全相同,而书博士即立于秘书而教授弟子,则其所依“锺胡之法”当是以“章程书”为主。其次,西晋书博士之所以隶于秘书,是与秘书监的职责密不可分的。秘书监始置于东汉桓帝延熹二年(159年)八月,掌图书。三国时曹操“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文帝黄初初乃置中书令,而秘书改令为监,掌艺文图籍之事”[10]。西晋初,武帝又将秘书并入中书省,又泰始六年(270年)七月有诏曰:“自泰始以来,大事皆撰录秘书,写副。后有其事,辄宜缀集以为常。”[11]直至晋惠帝永平元年(291年),大约感受到了秘书监工作的繁重,为了区别各自的分工,下诏曰:“秘书典综经籍,考校古今,中书自有职务,远相统报,于事不专。宜令复别置秘书寺,掌中外三阁图书。”[12]自此,秘书寺(监)则专管图书,不涉中书之事,南北朝及隋唐莫不如此。可见西晋初期,秘书的职务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具有管理图书艺文、整理记籍的秘书本职,还肩负着如同后期中书舍人誊录写副诏书的任务。无论是整理、抄写图书,还是誊录写副诏书,其首要的前提都是要使用当时朝廷要求的正体以体现皇权的威严,且书写时还要正确、规范、严谨、工整、美观。而行书相对正体而言,与草书相类,在书写时笔画多有连接与缺省,具有“近伪”的缺点,容易使人误读而影响诏令的颁布、实施以及图书的阅读。历史上朝廷诏令、图书刻印都是使用正体,正常情况下都不会用行书进行书写,即使如现在字体多样、书写自由的时代,政府公文、图书出版也不能使用行书,更何况在晋初呢?因此,依据王僧虔与羊欣所言,西晋书博士教授弟子所依“锺胡之法”只能是“章程书”。

二、章程书是八分书

那么,章程书又是何种书体呢?对于这一问题,历代学者们的研究也较多,然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唐张怀云:“又楷隶初制,大范几同,故后人惑之,学者务之,盖其岁深,渐若‘八’字分散,又名之为八分,时人用写篇章或写法令,亦谓之章程书。故梁鹄云:‘锺繇善章程书是也。’”[13]韦续亦云:“八分书,汉灵帝时上谷王次仲所作。魏锺繇谓之章程书。”[14]可见在唐人看来,所谓章程书就是八分书,也即是今所说隶书。

清人顾蔼吉对唐人观点首先发难,并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因其影响较为深远,详列其文如下:

韦续《五十六体书》云:“八分书,魏锺繇谓之章程书。”张怀《书断》云:“八分,时人用写篇章,或写法令,亦谓之章程书。”二说皆非也。按,王僧虔《能书人名》云:“锺有三体,一曰铭石之书,最妙者也;二曰章程书,传秘书教小学者也;三曰行押书,相闻者也。”朱长文《墨池编》有锺繇笔法,不知何人所记,云:“繇善三色书,最妙者八分也,点如山颓,摘如雨骤,纤如丝毫,轻如云雾,去若鸣凤之游云汉,来若游女之入花林,粲粲分明,遥遥远暧者矣。”则所谓铭石之书,盖八分也,故僧虔曰“最妙”,而此亦云最妙也。《世说新语》注云:“锺会善效人书,于剑阁要邓艾章程白事,皆易其言。又毁文王报书,手作以疑之。”“章程白事者”,以章程书白事也。章程书者,正书也。今所传锺《贺捷》、《力命》、《季直》三表皆是正言,岂邓艾白事而独用八分乎?又按:王羲之《题笔阵图后》云:“其草书亦复须篆势、八分、古隶相杂,亦不得急,令墨不入纸。若急作,意思浅薄,而笔即直过,惟有章草及章程、行押等不用此势,但用击石波而已。其击石波者,诀波也。又八分更有一波,谓之隼尾波,即锺公《泰山铭》及魏文帝受禅碑中已有此体。”是则八分、章程明为两体。或拘八分即章程之说,乃有目铭石为正书者,锺繇《泰山铭》、《受禅碑》皆铭石书也,羲之谓之八分,今见拓本亦是八分,而谓铭石为正书乎?锺有三体,行押即行书,是无可疑。若章程为八分,铭石又为八分,然则锺繇正书,王羲之与之抗行者,何以弗及?吾知其必不然也。先著《隶说》云:“当时以八分用之铭石,其章奏笺表传写记录日用之字,皆用正书,亦谓之章程书。如繇书《受禅碑》即八分也,《宣示》、《戎辂》、《力命》诸帖即章程书__也。二王无铭石书,如《黄庭》、《乐毅》、《画赞》、《曹娥》、《洛神》,章程书也。”此论可以惑。或曰,卫恒谓“毛弘教于秘书,今八分皆弘法”,王僧虔亦谓“章程书为传秘书教小学”者,则章程似非正书。以予考之,《周官》有六书,保氏以之教国子;汉兴有史书,太史以之试学僮;后汉有八分,毛弘以之教秘书;魏变正书,亦即以之传秘书、教小学,时有递尚,又何惑焉?正书,而亦曰章程者,所以别乎八分也,昔人别之而后人合之哉[15]。

顾氏通过对传世文献及相关作品的考证,认为章程书是正书而非唐人所谓八分,并以《宣示》、《戎辂》、《力命》各帖即是典型章程书。这种观点多为后世学者所接受,前文所引唐长孺先生即是此种观点。再如马里千先生称:“章程书从八分楷法演化出来,体居隶行之间,初其犹不脱隶意是很自然的。传世锺书《戎辂表》、《荐季直表》都反映了这一点。”[16]刘涛先生亦云:“‘章程书’即正书。……正书是由汉隶演化而来的一种书体,汉魏之际的正书是一种新书体,即早期楷书。人们之所以称它为章程书,大概因为锺繇已经用这种书体写奏章了,传世的锺繇正书书迹,如《贺捷表》《荐季直表》《宣示表》等,都是他写给朝廷的奏章。”[17]等等,不一一列举。

迄今为止,我们的考古工作尚未发现魏末晋初时期所谓“传秘书教小学”的标准“章程书”实物,现在所能看到出土的一些诸如孙吴时期的名刺、西晋惠帝元康六年(296年)书写的《诸佛要集经残卷》以及《三国志》抄本等,仍只是处于由隶书向楷书过渡的书体,并且是当时士人、书手、经生所书写的日常文书,并不能代表当时秘书(或朝廷)所使用的书体规范。正如启功先生所说:“在一个时代中,字体至少有三大部分:即当时通行的正体字;以前各时代的各种古体字;新兴的新体字或说俗体字。”[18]也即是说,出土的魏晋时期的名刺、写经、抄本等只不过是当时“新兴的新体字”而已,当时朝廷通行的正体字仍是隶书(即八分书)。而唐人张怀已明言魏晋“时人用写篇章或写法令”的书体是八分,“亦谓之章程书”,并引用曹魏时人梁鹄所云的“锺繇善章程书是也”加以补充,以增其可信度。另外,西晋卫恒在《四体书势》中亦云:“(梁)鹄弟子毛弘教于秘书,今八分皆弘之法也。”特别指出当时秘书所教授的书体就是八分书。又西晋陈寿《三国志·胡昭传》中称胡昭“善史书”,且与锺繇等“并有名”。“史书”是指今隶书(亦称八分书)而言,说明胡昭也以八分书为最能,同时也说明胡昭之所以能够在书法上和锺繇相比肩,被时人及后世并称为“锺胡”,二人之间必定以同一书体即八分书作为比较对象的,否则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综合上述材料可知,西晋时立书博士教授弟子书法,是以锺书三体中的“章程书”为范本的,亦即是锺胡兼擅的八分书。清人顾蔼吉弃晋唐人所言的真实文献而不顾,别出新裁,而取那些诸如“锺繇笔法”、“王羲之题笔阵图后”等为后人伪托不足为凭的文献,又附以至今真伪尚难确定的所谓锺繇的作品来加以证明,其结论的可信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有人会依据“锺书三体”的内容而提出疑问,既然“章程书”是八分书,而“铭石书”是已有实物证明的八分书,这样一来岂不是重复了?这是人们对所谓“锺书三体”的误解。其实王僧虔《论书》述及锺氏所擅的“铭石书”、“章程书”和“行狎书”,并不是后人所认为的具体的书体名称,而是同一书体(八分书)的三种“用”途而已。因其用途不同,相应的书写方法就有所改变。

何谓章程?章、程二字的本义均为量词,如《说文》:“乐竟为一章。”又:“十发为程,十程为分,十分为寸。”后皆引申为法式、法规。合称章程者,亦是章术法式之意,见《辞源》“章程”条。魏晋时人称“章程”者,还有规程、规范之意,如《三国志·杜畿传》:“渐课民畜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19]章程书是“传秘书教小学”的,无论是抄录书籍还是启蒙儿童,其基本要求就是规范性的书写,所以章程书是规范字体、标准字体的代名词,正如刘熙载《艺概》所云:“章程,大抵以其字合于功令而言耳。汉律以六体试学童,隶书与焉。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是知一代之书,必有章程。”[20]综合前述考证,可以说在当时章程书就是指标准的八分书而言。

而铭石书,专用于碑版,从传世的魏晋八分书碑刻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铭石用的八分书,在书写时用笔较为繁复,特别强调“蚕头雁尾”,装饰性较强,以突出碑版的庄重与华美。章程书在注重标准、规范的同时,当然还要符合实际应用的要求,即书写简便以提高书写速度,自然不必带有“铭石书”当中那些繁琐的装饰性用笔,这就是铭石书与章程书的最大区别。至于“行狎书”,因其应用于尺牍书中“相闻”之用,属日常应用,只要能够读懂即可,无需特殊强调规范与华美,故在书写上要比章程书更加简略、便捷,也即是在章程书基础上的进一步简化,上述所引晋时的写经、抄本等似应属此体范围之内。

因此,章程书是指魏晋时标准的八分书而言,属朝廷要求的正体,而铭石书与行狎书均是在章程书的基础上加以改变,或繁化,或简化,以适应不同需要。其中铭石书的应用范围仅限于碑版,又是成熟的八分书,加之用笔上强烈的装饰性而达到极致,违背了字体趋于实用方向发展的一般性原则,因此也就不可能再衍变成新书体了。行狎书则不同,由于笔法的简化,书写起来便捷、快速、实用,使其逐渐向楷书(正体化)和行书(草体化)两个方面发展,至东晋南朝时,或取代章程书而成为新的正体,或在名家的参与下成为新兴的艺术兼实用的书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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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怀.书断[M]∥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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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顾蔼吉.隶辨:卷八[M].中华书局,1986:315-316.

[16]马里千.晋代书体与《兰亭序帖》[J].书法研究,1982(1):40.

[17]刘涛.中国书法史·魏晋南北朝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73.

[18]启功.古代字体论稿[M].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37.

[19]三国志:卷十六[M].中华书局,1964:496.

[20]刘熙载.艺概[M]∥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685.

作者简介:

张明,渤海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历史学博士。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九三学社社员。

主要著作:

《赵孟頫书法研究发微》,吉林文史出版社。

复古先声:元初北方书学研究——以元初馆阁文人群体为视角》入选全国第十一届书学讨论会。

论文《晋置书博士蠡测》入选全国第九届书学讨论会。

论文《汉代书法教育问题绳愆》入选第二届全国高等书法教育论坛暨陆维钊书学研讨会。

《张迁碑书刻问题新探》入选孔孟之乡汉碑行·中国汉碑与书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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