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求极致的态度“挤水分”
河南栾川:优化“案-件比”
切实减少当事人讼累
“原本以为要在等待中煎熬好长一阵,真没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这个结果我们双方都很满意。”近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杨某向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之所以能让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效果如此满意,优化“案-件比”的努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栾川县检察院检察长潘萌看来,优化“案-件比”就是一个“挤水分”的过程,挤掉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把“件”降下来,提升办案质和效,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办案质量提高了,当事人满意度自然也随之提高。
今年以来,栾川县检察院积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检察官将每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推动“案-件比”进一步优化,退补数、延期数也同比大幅下降,实现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做好引导侦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我们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供指引和方向,双方提前达成共识,案件办理起来就事半功倍了!”谈到路某、李某等7人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案,栾川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林科介绍了办案经验。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办理难度大,栾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实时跟进侦查进程,同步审查案件证据,通过查阅案卷,与侦查人员沟通、研讨案情等方式,对取证方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推动公安机关顺利侦查终结,最终在一个月内对案件提起公诉。
“该案关键点在于如何锁定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今年9月28日,在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茹成刚就一起盗窃案与公安干警交流探讨。最终,检警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
“我们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常态化机制,做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前介入,一般案件也要实时沟通。”栾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艳武表示,该院在办案的同时加强对类案的梳理分析,针对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诉权保障、规范证据收集,共同推动办案质效提升。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
“你好,如对上述内容没有异议的话,请签字。”今年9月21日,在栾川县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犯罪嫌疑人焦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焦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后,向焦某告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焦某对其所犯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仅用7天便起诉至法院。
“充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又收到快捕快诉的效果。”栾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许道川介绍说,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以规范的程序运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确定刑量刑建议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能有效减少申诉上访等重点环节的“件”数。
同时,该院与法院就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达成共识,要求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模式办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实现了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快速化办理。
今年1月至9月,栾川县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同比又有提升,适用速裁程序案件一般在3天内审结,主要办理速裁案件的检察官最多已办理143件案件,“案-件比”得以有效优化。
定期分析研判实现动态监控
“由于本月你部退补案件增加,本月全院‘案-件比’已上升,请注意把控。”今年4月业务数据分析会后,栾川县检察院案管办向第一检察部发出工作提示函。
为实现对“案-件比”的动态监控,栾川县检察院实行“一月一分析”制度,及时研判影响当前“案-件比”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定位,并及时通报给每位检察官。
同时,该院以事项审批、期限预警等方式,加强对“案-件比”的监管。案件延期、退查必须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由承办检察官对延期、退查必要性进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计划,理由不成立的禁止延期、退查;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流程监管,案管部门流程管理员会在每起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5日和2日,分别对承办检察官进行预警提醒。
该院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时,将“案-件比”作为核心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检察官进一步树牢质量意识,在每个办案环节“求极致”。
“我现在办案时都会想到如何优化‘案-件比’,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如何减轻群众的讼累。”栾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魏松立说,不注重“案-件比”的员额检察官,就不可能取得好的考核成绩。(检察日报 刘立新 吴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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