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利莎 通讯员 屈庆东)昨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0年以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通报6件典型案例近年来,济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有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的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网络著作权纠纷、驰名商标认定及民间文学艺术等新型纠纷也不断发生截至今年3月,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受理1305件,审结1186件其中,商标权纠纷774件,著作权纠纷357件,技术合同纠纷16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0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4件,其他类型纠纷12件,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生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 刘利莎 通讯员 屈庆东)昨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0年以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通报6件典型案例。近年来,济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有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的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网络著作权纠纷、驰名商标认定及民间文学艺术等新型纠纷也不断发生。截至今年3月,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受理1305件,审结1186件。其中,商标权纠纷774件,著作权纠纷357件,技术合同纠纷16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0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4件,其他类型纠纷12件。
案例一
KTV经营者侵害 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王洛宾之子王海成依法继承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量贩式KTV使用了王洛宾创作的歌曲。王海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成作为王洛宾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了王洛宾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王海成许可,提供固定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随时公开播送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王海成依法享有的表演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王海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表演权”,既能够控制对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也能够控制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械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机械表演”行为。KTV、酒店等场所播放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行为,经营者在营利性场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公开使用点歌系统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中医养生作品 被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2012年6月出版《养生之道》(第二版),署名张志强编著。被告在经营“大凡神农固元堂”商铺过程中,将泰安大凡神农制药有限公司印制的《养生之道(珍藏本)》用作店内宣传。原告认为该宣传册对《养生之道》(第二版)进行了大量抄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12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张志强对其所著的《养生之道》(第二版)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本案对于如何判定中医养生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指导意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现代中医养生理论虽然源自中国历史上的中医理论,但如果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通过审查《养生之道》(第二版)中的内容,比对被告提供的其他养生书籍,依法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
案例三
假冒乒乓球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经受让获得“红双喜”文字商标及“DHS”字母商标的所有权。1999年12月29日“红双喜”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自2004年起“红双喜”系列产品连续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被告销售了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三星乒乓球。原告认为,被告所销售该款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济宁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
【审判】济宁中院一审认为,被告袁秀红销售假冒乒乓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会导致市场混淆,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带来了不良影响,故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本判决书的内容依规定将在互联网上公布,起到了消除影响的作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赔偿数额方面,在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情节、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值、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的过高部分,可不予以支持。
案例四
酒店被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汉庭”、“汉庭商务”、“汉庭酒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汉庭”等注册商标,而且在其字号名称上也使用了“汉庭”,原告以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汉庭”字样,并在酒店牌匾及名片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近似的图案,其行为足以引起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评析】本案涉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字号与知名商标的权利冲突。“汉庭”商标经过原告经营,在国内已颇具知名度。被告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将“汉庭”作为其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注册使用,且酒店门头装潢与原告经营的酒店装潢高度相似,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使用带有“汉庭”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案例五
孔府家特有包装、装潢被侵犯案
【案情】原告生产的“孔府家”白酒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生产、销售的“孔亩家”白酒与其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宁中院一审认为,原告所有的“孔府家”商标系山东省著名商标,其产品经过长期销售及宣传已享有一定名气,其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告所生产、销售的“孔亩家酒”,其使用的内、外包装与原告的新金装大陶升级版“孔府家酒”,无论色彩、图案、布局,或是文字内容、字形、排列组合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误认、误购。被告与原告都在曲阜境内,都是白酒生产企业,系同业竞争者,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上诉后撤回上诉。
【评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这类案件的认定涉及到知名商品的确认标准,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认定。此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认定上述情形的侵权标准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笼统,本案例系相关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确认标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审判实践的具体运用。
案例六
加油站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朝阳”图形、“满天星”、“SINOPEC”、“中国石化”等图形注册商标。被告擅自在其门店装潢、加油站、广告牌等显著位置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原告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重大影响。原告以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根据相关证据,应该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加油机及工作人员工作服上使用了与中石化商标、朝阳图形商标、易捷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朝阳”图形、“满天星”、“SINOPEC”、“中国石化”、“中石化”、“易捷”文字及“易捷”图形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享有极高的声誉。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加油站行业傍名牌的现象与日俱增,加大维权力度不仅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对环境保护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