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箭,是中国乃至全世界历史上最古老、最重要,同时也是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弹射兵器。早在上古时期,人类已经掌握了综合运用木材、竹材以及动物筋胶等材料制造合体弓和复合弓的技术。箭由最初的尖细竹、木,装上了石或骨镞和鸟类的羽毛,以增强弓体的韧性和强度以及箭矢飞行的稳定性。
战国时期,造弓箭的技术和工艺已相当完备,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演变,适合于骑兵、步兵、近战、强攻,以及训练、狩猎、阅兵、典礼等各种情况使用的各式弓箭层出不穷。到明清火器时代,弓箭因其携带和使用轻便、发射速度快捷、命中精度高、稳等诸多优势仍备受青睐。
清代的箭,基本上是沿袭旧制,只是在用材和箭镞的形制上有所变化,大体由镞、笴、羽三部分组成。镞质有铁、铁錽金、象牙、角骨、竹、木等;笴即箭杆,多取材于杨木、桦木等不易弯曲变形的轻型之木;羽为三稍旋扭,以保证飞行速度和平稳性,取自现今已十分少见的各种雕、鸾、鹳、雉等猛禽、飞禽之翎。
箭的种类,清代名目繁多,形制各异,可谓洋洋大观,登峰造极。仅皇帝用箭就有:皇帝大阅箭三、皇帝大礼随侍箭二、皇帝吉礼随侍箭三,皇帝随侍箭五等八大类二十一种。总的归纳起来,可分成这么几类:从用途上,一是礼仪用箭,即不实际使用的佩饰品,如皇帝大阅、大礼、吉礼等;一是教阅、训练、演习用箭,如无镞的圆头、平头和墩子箭等;一是行围狩猎用箭;一是军事战阵用箭,主要为各种梅针箭,还有枪头箭,火燎杆箭等。
从形制上,大宗者为两类:第一是骲(响)箭类,镞以木、骨、角为之,镂空穿孔,发则受风而鸣,又谓之响箭。镞上加骨角小哨者曰鸣镝。第二是鈚箭类。诸多箭矢,各领千秋,有的功能单一,有的多途兼具。
弓的种类,从使用者的身份及用材和装饰、制造工艺上看,大致有三种:一是皇帝牛角弓,桑木胎干;一是王公大臣牛角弓,桦木胎干;一是职官兵丁牛角弓,榆木胎干。丝弦用于教射,皮弦用于战阵。
弓力的强弱,主要视其胎面厚薄、筋胶多少而定。
在清代诸多箭种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部族命名的箭,即:厄鲁特梅针箭,回子鈚箭和索伦哨箭、索伦鈚箭;厄鲁特,又作额鲁特,全称漠西厄鲁特蒙古,在今外蒙之西,天山以北一带。内又分为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四部;“回子”,这里特指清初西域(西北、天山南路)信奉伊斯兰教之回部;索伦,世居黑龙江流域,主要有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少数民族,以“骁勇闻天下”,后组建索伦兵,隶属八旗。
弓箭、撒袋,作为大清开国守业的象征,其重要意义,往往超过兵器本身。所以皇帝在宫时,不管有用没用,每日例进弓矢成为一种制度:“每日早进护卫弓一张,矢二十四支,櫜鞬一副,暮进看守弓矢,櫜鞬亦如之;每日进射箭弓一张,矢十枝,骲头箭十枝,均以司弓司矢各一人随侍。”
清代对弓箭、撒袋的管理也相当严格,早在入关以前的崇德三年(1638年)就定有《军律》:“一切军器,自马绊以上,俱书号记,……箭无号记者,罚银二十两,如将他人射出之箭,得而隐匿者,亦罚银二十两。”顺治六年(1649年)摄政王多尔衮谕定征战若干条令:“弓箭若无印记,罚银十两给予查拿之人,若无银两,鞭打三十。”康煕二十九年(1690年)军行令“马无印,矢无名,各罚以银”,“战矢记名其上……箭不书名,追银十两,给举首之人”。
雍正元年(1723年)《军令条约》规定:“弓箭、撒袋、皮索一切军器,不加收管,致有遗失并应携带器械擅自离身,八旗兵鞭一百,绿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四十,旗管队棍责三十,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等插箭。”
羽箭书记名号,大约是出于以下几种因素:第一,清军兵器有许多是“官给银自制”,需交武备院等处制造,则照例“由该官员兵丁俸饷内扣留”。清政府基本主张“自制”,原因是“较官制更为坚固”,即然是自己的兵器,就要写上自己的名号,以免发生混乱和丢失、易主等现象;第二,两军对垒,以中敌多寡和部位之准确,核对名号,论功行赏,以防虚假、冒领;第三,箭矢消耗极大,射出之箭,还可拣回再用,但必须是拣回自己的箭,绝不能拾取、隐匿“他人射出之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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