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物业:业主违规安装空调给小区造成安全隐患,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违规装修物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违规装修物业(民法典给物业人撑腰)

违规装修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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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业主违规安装空调给小区造成安全隐患

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D物业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管理服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向业主大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021年4月,被告业主刘某在物业处备案申请装修,并在《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上签字。2021年4月9日,D物业公司将《装修管理协议书》交给刘某,告知装修的注意事项。同日,刘某向D物业公司出具《担保书》,其中第2项明确载明“空调必须安装在原有设计位置,不得外挂安装空调”。然被告在装修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邻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原来的空调安装平台改造成室内房间,而将4台空调外机悬挂在业主共有的外墙面上,分别为在南面外墙上悬挂3台空调外机,在西面外墙上悬挂1台空调外机。D物业公司在发现情况后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进行阻止,但未果。

物业方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小区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和《装修管理协议书》的规定。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立即拆移违规安装的空调主机并将墙面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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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约定,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物业装修事项进行管理,但其职权也仅限于“告知”、“制止”和“报告”。对于业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行为,现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张权利缺乏依据,主体不适格。被告即便存在违规装修的行为,也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事实上,被告不存在违法违规装修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装修204房屋前进行了备案登记,时原告未告知被告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为了让安装人员进场,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在各项材料上签字,相关内容未仔细查看,签字的材料原告亦未交被告留存。《担保书》是在被告迫切需要装潢的情形下被迫签字的,相关条款系原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未履行提示义务。其中关于空调禁止外挂的约定无效,剥夺了被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享有对专有部分合理延伸的权利,被告将空调外挂,对相邻业主影响轻微,相邻业主有适当容忍的义务。

装修过程中,虽有人向政府部门举报被告违法装修,要求处理,但城管、规划、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察看后,并未认定被告的装修属于违法装修,故未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被告没有违法装修,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妨害原告的服务和管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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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物业有权请求被告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关于被告应否拆除悬挂在外墙的空调外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交房屋装修申请表,并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后向被告出具《担保书》,《担保书》中明确载明:“需遵守本物业的《装修管理协议书》中装修守则的各项规定,以及空调必须安装在原有设计位置,不得外挂安装空调”。

故被告对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以及禁止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明知的。被告应遵守约定按照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被告辩称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署的《担保书》,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擅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外立面,已违反了《担保书》的约定和《管理规约》的规定。现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将案涉小区楼房的空调外机从外墙移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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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空调外机自行移除(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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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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