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节点,更需要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严肃处理“灯下黑”这一权力异化现象,实现权力监督全覆盖,时刻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如何治理“灯下黑”、让“灯”下“亮”起来?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辽宁教授在《国家治理》周刊进行了精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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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民族复兴的使命任务,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预防和打击各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时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真正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实际工作中有一种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就是“灯下黑”。这个问题治理不好,会严重破坏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形象,影响党的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灯下黑”的内涵及其表现
所谓“灯下黑”,是生活中常见的物理现象,原意是指在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此引申出两个含义:一是指人们由于过于关注他者,对身边发生的事情反而容易忽视;二是指国家公权力部门在治理非法行为过程中,对本部门内部的违法行为未能觉察。
当前学界更多是从纪检监察部门的角度来讨论“灯下黑”现象,这是从狭义上讨论的,即“谁来监督监督者”。实际上,“灯下黑”不仅存在于纪检监察领域中,而且广泛存在于党建、食品药品、金融、安全等众多领域和行业之中。从广义上讲,一切拥有权力的部门都可能存在“灯下黑”。本文正是从广义上讨论“灯下黑”问题。
从字面上来理解,“灯”代表光明,能够驱除黑暗,为人指引方向。“灯”的这一功能可以引申出“标准”或“正义”,没有“灯”的指引,人们的行动就会失去方向,社会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因此,掌握“灯”的人常常受到人们的信任和拥护。这份信任和拥护能够产生凝聚力和吸引力,进而转化为对他者的支配力,这就是一种权力。
“灯下黑”有两个特点:一是离光源近;二是黑。这两个相反的属性汇集在一起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本来“灯”是带来“光明”的,却在“光明”之下产生了“黑”。相比于一般的“黑”,“灯下黑”更不易被发现,危害也更大。从本质上讲,“灯下黑”也属于权力腐败,是权力的异化,严重侵蚀党的肌体,破坏党的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因而需要高度重视。
“灯下黑”的成因分析
01 理想信念衰退
一个拥有崇高理想信念的人,时时刻刻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就不可能出现“灯下黑”。比如共产党员张富清,在解放战争中立下赫赫战功,但是他60多年深藏功与名,连妻儿都不知道他是战斗英雄。相反,有的领导干部在取得功名之后,居功自傲,脱离群众,误入歧途。
“灯下黑”之所以存在,就是执法者没有绷紧“理想信念”这根弦,没有让理想信念之“灯”照亮前行之路,或者没有站在国家和全局的高度对待手中的权力;或者躺在曾经的功劳簿里“睡大觉”,导致腐化堕落。从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或工作作风问题,但归根结底是理想信念衰退,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进而在权力观、地位观和政绩观等方面产生错误认知,导致违法犯罪。
02 侥幸心理作祟
越是有利可图,越容易给人诱惑。非法行为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违法者企图获得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利益。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金融安全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安全问题,莫不如此。违法者往往经过精心设计,巧妙伪装。为了不被人发现,往往预先策划,通过各种手段腐蚀他人,拉人下水。作为权力部门,很容易受到非法势力的“围猎”和渗透。而一旦权力部门自身被攻破,就会出现“灯下黑”。
03 制度建设短板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于权力部门的规范和约束尚存在不足。近年来,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比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0)、《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等,这些规定和条例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国家治理全局来看,制度建设还存在不足。比如,在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愿进不愿出”“好进不好退”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没有统一规定,为“灯下黑”留下了空间。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每位公民都能从制度建设中感受到幸福感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04 自我监督不力
好的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方能发挥其效能,而强有力的执行就体现在监督过程上。之所以会出现“灯下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部门在执行政策和制度的时候,对自身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自净”意识不强,思想上疏于防范。有的人把工作重心放在业务上,专心于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对自身或本部门的政治学习重视不够,导致精神上麻痹,思想上懈怠。
二是工作方式单一,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人热衷于发文件,喊口号,事事“留足迹”“有图有真相”,但不能深入到工作一线获取全面信息,透过现象看到违法乱纪的实质,结果是“热热闹闹搞形式,轰轰烈烈走过场”,发现不了问题,也不能及时提醒和警示,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是处理不严,威慑不够。有的人在查办本部门的案件时力度小,处理轻,对小毛病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的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心理,担心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和声誉;有的人面对人情世故,抹不开面子,搞网开一面,不能对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
“灯下黑”问题的治理之策
01 强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治理“灯下黑”,抓住内因是根本。即通过权力部门的自身建设来消除内部腐败,其关键是激发起权力部门内部个体和集体的使命感和自觉性,提高“免疫力”,做到“百毒不侵”。
一是严把干部“入口关”。精心选择政治坚定、作风硬朗、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干部人才从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对于政治上有问题的要一票否决,作风上有问题的要坚决排除、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从严把关,增强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平。
二是抓好过程培养。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职业荣誉感,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防风险、抗腐蚀的能力。
三是疏通干部“出口关”。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能力考核,对“自家人”不护短,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执法违纪者“零容忍”,及时清除自身的不安全因素,保持组织有机体的健康与活力。
02 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治理“灯下黑”,制度建设是保障。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天生就具有“免疫力”。为此,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力度。我国除了通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异体监督”方式制约权力以外,还通过加强权力部门内部的“同体监督”来加强自我约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目的也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给纪检监察权力戴上“紧箍”,防止“灯下黑”。
03 狠抓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治理“灯下黑”,落实责任是关键。为此,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点群体。比如,在党建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抓落实的责任人,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形成党建工作合力。
二是抓调查研究。通过深入调查,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创新。
三是抓督促检查。按照“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把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常态化,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
四是抓考核评估。在考核中科学设定评价标准,把实现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队伍建设水平与群众满意度结合起来;把自我考核、主管上级考核、巡回考核与交叉考核结合起来;把个人考核、队伍考核与班子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与选人用人结合起来,实现以评促干、以评促学、以评促改。
04 加强引导,优化执纪执法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
治理“灯下黑”,环境营造是基础。良好的环境具有塑造力、渗透力和纠偏力。治理“灯下黑”决不是少数人的事情,而是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理论宣讲、政治学习、干部培训等多种方式,让政策下基层、入民心,提高广大民众的法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不给权力寻租留下社会土壤。
二是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压缩“灯下黑”的存在空间。
三是树立推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生态。
四是疏通信息渠道,完善预警机制,广纳社会民意,及时发现不好苗头并予以制止,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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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治理》周刊2020年6月第4期
原文标题 | 怎样让“灯”下“亮”起来(微信有删节)
作者 |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李辽宁
新媒体编辑 | 臧雪文
原文责编 | 臧雪文 王茂磊
作图 | 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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