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茹系谭明册母亲,双方均系三岔口村村民2012年4月13日,杨文茹将其与谭国臣(已故)共有平房两处属于其的二分之一产权附条件赠与给谭明册所有,条件为杨文茹在此房屋中居住到去世,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赠与房屋现已通过征收拆迁置换为楼房,但尚未办理房产证谭明册自己居住一楼的一户,谭明册之子居住一户,另外坐落于五楼的一户房屋钥匙在杨文茹手里,现杨文茹自行在外租房居住,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防止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句子?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防止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句子(防止子女不赡养老人)

防止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句子

杨文茹系谭明册母亲,双方均系三岔口村村民。2012年4月13日,杨文茹将其与谭国臣(已故)共有平房两处属于其的二分之一产权附条件赠与给谭明册所有,条件为杨文茹在此房屋中居住到去世,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赠与房屋现已通过征收拆迁置换为楼房,但尚未办理房产证。谭明册自己居住一楼的一户,谭明册之子居住一户,另外坐落于五楼的一户房屋钥匙在杨文茹手里,现杨文茹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一审法院就杨文茹要求谭明册支付赡养费的主张作出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谭明册未履行判决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杨文茹称不愿搬回置换后的五楼房屋居住,也不愿与谭明册共同居住,谭明册不赡养杨文茹。谭明册提供医药费收据,证明杨文茹生病期间履行着赡养义务,且称赡养费一直给其准备着,杨文茹没在家中手里也有钱,谭明册随时可以给杨文茹钱,可以给租房钱,杨文茹如果不愿意搬回置换后的五楼居住,同意与其共同在一楼居住,谭明册可以另行给杨文茹钱,谈不上所谓的赡养费没履行,可以为其聘请保姆、调换房屋,创造有利生活条件。

 杨文茹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杨文茹与谭明册之间的赠与关系;2、谭明册返还杨文茹的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谭明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案涉赠与合同系附条件赠与合同,且已经过公证处公证,所附条件系杨文茹在赠与房屋中居住到去世,现杨文茹赠与谭明册的房屋已经过征占拆迁将原赠与合同中的房屋置换为现有的四户房屋,且其中一户房屋钥匙在杨文茹手中,现杨文茹自行在外租房居住,不愿回置换后的房屋中居住,也不愿搬回谭明册所住房屋居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可以撤销赠与。杨文茹与谭明册因赡养纠纷向二审法院提起过诉讼,二审法院判决判令谭明册向杨文茹支付赡养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庭审中谭明册表示可以随时给杨文茹赡养费,且愿意为杨文茹创造有利的生活条件,但自判决生效后其并未给付赡养费。谭明册作为杨文茹的子女,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杨文茹在外租房居住,并未与谭明册共同生活,且表示不愿与谭明册共同居住,而谭明册未履行该判决向其支付赡养费,故谭明册对杨文茹有扶养义务而未履行。谭明册辩称其为杨文茹看病支付了医药费,履行着为其看病的赡养义务,但其提供的医药费收据仅能够证明杨文茹曾在医院就医,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为杨文茹看病的赡养义务。谭明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对杨文茹的赡养义务,故对谭明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杨文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杨文茹赠与谭明册的房屋已因拆迁而毁损灭失,置换后的房屋也并未明确赠与的份额所得房屋,且均未办理房产证,故杨文茹要求谭明册返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杨文茹将属于杨文茹二分之一产权赠与谭明册的赠与合同;二、驳回杨文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谭明册上诉请求:1、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杨文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文茹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得出错误的判决结果。杨文茹在赡养纠纷和本案中均未出庭参加诉讼,对于一位75岁并患有脑萎缩的老人,不知两次起诉是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杨文茹在被征占的房屋中居住到去世。平房被动迁后,谭明册共分得四户房屋,因杨文茹年事已高一直与谭明册夫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1楼,同时杨文茹又持有5楼一户房子的钥匙,自行支配出租。但杨文茹自己却执意不和谭明册一起居住,被其女儿接走去到外面租房居住。杨文茹起诉索要赡养费,法院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解除赠与合同的条件。

  杨文茹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赠与合同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谭明册提供证人陈某、谭某证言,证明其对杨文茹履行了赡养义务。杨文茹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谭明册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谭明册的亲属和邻居只能通过表象间接了解其与杨文茹的关系,并不能证明谭明册是否完全履行对杨文茹的赡养义务。二审法院依法对杨文茹本人进行了询问,其身体状况良好、思维表达正常,并明确表示对谭明册的不满。

  二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杨文茹与谭明册赡养纠纷虽经法院判决,但谭明册并未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谭明册未尽赡养义务,并撤销其与杨文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谭明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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