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对方能否撤案(以案释法)(1)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马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马某受伤。2015年4月,马某与车主赖某、某保险公司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保险事故调解书》。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了赔偿款。2015年7月,马某取得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后,认为其与赖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

马某、赖某以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是三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内容“显失公平”的情形。马某主张其在签订《保险事故调解书》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但法院认为马某在订立协议时是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律师提示

司机上路开车难免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些事故责任明确、损伤较轻的,双方往往会选择私了快速解决。

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说私了省时又省事,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下列情况万万不可私了,一定要及时报警,否则很可能会引来“藕断丝连”的后续麻烦:1、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2、司机酒驾或药驾;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4、损坏了公共设施的事故;5、单方发生交通事故;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7、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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