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一)保全措施当然也是可以解除掉的,这一章我们讲述一下具体法条内容,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保全措施解除方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保全措施解除方法(解除保全一方法)

保全措施解除方法

解除保全(一)

保全措施当然也是可以解除掉的,这一章我们讲述一下具体法条内容,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除超标的额部分与被保全部分整体不可分外,应当及时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第七条:“...被保全人以情况紧急、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为由,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申请解除账户、必要流动资金,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准许...”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物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对已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事后估算,事后估算的实际保全标的额明显超过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

本节总结:

本节主要载明了现有保全法律法规中关于解除保全事由的法条,下一节我们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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