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对辩证法的定义(恩格斯关于辩证法说了什么新东西)(1)

恩格斯

恩格斯关于辩证法说了什么新东西?

高超 | 文

辩证法 新东西

什么

摘 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都承认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区别在于二者对辩证法的来源——自然辩证法、社会历史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之间的关系的解释不同。只在社会历史领域证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还不足以确立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应该由产生人类社会的自然界中的辩证法来说明。证明辩证法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自然辩证法是其他领域中辩证法的来源,是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所说的新东西,是他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作出的独特贡献,也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唯一区别。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黑格尔;自然辩证法;社会历史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唯物主义;唯心主义

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特别是在马克思逝世之后,德国讲坛社会主义者及其信徒,尤其是“确实不学无术的庸俗作家”(迈耶尔)和“身居要职、自炫博学的教授”(瓦格纳)污蔑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剽窃了洛贝尔图斯的学说。对于这种无端指责和恶毒攻击,恩格斯站出来进行了驳斥。他先是在1885年德文版《哲学的贫困》的序言中“说了急需说的话”,而后在《资本论》第2卷序言中“提出了有决定意义的证据”。[1](9-10)除了在事实上说明那些对马克思的指责毫无根据之外,恩格斯还必须从理论上阐明“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说了什么新东西”[1](19)。

历史已经给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公正的裁决,恩格斯所做的辩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在需要辩护和有待裁决的变成了恩格斯以及他的以“自然辩证法”为核心内容的辩证法思想。卢卡奇在《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中率先对恩格斯发难,指控恩格斯无视“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而这种关系是辩证法中“最根本的相互作用”的关系。[2](51)其后,悉尼·胡克、阿多诺、马尔库塞、施密特、萨特、诺曼·莱文等人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批评了恩格斯有关“自然辩证法”的思想。在国内学者中,俞吾金教授系统地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甚至包括他的人格。徐长福教授则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混淆了“实在词”和“范畴词”。我们在这里为恩格斯及其“自然辩证法”思想所做的“辩护”,决不包含情感的需要或论战的兴趣,而仅仅是出于理论上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要想说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超越了以往一切辩证法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就必须指出前者与后者相比说出了什么新东西。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这些“新东西”中有一些是恩格斯以“自然辩证法”的名义说出的,那么对恩格斯的指控就难以成立了。

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有什么区别?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这个术语本身就是颇具争议的(从根本上说是“马克思主义”这个术语所造成的争议),它应该不等于马克思一个人的辩证法思想,否则这个术语的提出就是多余的,同时也不符合“主义”这个词的基本用法。但如果它不只包含马克思一个人的思想,那么是否包含恩格斯、列宁或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呢?卢卡奇早年提出“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就是要排除某些“非正统的”“修正的”马克思主义。不过有一点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是判断一种观点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标准。

马克思一直都有撰写辩证法著作的心愿。在1858年1月16日给恩格斯的信中,以及1868年5月9日给狄慈根的信中,马克思明确表示希望能够写作一部与黑格尔辩证法不同的辩证法著作[3](143,288)但马克思没能“卸下经济负担”,也没“有功夫做这类工作”,最终未能实现这个愿望。因此我们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比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辩证法专著来寻找二者的区别。但列宁准确地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4]——马克思不仅“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还发现了“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5](22)《资本论》不仅运用了辩证法,还构建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6]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马克思简洁、明确地说明了他的辨证方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方法的不同之处,“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马克思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22)

可以说,对辩证法的两种不同的解释,或对思维过程、观念的东西与现实事物、物质的东西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理解,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区别。因为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5](22),“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3](288),“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3](280)。恩格斯也认可,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的否定“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按照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当做纯粹的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7](463)。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评价是完全一致的,虽然它的外壳是神秘的、形式上是唯心主义的,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真正规律、基本形式已经被黑格尔阐明了,而且是全面地、有意识地阐明了。换言之,就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完全一致的——否则为什么叫“合理”内核呢?他们的分歧仅仅在于对这些规律的解释。

不是辩证法的规律本身而只是对它的解释的不同就足以构成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性区别吗?仅从术语的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二者实质上都是辩证法,但差异在于一个提供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另一个则提供了唯心主义的解释。恩格斯在阐明“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说了什么新东西”的时候,援引了化学史上的一个例证,这里为了说明对辩证法的不同解释也会构成辩证法理论的实质性区别,我们援引天文学史上的一个例证。

大家都知道,尽管人们通常把发生在16、17世纪的那场改变人类历史进程的天文学革命归于哥白尼的名下,但《天球运行论》中的大多数论断都是错误的,时至今日依然真正发挥作用的天文学定律是开普勒首先提出的。开普勒在其出版于1619年的天文学巨著《世界的和谐》中提出了著名且重要的一条原理:任何两颗行星的周期之比恰好等于其自身轨道平均距离的3/2次方之比,用现代天文学的方式表述为:R3/T2=k,即“开普勒第三定律”。开普勒自称,“这条原理是千真万确的”[8],我们也承认至少在一定的精度内它是正确的。①但是,它毕竟是以神秘的方式获得解释的——开普勒早先将太阳系的结构设想为正多面体的相互嵌套,后来又用音乐的和谐关系去解释天体之间的关系。当然,与用神话、教义去解释宇宙结构相比,用几何学或声学去解释完全算不上神秘,但从正多面体的种数(5种)与除地球外已知行星的个数(5个)的偶然相等就得出宇宙的结构,显然已经不能满足16、17世纪欧洲科学对理性和经验的要求。在1687年出版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牛顿利用向心力公式和万有引力定律推导出了“开普勒第三定律”。②这不正是把“千真万确的”天文学定律从神秘的外壳中拯救出来了吗?需要注意的是,牛顿的工作并没有使这条定律的内容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原理》出版之前这条定律也是完全可以使用的,但牛顿用动力学的解释取代了开普勒的几何学和声学的解释才使之得以被纳入近代天文学的系统之中。这不正是发生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情形吗?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对他的辨证方法与黑格尔的辨证方法之间区别所作的说明是高度概括的,但那只是一个明确的立场,还根本不是一套详尽的论证。那么,为了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做了什么工作呢?

二、为拯救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做了什么?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关于辩证法的论著。马克思曾想以辩证法为对象作专门论述,但最终未能实现,而恩格斯则留下了大量关于辩证法的专门论述。尽管如此,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找到辩证法以及关于辩证法的思想还是不难的。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总体上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但为了说明恩格斯对此所作出的独特贡献,我们还需要知道恩格斯的工作与马克思相比有什么具体差别。当然,这需要以马克思所做的工作作为参照。这里我们仅举两例以说明与黑格尔已经取得的成果相比,马克思说了什么新东西。

在《资本论》第1卷第9章中,马克思讨论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必要条件,他说:“货币或商品的占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在这里,也像在自然科学上一样,证明了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所发现的下列规律的正确性,即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变为质的区别。”[5](357-358)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表达了三层含义:①黑格尔首先发现了质量互变的规律;②这一规律在自然科学上已经得到了证明;③马克思则在社会科学领域证明了它。马克思在对于这个论断的注释中对第二点作了说明:“现代化学上应用的、最早由洛朗和热拉尔科学地阐明的分子说,正是以这个规律作基础的。”[5](358)质量互变的规律,黑格尔发现了它,也可以说是自觉地叙述了它,而洛朗、热拉尔和马克思则在不同的领域中证明了它。在政治经济学中货币转化为资本的问题上证明了“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变为质的区别”,就是马克思关于辩证法说出的新东西(之一)。只要想一想牛顿在开普勒的天才发现与神秘解释的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工作就能明白,马克思在这里所做的证明有多么重要。

除了质量互变的规律外,马克思还论及了否定的否定这条规律。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5](874)很显然,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是服从否定的否定规律的,这条规律不是从头脑中产生并强塞入社会历史的,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力量是“自然过程的必然性”。我们可以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但由于黑格尔已经在头脑中发现了它,所以马克思的工作与其说是“发现”不如说是“证明”。至少从辩证法的这两个基本规律来看,马克思实际增添的就是对它们的一种唯物主义的解释,因为马克思自己公开承认,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已经由黑格尔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出来了,那么对于这一“一般形式”本身来说人们还能增添什么呢?如果对这一“一般形式”本身做了实质性的变革,那么得到的还是辩证法吗?

但只是证明人类社会服从辩证法或辩证法是人类社会固有的、不以意识为转移的规律还远远不够。如果只是在有人的思维参与的地方才有辩证法,那么这种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是唯物主义的呢?在社会历史的实际运动中发现了辩证法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因为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这个社会历史辩证法的来源:究竟是社会历史在人的意识作用下形成,人的意识服从于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也包括人的思维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和产物,自然界服从于辩证法?如果不能解决自然界中的辩证法问题,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就只是“半截子”,所以很多马克思主义者在社会历史观上同唯物主义者完全一致,但是在自然观上就不一致了。

对于从自然科学上证明辩证法,马克思不是说已经由两位化学家做出了吗?但是我们已经指出,对于这两位化学家来说,这个“证明”完全是不自觉的,而马克思也只是结论性地提及而已。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1卷的第3版中对这个注释做了详细的化学上的说明一样,这项任务——“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最终落到了恩格斯的肩上。

恩格斯对这项任务的认识在《反杜林论》中有明确表述:“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7](13)于是在退出商界并移居伦敦之后的日子里,恩格斯把很大部分时间都用在研究自然科学上了。这一研究所产生的成果,一部分作为《反杜林论》的第1部分出版,还有更多的内容则没能在作者生前写作、编辑完成,共有4束手稿以“自然辩证法”为总标题被梁赞诺夫编辑出版。恩格斯在这些手稿中主要研究的是自然界和自然科学的辩证法问题,试图利用自然科学已经取得的和新近取得的成就去证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固有的客观规律。这既是给自然科学以辩证法的解释,又是用自然科学给辩证法以唯物主义的解释。

但是,对于恩格斯的工作,很多人要么不以为然,要么提出批评性、否定性的意见。一方面,批评者以马克思的说法为依据,指出马克思对“自然辩证法”没有兴趣,甚至持反对意见,认为恩格斯背离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批评者以爱因斯坦的评价[9]和自然科学发展的事实为依据,认为自然界本身没有辩证法,自然科学也无需辩证法的指导,或者从语言学、语言哲学的观点出发,认为“自然辩证法”不过是语言的误用[10]。这些批评是否决定性地否定了恩格斯的工作?恩格斯为拯救辩证法所做的工作有什么意义?

三、恩格斯为拯救辩证法所做的工作有什么意义?

恩格斯称马克思与他“是唯一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的人”[7](13),至少他们为这个目标都做了很多努力。从这个说法可以看出,这种“拯救”的实质就是把唯心主义辩证法改造为唯物主义辩证法。从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说法以及后世评价可知,马克思的工作主要是在社会历史领域证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则是在自然领域证明这一规律。但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的分工,马克思的确明确表达了他的唯物主义的立场,但并没有详细地证明其观点,也可以说他在社会历史领域证明了辩证法的规律,但并不是以这一证明为目的的。这就与恩格斯的工作构成了明显的区别——恩格斯不是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运动规律的过程中运用了辩证法,也不是顺便证明了辩证法或者最终构建了辩证法,而是“想说明辩证法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7](464)。换言之,恩格斯所面对的问题是思维辩证法、社会历史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的关系问题。在黑格尔自觉地确立了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后,确定不同领域的辩证法的关系就成了辩证法研究中首要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当然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但他并没有专门对这个答案做过详细的论证。

另一方面,至少在唯物主义者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社会有着本原性的地位,单单证明辩证法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实在的规律是不足以确立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只有证明了“辩证法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而“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反映”[7](454),才是给辩证法以唯物主义的解释,才确立了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如果不能证明这两点,那么有关辩证法的一切内容黑格尔都已经说完了。但很多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恩格斯所从事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不屑一顾、嗤之以鼻,认为所谓“自然辩证法”降低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水平。

在对“自然辩证法”提出的诸种否定性意见中,典型的一种认为,只有在有人参与的活动中才有辩证法,独立于人的自然界是没有辩证法的。然而这种观点对辩证法的理解还达不到黑格尔的水平,只是在康德的消极意义上理解辩证法——如果没有人类思维的参与就不可能有或无所谓有没有辩证法,那么社会历史中的辩证法也不过是思维中的辩证法的表现,也就是说它根本不承认有一个独立于人类思维的自然界的存在,这种辩证法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是不可知论的,辩证法的唯物主义特征荡然无存。这种观点可以认为起源于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但经过几十年的思考,作者在该书的新序中深刻地反思了自己早年的观点,认识到“正是关于自然的唯物主义观点造成资产阶级世界观和社会主义世界观之间真正彻底的区别”[2](11)。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说,更重要的是“唯物主义”,正如当我们谈论唯物主义发展史的时候,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引入其中的辩证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年都对社会、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哲学、历史等问题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马克思甚至一生都致力于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因而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了,但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马克思是精通数学的,可是对于自然科学”,他们“只能作零星的、时停时续的、片段的研究”。[7](13)因此,必须有人站出来系统学习和研究自然科学,才可能“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才能给辩证法一个唯物主义的解释。由于马克思全身心投入到《资本论》的写作当中,这个任务只能由恩格斯来完成。同时,恩格斯也必须完成这个任务,否则他们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就只是“半截子”,在社会历史领域姑且还能够宣称自己是唯物主义的,一旦进入到自然界就变成唯心主义的或不可知论的了。

到此我们已经澄清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所说的新东西就是给予它以唯物主义的解释或说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已经由黑格尔发现了,马克思、恩格斯要做的不是改造这些规律,而是重新解释它们。那么,怎么才能说明辩证法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并且自然界固有的辩证法是头脑中辩证法的来源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就相当于问,我们为什么接受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而非唯心主义的?任何时代、任何水平的哲学争论可曾给这个问题以确凿的答案?历史上以哲学形态表达的唯物主义可曾给唯心主义以致命的一击?换言之,谁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判决性的答案?恩格斯认为是实践,即自然科学的实验和工业。有很多学者专门批评恩格斯这个观点,认为“工业合成茜素”“计算发现海王星”都不足以证明可知论、唯物论。但是,如果自然科学的研究表明所有天体都只有永恒的循环运动而没有演化,所有的物种都是从来就有的而不发生进化,微小事物的单纯增加不会引发质的变化,各种形式的能量之间不能相互转化,那么这种辩证法的观点就完全荒唐可笑了。

可以想见,古希腊人看到可感事物的变化、运动从而产生辩证法思想是完全合理的,但仅仅在这种水平上,一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也可以因为人们观察到天象周而复始的循环而产生。所以辩证法的观点本身并无先天的高明之处,只是因为它愈发地得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证实才可能战胜与之相反的观点。如果唯物主义、辩证法处处违背自然科学的结论,那么只有最愚蠢和最固执的人才会相信它们。从更基本的意义上说,如果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观点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结论扯不上任何关系,那我们究竟是出于何种偏好选择相信这些观点的?所以可以设想,在牛顿力学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机械论的、唯物论的观点占有支配地位是唯一正常的情形,而康德只有在天文学上借助牛顿力学的计算进而提出“星云假说”而不是靠思辨,才有可能动摇“自然界在时间上没有任何历史的那种观念”[7](61),因为关于自然界有或没有历史的猜测、不依赖于自然科学证实的猜测在几千年前就已经作出了。

所以,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所说出的新东西,也就是他的辩证法研究的真实意义,就在于援引19世纪自然科学的成就证明辩证法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这种意义在以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为范式的各种论著中是被广泛承认的,但是随着对“原理教科书”的反思与批判,这种意义也“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与之相对,还有很多学者竭力挖掘“自然辩证法”的历史价值和当代意义,试图对恩格斯作出辩护。但是,这种辩护往往默认恩格斯对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表的看法大多已经过时,在这种情况下要为“自然辩证法”辩护,就只能认为,《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不是自然界中的辩证法问题,而只是或主要是自然科学家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时的思维方式的问题,亦即这种思维所蕴含的辩证法问题。那么《自然辩证法》主要是一部关于什么的著作呢?

四、《自然辩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未能完成的著作,其手稿由四束材料组成,恩格斯给它们拟定的题目分别为“辩证法和自然科学”“自然研究和辩证法”“自然辩证法”“数学和自然科学各种札记”。恩格斯并没有为这四束手稿起一个总的题目,1925年梁赞诺夫编辑出版这部著作的时候确定书名为“自然辩证法”。由于《自然辩证法》只是一部手稿,恩格斯也未曾拟定总的标题,这就给后来的读者留下了解读和阐发的空间。

为应付梁赞诺夫对《自然辩证法》手稿的追查,长期隐藏这批手稿的伯恩施坦将它们交给爱因斯坦并请他发表意见。此时,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已经得到证实并使之获得了与牛顿相当的极高声誉,因而对于一位德国学者用德语写作的涉及自然科学的手稿,似乎没有谁比爱因斯坦更有发言权了。所以爱因斯坦的否定性评价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反对“自然辩证法”、支持“马恩对立论”的最有力证据。而持相反意见的人则质疑,把手稿交给爱因斯坦审阅是不是找错人了。如果《自然辩证法》根本不是或主要不是一部自然科学著作,那么就不应该交给一位自然科学家来评判。当然,恩格斯也从未说过《自然辩证法》是一部如同《原理》《物种起源》一般的自然科学著作,其论述显然依赖于当时已有的自然科学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书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2版序言中明确表达了他研究“自然辩证法”的目的:“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唯一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人。可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7](13)很显然,恩格斯从事这一工作的目的是“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亦即以自然界为对象,确立一种关于自然界的观点。当然,恩格斯没有必要亲自从事科学研究,完全可以借鉴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这就使得《自然辩证法》必然也包含对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家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研究,也就是说,《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包括自然界及自然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的“说明”对《自然辩证法》的性质有一个简要而明确的判断:“《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研究自然界和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问题的重要著作。”这一说法的可信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保证,其一是从逻辑上说,如果恩格斯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那么他会否相信辩证法只是理论思维的规律而不是自然界本身的规律?《自然辩证法》会否只讨论自然科学的理论思维中自觉的辩证法而不讨论这种辩证法的唯一来源——自然界中固有的辩证法?其二是从事实上说,《自然辩证法》中明显谈论自然界中对象的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60%,其余部分则兼论自然界与自然科学③。当我们把注意力放在“黑格尔以来的理论发展进程”等几节上时,就会认为该书是关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但当我们关注其他部分的时候,就会认为作者更主要的是要揭示自然界本身的发展规律的,比如节选本只字未提的“电(和磁)”一节——梁赞诺夫认为伯恩施坦仅把这一部分手稿交给爱因斯坦审阅,爱因斯坦正是以此为依据认为《自然辩证法》在理论价值上不值得发表。④即使只是把注意力集中于专业性没那么强的一般性论述上,我们也会发现,《自然辩证法》并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论述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的:

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按照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当做纯粹的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7](463)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7](470)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这个事实是我们理论思维的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中和人类历史中的运动,还是对思维的运动,都必定是同样适用的。[7](538-539)

这三段文本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共同遵循的规律;②思维中的辩证法是对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的反映;③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规律被看作纯粹思维的规律。

由此可见,即便恩格斯意图讨论自然科学的理论思维中的辩证法,他也必须以澄清自然界本身中的辩证法为前提。如果辩证法的规律只存在于思维之中,那恩格斯的观点与黑格尔的有何区别?那么“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又从何谈起?《自然辩证法》的写作目的可以是拯救“自觉的”辩证法,但这一拯救难道不是必须通过证明自然界本身存在的“自在的”辩证法来完成吗?无论揭示自然界本身的辩证法还是自然科学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对于革命导师来说都不是最终目的;对于用辩证法说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目的来说,证明自然科学的理论思维服从辩证法还远远不够,而且恰恰是头足倒置的。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应该由产生人类社会的自然界中的辩证法来说明,而不是相反,由它所产生出的思维的辩证法来证明。

在这些相对细致的分析之外,还有一个简单而直接的证据用以说明《自然辩证法》的主题:该书的德文原名为“Dialektik der Natur”,不就是“自然界的辩证法”吗?

五、结论

首先,对于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和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是没有分歧的;对于辩证法的规律同时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这三个领域,他们也都同样认可。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三个领域中辩证法的关系的理解不同,对辩证法的来源或起源的解释不同。无论目的是否达到、结论是否正确,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实际上所做的工作就是证明辩证法是自然界本身固有的规律,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也遵循它的基本规律,而人脑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其中的辩证思维和辩证法思想不过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辩证运动的反映。这些作为《自然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根本标志,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思想的拥护者,为什么相信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为什么相信可知论、反对不可知论?为什么相信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哲学家们在哲学悠久的历史中和广阔的范围内可曾提供过任何决定性的证据?恩格斯认为“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猛的进步”[11]。石里克认为“所有过去的哲学进步都是来自科学的知识和科学问题的研究”[12]。

再次,这里决不是为《自然辩证法》的具体内容或基本观点做辩护,而只是试图指出“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既然“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那么就不能在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前提下承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我们并没有证明辩证法的确是自然界本身的运动规律,而是指出承认自然界中的辩证运动是一切辩证法的根本来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唯一区别。如果我们认可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所说的在回答世界的本原是什么这个问题之外,“唯物主义”一词没有别的意思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只有包含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唯物主义辩证法”。

综上所述,证明辩证法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证明自然辩证法是其他领域中辩证法的来源,是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所说的新东西,是他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作出的独特贡献,也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唯一区别。

注释:

①需要注意的是,波普尔认为:“从牛顿力学的观点来看,开普勒第三定律也仅仅是一个逼近,……开普勒第三定律和牛顿理论的矛盾,正如伽利略理论和牛顿理论的矛盾一样。”参阅波普尔的《实在论与科学的目标》,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美国科学史学家I.B.科恩认为:“从《原理》的动力学观点出发,开普勒第三定律可以说有着双重错误。”参阅I.B.科恩的《牛顿革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48页。②黑格尔认为,“大家知道,绝对自由运动的定律是由开普勒发现的”,“开普勒发现了经验材料的普遍表达式,在这个意义上证明了这些定律。但此后却形成一种普遍的说法,似乎牛顿第一个发现了这些定律的证明”,“牛顿的公式可以从开普勒的定律推演出来”。黑格尔的这些看法是错误的。参阅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页。③这个比例在《自然辩证法》的节选本中大幅降低。④爱因斯坦后来表示他看到了全部手稿。但这个例子可以说明,阅读《自然辩证法》的不同的“节选本”,会对该书产生不同的看法。⑤需要注意的是,从《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马克思对自己辨证方法与黑格尔辨证方法的区别的说明来看,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与恩格斯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首先从字面上看,马克思在谈论辩证法时似乎只包含“思维过程”和“现实事物”或“观念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两个要素,然而从黑格尔的《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中可以看出,他的哲学体系包含“思想”“自然”和“精神”三个要素;其次从实质上看,马克思先是批评黑格尔认为“思维过程”对“现实事物”具有优先性,而后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物质的东西”对“观念的东西”具有优先性。然而,“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实际上指的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通常被称为“小逻辑”)的研究对象——“思想”,而作为“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的“观念”实际上指的是《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的研究对象——“精神”,包括灵魂、意识、心理、法权、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艺术、宗教、哲学等。换言之,就“思想”与物质世界的关系来说,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观点是相反的,但就“精神”与物质世界的关系来说,黑格尔不正是认为前者是从后者之中产生出来的吗?马克思在“第二版跋”中的简短说明只是表述了黑格尔对“思想”与物质世界的关系的看法,以及自己对“精神”与物质世界的关系的看法,而根本没有表述自己对“思想”与物质世界的关系的看法。只有恩格斯才有意识地针对黑格尔《哲学全书》的三个部分重新讨论了思维的、社会的和自然的辩证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格奥尔格·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孙正聿.《资本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J].学习与探索,2014(1):1-1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约翰内斯·开普勒.世界的和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1.[9]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99-300.[10]徐长福.实在辩证法:范畴词的误用——以黑格尔和恩格斯为例[J].哲学动态,2010(11):39-45.[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0.[12]莫里茨·石里克.自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


文章来源:《中南大学学报》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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