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7时58分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规定,赣榆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钢铁厂高空坠落事故?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钢铁厂高空坠落事故(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钢铁厂高空坠落事故

2021年4月7日7时58分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规定,赣榆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该公司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2008年2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09673091,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生产;钢压延加工;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销售;钢铁冶炼;Φ10-50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Φ6-22mm HPB300热轧光圆钢筋和Φ10-50mm圆钢,Φ6-16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生产与销售;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4月7日上午7时58分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渣跨车间行车操作工王建港交班后,通过东20 20T号行车上的通道到达南侧端梁,沿端梁上的通道走到31号行车南端打开安全门后走上行车小车轨道梁,王建港在沿31号行车小车轨道梁行进过程中,从距离地面约8米的轨道梁上坠落至地面停放的备用渣车中。31号行车操作工邵壮壮发现情况后立即用对讲机向当班跨长报告。炼钢厂生产厂长闫军及天车车间主任杨友来等人接报后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现场人员用担架将伤者从渣车中抬出后用车送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王建港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6时许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建港,男,44岁,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砚台西村人,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706033539,系镔钢公司炼钢厂渣跨车间东20 20T号行车丙班操作工。

(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4561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补偿金393984元,其他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补偿金、补助金、补偿金等)543724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建港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行车轨道梁临边行走时因身体失稳从高处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不到位,对工人习惯性违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2.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王建港,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行车操作工,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规在行车轨道梁临边行走时失稳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其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管理措施消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习惯性违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孙克晓,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在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性分析和安全管控,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提高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杜绝“三违”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行业、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领域监管力度,严查无资质、无资格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防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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