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战略的精髓(生态文明关键词)(1)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生态文明战略的精髓(生态文明关键词)(2)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确立的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环境难题、实施可持续发展转型的基本原则或“绿色政治共识”。大会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第七项原则称:“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与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它的更直接体现是该大会过程中签署的环境三公约之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该公约的支撑性前提正是世界各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依据该公约的第四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涵义,首先是指“共同的”责任,即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义责,但与此同时,这种“共同的”责任的大小与分担(理应)是“有区别的”。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它们也拥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仍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应该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现实责任和当时人均排放上的成员国(区域间)巨大差异,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原则以及得到国际社会主体认可的主流性阐释。那就是,发达国家率先实质性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的扶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1997年,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上述“有区别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构成了此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法理基础。但是,这一原则规定及相应的“双轨制”减排方案的缺陷是明显的,表面上看是《京都议定书》本身在责任分担上的“厚此薄彼”,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未能充分估计到随着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金砖国家”迅速崛起而改变着的世界经济格局和温室气体排放形势。结果,美国从一开始就不愿承认或接受这种“有区别的责任”——小布什政府终未批准这份法律文件,而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发达国家当它们发现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5~2012年)结束后仍不想承担任何约束性的减排任务时,就把关注的重点从第一承诺期指标的落实转向了对条约本身的修改,以达到让发展中国家也尽快参与强制性减排的目的。

2009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本意,是落实两年前巴厘岛会议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即在2012年前达成一个《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削减的第二承诺期具体方案,但事实上却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后国际社会进一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分担与制度设计问题,也就是一种所谓的“后京都时代”问题。国际社会主要集群之间存在着明显而严重的利益与立场分歧,欧盟苦心劝压奥巴马领导下的美国“弃暗投明”,重新我为全球气候变化政治的领导者,而它们又都强烈要求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增长国家,开始承担受约束的和可核查的减排责任,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国际社会最事携群体,即所谓的全球气候变化最脆弱国家,像马尔代夫、尼泊尔和蒙古,则同时要求西分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自己抑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与义务。结果,贯本哈根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气候变化脆事国家之问的“立场表白”及其辨护,焦点是《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流性国释及其双轨制框架的存废守合。西方国家不是把关注重点放在对《京都议润书》减排茶。落实的检查评估,而是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明确承诺具体而且可核查的减排责任,这在发属中国绿着来无异于对《京都议定书》的期量而另起炉灶。最终,哥本哈根会议只纯强达成了一个遭到各方批评的、虚弱的《哥本哈根协议》。

经过2010年墨西哥坎昆会议和2011年南非德班会议的过渡,2012年6月20~22日,联合国选择了里约峰会20周年这一契机举行了“里约 20峰会”。该会议有两大主题,二是总结与反思1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可持续发展”相关公约及其战略的实际进展,二是倡导与推广欧美国家所青睐的新概念“绿色经济”。对于前者来说,自哥本哈根大会起,国际社会对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核心的共同政治和治理努力的热情与预期巨空前降低,因面,各界人士对于这次会议的“成果”并不抱有太大的期望。对于后者来说,“绿色经济”概念前加了“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修饰性限制,可以大致理解为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核心欧盟国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基本利益关切和目前它们自身也深陷经济衰退困境现实的“双重妥协”。因此,在理念层面上,“绿色经济”相对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次等级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后者要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性等更多的目标性内容(尤其是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之后);在实践层面上,“绿色经济”只有解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路径与手段探索时才具有实质性积极意义。因而,“里约 20峰会”也许更应理解为国际社会重聚“可持续发展”目标共识的一种努力,而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只是在最一般意义上得到了艰难确认与重申—“绿色经济”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来说主要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依然主要是一个消除贫困的问题。

可以看出,从里约再到里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论阐释与贯彻实践,呈现为一种多少有些令人费解、甚至矛盾性的图画。一方面,它在外延上不断扩展或“回归”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关涉的诸多领域(比如,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就已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问题上的有区别的责任),而这有助于矫正过去数年中国际社会过分局限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尤其是节能减排这一议题。更为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本意涵已渐趋清晰化。首先,这是一种共同的责任,表现在整个国际社会必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难题;大力倡导绿色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努力致力于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与文化转型,等等;其次,这是一种“有区别的责任”,表现在整个国际社会必须认可并体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区别;大国与小国之间的责任区别;能力强国与脆弱国家之间的责任区别;道德层面与现实层面之间的责任区别,等等。而且,尽管民族国家是主要的责任主体所指,但上述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其他行为主体比如国家集团、社会群体或种族等。例如,对于那些生活在极地周围的少数种族或群落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存与延续问题,而不能简单用维持生物多样性或生态可持续性,来划定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可持续发展转型上的“共同责任”。正因为如此,尽管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代表在谈判阶段提出的异议,2012年里约峰会通过的《我们期望的未来》宣言,仍特别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于可持续发展总目标、而不只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适用性和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政策意蕴及其贯彻机制层面上却存在着无可置疑的模糊性或“弹性”。这具体表现在:任务的确定及其分配或认领(如何来分担或分享责任?);任务或目标实现的时间表(何时实现哪些阶段性的任务或目标?);各国行动的约束性(力度)与自主性(透明度)(由谁来监督谁的实质性工作与进展?)。从表面上看,这三个方面都更多是从属性的(问题是责任的担当方式而不是有无)和技术性的(如何进行可行性操作),但很显然,正是政策意蕴及其贯彻机制层面上的“共识缺乏”,造成了国际社会制度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努力上的“囚徒困境”—谁都希望他方成为违背其现实利益追求的公益捍卫者,或者通俗一点说,“很好,但你先请”。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关键词》(主编:黎祖交 本条作者:郇庆治 编辑 吕子乔)


生态文明战略的精髓(生态文明关键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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