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对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进行修订完善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央视新闻7月4日),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城市立法工作有哪些问题?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城市立法工作有哪些问题(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城市立法工作有哪些问题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对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进行修订完善。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央视新闻7月4日)

这份地方立法重若千钧。对大多数患者来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是否继续抢救,往往是不能做主的。很多时候,病人在痛苦中挣扎,也花费了大量钱财,而家人还在要求医院继续维持毫无质量也毫无希望的生命,直到最后一刻的到来。说实话,这种看似尽心尽力的情形,并不符合医学规律,也未必是病人乐见的结果。而有了这份地方法规,患者在人生的最后一程,就能“自作主张”,避开无谓抢救的折磨,在平静与安宁中结束生命。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把“生前预嘱”当作“安乐死”的一种变体。虽说两者都是为了更少痛苦地结束病人生命,都带有“尊严死”的味道,但“生前预嘱”却有别于“安乐死”。设立“生前预嘱”的目的,是让医院和医生放弃无谓抢救,让病人以一种趋近自然、也更宁静的状态走向死亡,安乐死则是要医护人员以无痛苦的方式终结病人生命。相比之下,前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体现了病人在生命权选择上的自主性,也更容易避开横亘在安乐死前面的法律障碍。目前,仅有荷兰和比利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但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前预嘱”却少有禁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审视“生前预嘱”的本质,其实是尊重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保护和发展他们的生命权,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由此也折射出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化,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已成大势所趋。

再看深圳的这一地方立法,秉承法律精神,借鉴他山之石,迈出了坚实步伐。为防止这一创新制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被尊严死”的不利情况,该《条例》明确了严格条件:一是患者有明确表态;二是有在场见证,“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发力,能够有效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也能有力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非常情况的出现。

总体来看,地方立法“生前预嘱”,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权的空间,但也要看到从观念到立法的不足。目前,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的,已有1294934位访客,注册会员为50755人,但仅有321人完成了“生前预嘱”,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对此,有必要加强宣传,让更多患者知晓这一新事物。此外,这种立法创新还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从长远看,还需经调研论证,进入国家立法,为更多患者提供有尊严的选择。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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