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保质期从哪一天计算?很多人会答,当然是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计算了。北京女子小月(化名)起诉电商销售“过期牛奶”的案例表明,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可以从生产日期计算,也可以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计算。
(图据网络)
女子购买牛奶当天,发现7包牛奶“已过期”小月今年38岁,北京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日,小月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7包鲜牛奶,每包单价2.80元,共计19.60元。
当天下午16时18分,小月收到牛奶。牛奶外包装显示,该牛奶在每年的第二、第三季度,保质期为三天。其中有一袋牛奶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
小月认为,按照保质期的一般计算办法,2021年7月30日生产的牛奶,如果保质期是3天,那么2021年8月2日当天就已过期。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小月还拨打了牛奶生产企业的客服电话:客服称,7月30日生产的牛奶,保质期三天为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8月1日为有效期最后一天,8月2日已经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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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并书面道歉小月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协商未果,小月将电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自己1000元;同时判令电商向她进行书面道歉。
一审法院: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以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计算
一审期间,小月向法院提供了她与牛奶生产企业客服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月提交的证据显示,她与电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涉案牛奶的保质期可以从生产日期第二天,即2021年7月31日作为保质期的起算点,根据涉案牛奶的外包装显示保质期为3天,可以认定小月购买当日涉案牛奶并未过期,故小月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公开道歉,因本案为合同纠纷,小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纠纷对其人格权造成侵害,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提醒电商:销售保质期限较短的食品,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小月的诉讼请求,但提醒外卖平台,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外卖确为消费者带来采购食品的便利。但由于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自由选购,若外卖商家将剩余保质期限较短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食用自由。
因此,商家在外卖销售食品时应当替消费者严格把关,保证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在保质期内,若食品剩余保质期限较短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女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对于一审判决,小月不服,于今年9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经营者在主观上构成“明知”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小月于2021年8月2日购买的7包牛奶中,有一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内容,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明知”案涉产品保质期已过而仍然继续销售的主观过错,因此,对于小月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和道歉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保质期统一规定为自生产日起算,可避免类似纠纷
因对保质期计算时间的认识不够全面,导致小月输掉了这场官司。那么,法律对食品保质期有哪些规定?销售过期食品会受到什么处罚?该案对生产者、销售者及消费者有哪些启示?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
问题1:食品的保质期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法律对食品保质期的计算时间、标识形式有哪些规定?
柳孔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比如,生产日期为x年x月x日,保质期为x年x月x日;生产日期为x年x月x日,保质期×个月;生产日期为x年x月x日,x年x月x日之前食(饮)用最佳等等。
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问题2:法律对生产、销售企业出售过期食品有哪些规定,如何处罚?
柳孔圣:过期食品通常认为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问题3:消费者如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如何依法维权?应注意哪此事项?
柳孔圣:维权方式包括自行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要注意保留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外包装等基本证据。
问题4:该案对生产、销售企业及消费者有哪些启发?您对如何避免类似纠纷有哪些好的建议或意见?
柳孔圣:商品尤其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管理。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以最直观、最具体的方式予以标示。对于超过标示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下架,避免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或纠纷。
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首先查验商品的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商品导致自身健康或财产权益受损。
对于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目前立法层面存在不方便执行,极易产生纠纷的漏洞。“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的立法本意,应当是无论从何时起算,都应当标示出明确的起算日期,而不是在发生纠纷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可以任意选择生产日或生产的次日作为保质期的起算点。
以本案为例,如果自生产日之次日计算,鲜奶保质期为3天,如果自生产日计算,鲜奶保质期为4天,实质上二者标示的保质期是一致的。立法者完全可以统一规定为自生产日起算,保质期标示为4天。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避免生产者、经营者钻条文的空子,减少食品消费纠纷的发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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