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因为古装电视剧或电影的误导,经常认为中国古代的妻、妾地位是一样的,其实差别是很大的,今天就详细跟大家聊聊妻妾的权力与区别。

古代侍妾礼仪(古代妻妾婢文化)(1)

1、妻是正娶,妾是纳妾。

——《周礼》妻曰娶,妾曰纳。

2、妻是明媒正娶,妾则是拿东西买来的。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

3、妻需要通过三媒六聘才可以到家。男子对娶妻子非常重视,从纳彩到下聘到结婚都必须亲自去。

——《仪礼·士昏礼第二》:士昏礼有六项内容,也叫作六礼。第一,纳采;第二,问名;第三,纳吉;第四,纳徵;第五,请期;第六,亲迎。

4、妾是作为一个附属品存在的。意思是说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物,为了繁衍后代才存在的。

——《汇苑》曰:“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

5、男人跟妾产生感情是丢人的。

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死了以后,其母敬姜在殡葬礼上对妾说,在葬礼上你不能哭,不许愁眉苦脸,不然别人会误以为你跟我儿子有感情,你们不能给我儿子丢人。——《国语·鲁语》

6、妾等于物品,可以交易,可以随时买卖、赠送、打骂,而妻子却不能。

——《唐律疏议》:“妾乃贱流”、“妾通买卖”。

7、妾不能扶正做妻。当然这种规矩也不是绝对,如果妻死前要求扶正哪位小妾,那么小妾是可以为正的。主要看历代不同的规定。

——《唐律疏议》“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谷梁传》:“毋为妾为妻”。

8、妾可以跟物品交换。比如苏东坡的小妾春娘,长得很漂亮,有朋友拿一匹骏马跟苏东坡换小妾,苏东坡马上就答应了。结果小妾春娘却不从,跳井自杀。

——《情史类略·附卷十三》

9、妾是享有遗产继承权的。比如老爷死的时候妾没有被遣散或者遗产里写了妾可以继承某些财产,这样是合法的。再比如如果嫡长子的母亲死了,妾有义务抚养嫡长子 ,拿到部分田地,但是不能改嫁,改嫁以后一分钱都拿不走。

——《实政录》卷三《惡風當戒者十》:寡婦守志果係家道殷實有繼嗣者照律全承本業無繼嗣而有養子者照例量給產業三分之一餘令同門均分無養子而有女者亦量給三分之一以供禮節之用子女俱無者量留上地二頃以為衣食之資仍聽其揀擇庄宅各一處一切差糧俱令分業之人代納地不及一頃者盡令寡婦領業差糧自納不許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果守志終身者原產聽其變賣度日親戚往來任其與借不許宗人攔阻違者稟官除本婦聽母家唆調改嫁他人者所遺財產聽同產告爭外其餘但有指姦指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者許本婦指實訴官將本犯盡法重究仍枷號遊迎盜買寡婦田宅者亦同重究業給原主價追入官。

断句、翻译下来如下:在一个很有钱的家庭里,丈夫死了的话,留下来的未亡人如果有儿子,那么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如果自己没有生无子,而丈夫在世时有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如果没有养子,但是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以便礼节之用(女子成婚时候家里给嫁妆是另外一回事儿);如果完全的膝下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二頃田,让她吃饭穿衣;未亡人如果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亲戚之间不许阻拦,违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未亡人如果被娘家唆調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

其余如果有被告逼迫寡妇姦、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的,经过未亡人指证真实,官府会将犯人按照法律重究。而且不能欺负寡妇,寡妇所得的田宅不能拿去强卖,违反者重罚。

10、婢如同畜产,妾的地位比通房丫头又要高一点。妾是有义务为丈夫诞下子嗣的,可以跟主人行房事、不做事。而通房丫头也可以被主人抓来行房事,但是还必须做丫鬟该做的工作。

——《唐律卷二十二》古者以赃没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限,荀子云臧获,即奴婢也,此等并同畜产。

11、私奔的人只能做妾不能为正妻。这也是当初卓文君跟司马相如私奔以后,卓文君求助于父亲卓王孙,卓王孙表示一分钱不给的原因。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

12、古代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三妻四妾的。任何阶段对于妻妾的数量都是有限定的,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後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13、有钱人也不可以随便纳妾。古代纳妾是有规定的,如果妻子超过50岁还不能为家族诞下子嗣,才可以纳妾一名。这种50岁的界定是根据《黄帝内经》来算的。黄帝内经表示,女子七七而绝经。

——《黄帝内经·上古天真论》: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坚,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七,三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

PS:天癸,女子精气的别称,是维持妇女月经和胎孕所必需的物质。

14、丈夫、妻打伤死小妾无须负法律责任,甚至都不能告到官府去。

汉朝跋扈将军梁冀,藏了小妾友通期在别墅,正妻孙寿发现以后派人把友通期抓到身边,剪头发、毁面容,鞭挞虐待。事后梁冀依然与友通期生了一个儿子伯玉,孙寿大怒,派儿子梁彻去杀了友其通。虽然没有找到私生子,但是也把她家人都杀了。梁冀拿她没有任何办法。

——[疏]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釋訖。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殺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后汉书·卷34》:“初,父商献美人友通期于顺帝,通期有微过,帝以归商,商不敢留而出嫁之,冀即遣客盗还通期。会商薨,冀行服,于城西私与之居。寿伺冀出,多从仓头,篡取通期归,截发刮面,笞掠之,欲上书告其事。冀大恐,顿首请于寿母,寿亦不得已而止。冀犹复与私通,生子伯玉,匿不敢出。寿寻知之,使子胤诛灭友氏,冀虑寿害伯玉,常置复壁中。”

15、丈夫打伤妻需要坐牢,打死妻必须偿命。

——《唐律》:殴伤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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