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现实生活中,机动车虽已经买卖,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转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乙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登记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动产则不同,动产采取占有主义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机动车物权变动生效的原则,并不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而是采取占有主义原则,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交付即生效。
因此,既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交付即生效,那么机动车转让交付后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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