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一年内到期金额怎么算(第050讲产权使用权)(1)

第050讲 | 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介绍完产权兴起的过程之后,我们来分析产权的三个要素或者三个重要环节——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权相加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

使用权

产权的第一个环节是使用权,它的含义是我们能决定资源怎样使用。单独理解使用权并不难,难的是在它与所有权冲突时,该如何理解?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体现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权归一个人,使用权归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每时每刻都拥有使用权,那这个人的所有权又该如何体现?

为什么会有两个互相冲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为了调解产权主张的冲突。也就是说,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双方,各自为了让对方有台阶下,找了一种新的说法,说所有权归你,但使用权归我。这样就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现实生活中这种冲突是非常常见的。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宪法》有几个版本,其中1982年的《宪法》在第10条第4款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到了1988年,《宪法》有了一次修订。修订后,《宪法》第10条第4款就变成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前面写着转让不行,但紧接着后面那句话就写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让人很难理解。

这次修订背后的原因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块国有土地进行了拍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

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土地拍卖。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没有资金,外商就建议将土地卖掉换成资金。但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准转让土地,该怎么办?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区,它就试验了这土地的“第一拍”。拍卖几十天后,广东省人大才在年底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确认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到了第二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才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我们仅仅看法律条文,是没办法理解前后两个条文之间、字眼之间的冲突的。我们必须把它们放到一个经济背景里去看。一个新的说法,一个新的词,就能够把僵局解开,把资源释放出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找一种说法,让对方有台阶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还有别的作用。

例如,在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归英国女王,使用权归个人。意思是在平时不打仗时,土地怎么用归个人;而在打仗时,女王可以征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决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种什么、如何耕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因为地主通常直接跟国家机器打交道,负责交税、寻求保护,所以名义上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比较善于耕作,他们干的是技术活,他们决定土地该怎么使用、怎么耕作。因此一块土地分了两种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一块土地、一份资源在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和分工。

收益分配权

产权的第二个环节是收益权,也就是收益分配权。

一份资产会不断地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就会有报酬,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它的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是资产的收益权。

能够支配收益权的人有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或者是一位国资委的官员。这一点容易理解。

转让权

产权的第三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转让权。

如果一个人对某一资产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转让权,那他往往只是暂时拥有这一资产。

因为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下子批发转让了。一个人,只有当他完全拥有一份资产时,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资产未来每一个时刻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转让出去。

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暂时拥有某一资产。例如,一位国资委的官员,他控制着某一国有资产,他能决定这份国有资产当前如何使用,也能决定它当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没有权利把它卖掉并把收入占为己有。这一点说明,他并非真正拥有这份资产。

从产权的角度看,人们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有没有权利把它卖出去。

思考题

国有资产算不算是一种明确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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