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没拿多少东西,就是几块、几十块,怎么就犯罪了呢?”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六旬老人连续行窃十几起的盗窃案。被告许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1000 元。
(案件来自开平检察院)
年过六旬的许某某退休后闲来无事,每天都喜欢去超市逛一逛,别人逛超市是买东西,而许某某在超市却逛出另外的门道,超市里自由的环境,让其产生了白拿的念头。
2020年7月,许某某连续十次,在同一家超市将酸奶、散装米、调料、榨菜、香皂等多种食品、日化用品放在其提前准备好的书包里,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不结账就离开,她盗窃的商品少则价值几元,多则价值几十元,累计价值200余元。
许某拿超市的东西,居然认为是不拿白不拿,便宜不占白不占,此种想法是把超市当成自家的仓库,这明显是缺乏法律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的表现。
其次是侥幸心理在作怪,认为自己拿了不会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了自己也没拿多少东西,别人也拿她没办法,正是这种心理才使她反复作案。
为什么许某某的犯罪总额仅200元,却构成了盗窃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首先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其次是多次盗窃,一般两年内3次即可构成。许某某在一个月内盗窃10次,虽然每次数额较小,也构成犯罪。
第三,入户盗窃,仅需一次行为即可构成,但如果盗窃数额太少,少于200元,则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第四,携凶器盗窃,这里的凶器应该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第五,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占小便宜的心理,让许某某在60岁高龄还犯罪,我们在谴责其行为时,也应反思其犯罪的根源,法律意识淡泊,不知法,认为小偷小摸不是犯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相信只要我们守住道德的底线,就会远离违法犯罪。
亲爱的读者,你对本案有何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案件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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