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考虑的因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2)

第二节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3)

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4)

防火间距L=A B1 B2

A(基数):甲类:12,高层:13;其他均为10(取最大值)

B1:第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B2:第二座建筑防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注意:(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即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上述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6)

4.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7)

5.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6.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8)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外考点总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9)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外重点考点小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距离表格(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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