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有哪些?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有哪些(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有哪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决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

明确冻饿、侮辱等均属家暴,扩大代申请主体

据介绍,《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规定》还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明确证据形式及标准,加大违反行为惩治力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此外,《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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