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 南京,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工程造价的审计项目?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工程造价的审计项目
2019.10 南京
清单计价 量价分离,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 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价格 材料市场定价 主要材料市场定价加调整系数 政府公布价格指数 市场决定消耗量及材料价格 一、工程造价概述(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
坚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化工程造价执业资质资格管理,积极营造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背景:2001 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中,许多国家就要求中
国政府开放国内建筑市场,特别是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的呼声甚高。
国际上招投标活动中的工程造价普遍采取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2003年2月,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此规范。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计价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建设市场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
1. 基本概念
1) 适用范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内涵
①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② 包括完成每个分项工程(产品)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 包括工程量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⑤ 包括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过程
2. 合同价的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单价优先!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
第7.1.3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 工 结算款
工程质 量 保证金
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
竣工结算价款
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保证金的管理
初始合同 调整收入 收入
材料价差的调整
变更 调整的价款
索 赔 调整的价
款
奖 励 调整的价
款
合同外零星项目
2) 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 概念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2) 法律性质
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3)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支付额度,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
案例: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
工程计量
4) 进度款支付
支付额度 10.3.7 条规定: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否
|
14天内核对
完毕
是
否
按时支付
及时 催告
|
是
|
是 否 签订延期付款
支付 协议书
|
否
是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5)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赔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某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承包商发现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
该项目在关键线路上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6月10日才 交给承包商;6月11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距离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 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1美元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1万美元/天,共计索赔款26万美元。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
(2)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概念:
2.0.24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案例:审计组在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中包含增加签证临时雨水泵台班费约368 万元。经审计人员进一步核查签证内容,显示因施工期降雨、台风等因素造成现场积水,共计增加临时排水泵25台累计发生11500个水泵工作台班(8小时/台班),经审计组人员测算:平均每台泵排水累计工作达153天,而该项目共计施工期才810天,即:整个建设期有近五分之一的时间是在雨季施工,这与当地每年降雨的常规时间量不相
符。
面对增加如此大的一笔费用和工作量,此签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随后,审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每台水泵的原始工作记录,施工单位以“资料丢失“无法提供,且一口咬定签证单内容属实,以及施工监理、业主等签字手续齐全,应该全部计价结算。
审计组通过内部讨论,开拓思维,创新方法,既然是临时雨水泵工作台班,就与历史天气有关。到当地气象部门查阅施工期对应的历史天气预报,整理了一份历史天气降水数据,并且考虑在大雨或台风日后尚需排水的合理工作台班余量。
依据此方法分析,结果也显示施工期间的临时雨水泵使用台班也只有近7500个台班,签证数量多计4000个台班。至此,由于签证的雨水泵工作台班数量不真实或不准确,造成多计工程结算130万元的事实已经清楚,审计提出予以核减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对审计证据和事实,找不出反驳理由,同意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核减。
6) 合同价款调整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 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
[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哪个意见对?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 (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案例: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 经与承包商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
Q1=22962.71 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
S=1.15×22962.71×19 (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 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
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9.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报价。
分项工程名称 |
工程量 (m3) |
正常报价 (元/m3) |
不平衡报价 (元/m3) |
普通岩石开挖 |
2000 |
30 |
27 |
坚硬岩石开挖 |
1000 |
60 |
66 |
合计 |
3000 |
120000 |
120000 |
分析: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变化与投标人的估计相同该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价款为:
采用平衡报价:1,000×30 2,000×60=150,000(元)
采用不平衡报价:1,000×27 2,000×66=159,000(元) 多得工程价款:159 ,000-150,000=9,000(元)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性条款)
“报价按清单,施工按图纸。“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采用的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 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 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 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
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 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 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
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是否应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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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因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对过错方不利的原则!
案例:××省某工程总合同额570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投标时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为65元/工日,当时××省人工费定额是70元/工日,项目开工时×× 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90元/工日,双方同意对人工费进行调价,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65)元/工日,发包人方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70)元/工日,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的具体额度产生纠纷。
人工费应如何调整?
7)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的依据本规范
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投标文件其他依据
为何没有竣工图、招标文件?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2) 竣工结算的办理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二、决策阶段造价审计
引例:
某审计报告有关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数字耐人寻味:这项审计共查出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却高达145亿元。
“决策失误怎么了?经营不善怎么了?钱又没放进我的口袋。“这是当前许多领导存在的思想观念。他们认为效益问题不是违法问题,只要财政、财务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就无可厚非。效益问题长期以来很难像腐败问题那样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然而,正是在这所谓“合法“使用的背后,脱离现实过分超前、盲目、轻率的决策,像黑洞般悄悄吞噬着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给社会、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决策失误往往是最大的失误“。
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5%,对总成本的影响却能达到85%。
重点关注:
(一)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情况审计
(三)投资估算的审核
(四)项目建设规划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情况
案例:某审计机关对某A省XX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第一阶段将项目的前期规划、决策阶段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为审计重点和审计主要内容审计发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造假,影响项目
评审的真实性。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回收期为13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A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对该省发展改革委延伸审计发现,该项目立项前进行了项目评估和评审,评审单位为该委下属的一家咨询公司。通过调阅咨询公司账目后发现,该公司评审过程中仅派出2人, 工作了3天,但结论中却有一周的车流量等统计数据,并 且无现场原始记录。据此,审计人员认定该咨询公司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设计(勘察)阶段造价审计(一)设计(勘察)招、投标文件审核
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设计(勘察)项目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审查投标单位资格,项目的设计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审查设计合同的完备性;设计周期是否合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二)设计(勘察)文件质量审核
1. 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项目目标的要求
2. 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的规范。
3. 设计文件的完备性、设计深度和设计成果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各专业设计的协调性,设计文件是否易于理解、直观明了。
4. 技术设计是否考虑到施工的可能性、便捷和安全性。
5. 设计中是否考虑到将来运行、维修、设备更换、保养的方便;设计中是否考虑到运营的安全性、方便和运行费用的高低。
6. 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作多方案的对比分析,对多方案进行论证和优化,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7. 施工图是否经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案例:某市政道路,其中有段长约500米道路的路基处理,原设计方案是大开挖换填,深度为11米厚。
对数过程中了解到,由于该区域原是弃土区,在项目实施前一年才回填形成,由于弃土区没有考虑原地面植被形成的软弱层的清除,同时也未考虑压实要求,因此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开挖后,把11米深处下卧软弱层换填再压实
,这样要重复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
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但不是经济上最优化,并结合其他路基下卧软基处理方案,提出强夯处理技术方案,这样不需要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在与设计沟通后,设计人员同意修改原设计。仅次一项节约造价约40余万元。
项目管理人员不能仅局限于合规性审查和设计不明确部分予以完善和明确,还应提有水准的专业性建议。
四、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审计(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概述
1.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它涉及建筑市场、政府采购、医药市场、证券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等等。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
2.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特点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
目前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中实行招标投标制,一方面,达到的节资增效,缩短工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透明度,减少贪污腐败。
(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建设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2. 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
3.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4. 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
5. 招标程序不规范。
6. 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业绩造假,挂靠投标现象较为严重。
7. 行政干预严重,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存在收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
8.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三)招投标与合同审计要点
1. 招标前期审计要点
(1) 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2) 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3)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 自行招标的,检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资格,委托招标的,检查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检查委托招标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签订委托合同。
(5) 检查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标、备案事宜;应履行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准。
(6)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按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7)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
(8) 审查资格预审是否公正、是否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进行操作,招标人资格预审时是否存在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提高资格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 招标及招标文件的审查
(1)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 检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
(3) 招标人确定的工期是否合理。
(4) 招标文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 检查是否规定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7) 检查是否将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
(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是否符合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宣读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资格是否合格。
(2) 评标委员会组成审查。
(3) 废标的处理是否合理。
(4) 评标标准的执行情况,评标报告的签字是否齐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规定。
(5)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否符合规定。
(6)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4. 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
5. 签订合同审查
(1)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2) 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原则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是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了授权手续。
(4)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肢解、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认定标准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案例:某审计组在对某集团公司合资建设的XX发电厂跟踪审计中,在前期招标投标跟踪审计基础上,本次跟踪审计重点关注招标后的合同签订情况。审计组调阅了招标、合同台账以及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等资料,审计发现
1.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对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进行审查,并与招标台账进行逐一核对并同时调取相应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弄虚作假,将中标人以820万元价格中标的“设备材料代保管“项目与实际投资约37万元的“库区规划及建设“项目合并,并以1898万元的高价直接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公司。该三级公司又以87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中标人的下属多经企业,获得差价1028万元,并将其中399.5万元转给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控股的私营企业,部分资金被私分。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及时清理了参建单位,处理了
2. 中标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审计人员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进行审查发现,2个土建中标单位将造价合计8379.13万元的工程违法分包给8家公司和个人,且上述公司均无施工资质,有2家公司甚至是为承包工程而临时成立的劳务公司。
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对中标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责令及时纠正分包问题,清理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经完工的部位进行全面质量核查,同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加强后续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五、施工阶段造价审计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在施工阶段,节约资金的幅度很小,但是损失浪费资金的空间却比较大。
重点关注: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2.审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3. 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 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5. 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
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
6. 审查概算执行情况。
7. 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8. 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案例:审计机关对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跟踪审计时, 将施工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审计组调阅了施工合同及相关分包合同,审查了施工进度款支付情况,并延伸审计了相关施工单位,检查其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和施工质量及成本核算情况。
审计发现,在施工单位提出的一项设计变更中说明,该铁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老百姓偷土,在新建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个大水坑, 造成铁路沿线地质、地貌与原设计勘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需重新 勘测和设计。经过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的现场勘察后, 某设计院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铁路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复。同时,审 计人员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结算资料主要工程量一致。由于该变 更主要内容为向路基淤泥中抛填片石,片石抛入后大部分埋入淤泥 中,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已不可能实地测量抛填的片石总量, 一般只能以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作为结算和审核依据。审计 人员此时延伸审计材料供应单位关于片石采购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同时查阅车辆运输的原始票据,最终核实了实际抛填片石的工程量 与变更结算的工程量相差近1倍,此项工程造价审减近千万元。
审计人员通过进一步延伸审计,对施工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调阅后发现,财务账中的结算发票金额与材料供应单位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施工单位将资金转入材料供应单位后又提现,资金下落不明。
审计组经审计机关审核,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查处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联合弄虚作假骗取、私分建设资金的案件。
案例: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你认为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六、竣工验收阶段造价审计
当建设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签订的文件及其他的报告文件合规完整后,建设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一)工程结算审计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价款—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 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功能构成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审计应对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重点审查,当其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
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否则不予结算审计。
(4) 按图核实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
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据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 核实单价。结算单价应按现行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 材料的单价审核时,应以当地的造价部门颁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为依据,对于重点材料,应予以价,查实材料的市场价格,同时也应注意材料价差的审核,注意调增调减的现象。
(6) 费用计取。建设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其项目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支出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较分析四部分。
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 审查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2) 审查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审查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4)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l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l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缴回国库。
问题:EPC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优化节约的建设成本, 是否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
清单计价下招标包干范围
【实例】:某合同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漏项。某施工单位按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 按图纸进行施工(清单中漏项的内容也按图纸要求施工)。
结算时,对于清单漏项部分,该施 清单
工单位能否要求增加相应的价款? 范围
图 纸 范围
案例:某市审计局在对该市看守所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中, 将设计变更情况列为此阶段跟踪审计重点,并制定了相关审计内容和方法。
跟踪审计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采取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并以低价中标。该建设项目经过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为7473.72万元,施工单位的投标总价为7340.43万元,投标
(中标)总价较招标控制价低133.29万元,仅低1.78%。其中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清单量为22.33万立方米,招标预算控制价为511.36万元。而投标(中标)价为651.22万元,较招标控制价高
139.86万元,高出27.35%。同时,部分项目投标报价则低于控制价,如收容所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443.18万元,而投标价为395.27 万元,低于控制价21.65%(施工中此项目已与其他项目合并,不再单独建设)。审计组分析认为,施工单位投标时采取 “不平衡报价“方式,对土石方工程等可能增加的项目报价高出正常价,对可能取消的项目,明显低于正常价,从而以低价中标。
审计进一步发现,前述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某勘察测绘设计院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确定标高和面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该院的测绘文件编制的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总量为22.33万立方米、预算控制价511.36万元。而施工单位试图推翻原测绘结果,伙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在避开原测绘单位的情况下,采用水准仪进行重新测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现场代表共同作变更签证确认,并作为办理该项目结算依据。审计人员据此签证资料初步计算,此项目的工程量将比招标清单量增加1倍多,增加投资将近900万。
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翻阅了大量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分别从明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确认重新测绘签证资料的合法性,,原测绘结果存在误差,是否超过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以及采用新的勘测手段对现场再勘测等方法,最终核实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作弊,推翻原勘测结论,将土石方工程量由投标量的22.33万立方米增加到44.36万立方米,金额由投标报价额651.22万元, 变更增加到1523.58万元的问题。
鉴于该项目正处施工后期,审计组经请示审计机关,就该项目的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变更签证问题,及时发出《跟踪审计建议单》,督促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时予以纠正,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
案例:多项目混淆核算
某机关这几年连续搞基本建设,财务人员把所有项目都混在一个项目核算,审计时无法分清每个项目的成本、投资,给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好让财务人员重新将各项目分离。
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或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有的已完工程实物量与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不相符;有的由于设计变更应该调整减少的工程量而在编制决算时不做调整,使工程量多计算等。
提示:《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施工队伍界限:
有些基建工程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所以应该注意,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格划分工程项目,结算时分清项目成本, 避免出现混淆界限,重复支付工程费用的问题。
案例:补充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影响
在对轨道交通X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该项目牵引、降压变电所和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结算上报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并不大,但抽查的电缆采购数量较合同数量有大幅减少,差异比例超过10%。
由于电缆属于该项目的主要材料,材料数量与实体工程数量直接相关,电缆数量的差异金额就超过了200万元。
经过施工单位的解释及其提供的资料反映,审计人员了解到, 电缆总用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施工过程中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从而达到了减少电缆用量的目的。审计也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辅证,证实了施工优化方案的可行性及真实性。审计人员进而了解到施工方曾承诺将与建设单位共享电缆的设计优化成果,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分享细则,而共享承诺函并未附入上报结算资料中,共享承诺成一纸空文。
上述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下,对参建单位的承诺未及时作出合约变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优化措施的动态造价管理存在漏洞;
二是应对施工单位承诺给于建设单位的施工优化收益予以核减,经过审计组提出问题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补签了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以实际采购数与合同数量差异值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为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享50%收益,审计组依据共享承诺函和补充协议约定,共计核减造价101.5万元,既确保了建设成本的真实性,也防范了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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