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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三天怀孕被辞退仲裁结果(公司不知女工怀孕)

女子入职三天怀孕被辞退仲裁结果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一周前,公司解除了与我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我当时虽然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但担心因为未婚先孕被人笑话而没有告知公司。

请问:在我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读者:陈丽丽

陈丽丽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上述规定表明,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存在相应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解聘女职工,则必须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而决定用人单位应否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在于其对违法解聘女职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其明知女职工已经怀孕,该女职工又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其执意解除劳动合同、该女职工又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其必须支付赔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女职工也没有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因不存在故意无需支付赔偿金。此时,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因为是否履行原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

结合本案,由于公司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你也没有告诉公司你已经怀孕的事实,故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你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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