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阳:与宿敌为友: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

作者:王高阳,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当代资本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6期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内容提要】 和解是国家间关系中一种典型的、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国家间互动形式。与和平不同,和解是发生在那些有严重历史恩怨的“宿敌”或“世仇”国家之间,它不单单是物质层面上的冲突解决,更涉及民族心理和精神创伤的愈合,是一个从冷和平走向暖和平、从不稳定和平走向稳固和平的长期过程。目前,学术界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描述多于诠释、案例多于理论,存在着忽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割裂政治与经济的关联性逻辑等缺陷。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或是等级制作用的结果,或是在面临较为强烈的安全关切下,国家在维护国内政治合法性与国家安全之间作出的一种平衡。国家间和解的巩固与深化本质是一个将和平制度化的过程,它涉及三个密不可分、又相互递进的机制:从承认(对历史事实的再确认)到补偿(对非正义的弥补和纠正),再到融合(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是在内力与外力、政治与经济等多重复杂因素互动作用下的结果。国家间和解的实现会带来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能够显著地改变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生态,又能够获得超越双边关系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与地区和平的深化,而且也是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国家间和解;冲突解决;安全威胁;和平;政治经济学

与战争/和平或冲突/合作不同,和解(reconciliation)是国家间关系中一种典型的、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国家间互动形式。和解是经历了长期冲突体验的行为主体之间“在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之后,敌对双方友好与和谐关系的重建,或者说双方将敌对与仇恨关系转变为友好与和谐关系”。 人们经常容易把和解与和平相混淆,事实上,它与和平是有显著区别的。其一,和解是发生在那些有严重历史恩怨的“宿敌”或“世仇”国家之间,如存在长期的战争或者殖民经历,而非指所有曾经发生一般对抗或短暂冲突的国家重新站在一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会说“德法要和解”却很少说“法意和解”,会说“日韩要和解”却很少说“日澳和解”。其二,和平可以仅仅靠利益来实现,而和解却不能。和解不单单是赔款、归还领土或签订停战协定等物质层面上的冲突解决,更涉及民族心理和精神创伤的愈合,这恰恰是说明为什么道歉和宽恕在和解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道歉构成了和解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三,和解具有过程性,往往是一个从冷和平走向暖和平、从不稳定和平走向稳固和平的长期过程,结果是国家间的友好与合作变得不可逆。

正是因为和解的特殊性,它成了经历过冲突的国家间关系从冲突走向和平与合作的关键, 可以说,没有和解就没有冲突之后的持久和平。无论是在国内政治还是在国际关系中,和解已经被证明对消解安全困境、推动主体间消极关系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欧洲的德法和解被认为是推动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关键力量,常被称为国家间和解的典范。

然而,和解是如何走进国家间政治生活的?对于由人类组成的政治单元来说,在经历冲突以后寻求报复和复仇可以说是自然的天性使然。从古希腊时期的希波战争,到中世纪基督世界对伊斯兰世界发动的“十字军东征”,直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单元以后,国家之间报复与反报复的战争就是常态,如英法百年战争、德法之间长期的战争等,国家追求的是全面和彻底的胜利,如果可能的话尽量消灭对方。不过在经历了长期的毁灭性战争以后,人类开始逐渐认识到长期战争的不可持续性。二战可以看作是国家间和解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开启了国家间关系的转型过程,国际规则开始重新塑造国家间关系,和解获得了更具有意义的进展。从寻求报复转向和解,是人类观念进步的象征,也代表了人类文明的一次跃升,而战争代价的增加、人类世俗化以及相互依存趋势的加深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间关系从复仇到和解的转型。

冷战结束以来,和解从欧洲向全世界扩展,如俄罗斯与波兰和解,亚洲的日韩和解、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和解,以及奥巴马政府时期推进的美国与古巴和解都出现了较大进展。 近年来,我们更是见证了法国开始正视卢旺达大屠杀的历史、德国为殖民纳米比亚道歉、比利时为殖民刚果(金)道歉等。 可以说和解正日益“从国际关系的边缘走向中心”, 逐渐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所有这些都提示我们今天看到的国家间和解的典范——德法和解,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异例,而是一种正在实现的常态。

然而,在实践愈彰的背景下,国际政治学界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悖论,即国家间和解的增加与对“国家间和解”理论探讨的缺乏,这个现象在国内学术界表现得更加明显。目前,在中国政治学界,对“和解”理论的探讨多局限于国内政治领域,如民族和解、种族和解和宗教和解等,对国家间和解的理论探讨基本上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和解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巩固”“和解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并未得到充分探讨。系统地探讨和思考这些问题,不仅对学术界更好地理解国家间和解的概念与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家间和解的实践。

一 国家间和解:既有研究成果述评

国家间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政治经济现象,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也是推动国际政治学理论创新的重要土壤。不过与国内和解研究的成果较多不同,国际政治研究由于长期被框定在“战争与和平”二分法的范式之下,在该范式主导下,国家间和解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其结果是国际政治学一直缺乏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和解如何得以巩固”“和解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宏观问题思考不够。现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存在着描述多于诠释、案例多于理论的现象。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和解的概念及其关联性因素的研究

目前,国内专门针对“和解”这一重要现象从政治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还不是很多。 唐世平教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对和解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之一,他曾详细探讨了“和解”的概念,提出和解是“两个先前的敌国建立暖和平 (warm peace) 的过程”,并从群体情感和群体政治的相互作用、记忆的制度化、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等方面对国家间和解作出了批判性的综述,推动“国家和解”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一个更加凸显其价值的领域”。 伴随着和解从国际关系的边缘走向中心,国外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日渐兴盛。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雅各布·巴尔—西曼—托夫(Yaacov Bar-Siman-Tov)可谓是国家间和解研究的权威。由他主编的《从冲突解决到和解》(From Conflict Resolution to Reconciliation)一书,对和解的本质(作为结果的和解与作为过程的和解)、稳定和平与和解之间的辩证逻辑、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的比较、领袖在和解中的作用、宽恕和道歉在和解中的作用以及和解中的社会认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另外,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和解的维度和层次的问题,如比利时鲁汶大学的瓦莱丽•罗苏克斯(Valerie Rosoux)提出和解的三维度——结构与制度层次、关系层次以及精神层次; 韩国高丽大学的千慈贤(Chun Ja-hyun)提出了和解的阶段性问题,将理想的和解类型划分为程序性和解(procedural reconciliation)、物质性和解、精神性和解三个阶段。

(二)在理论与案例结合的基础上解释国家间和解的影响因素

中国学术界对中日和解与德法和解以及两者的比较进行的案例研究较多,多数集中于探讨历史认识对国家间和解的影响, 少有理论建构或理论发展类的研究。 然而,历史认识本身可以说是国家间和解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用历史认识问题来解释国家间和解可能会面临循环论证的问题。在这方面,周亦奇与唐世平探讨了联盟内和解的机制,提出联盟成员的国内管理体制是影响和解的关键;任琳在国际关系不同流派基础上总结了影响中日与德法和解的多个解释性变量,主要包括商业联系或经济依赖程度、维持或挑战权力平衡的意愿、相似的历史记忆、政体相似性及领土争端的存在与否,认为这些因素影响了不同国家之间和解实现程度的差异,这些都代表着国内学界在发展国家间和解理论方面的重要努力。 国外在理论建构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是美国西东大学的何忆南(Yinan He),她长期从事中日和解研究,通过对二战后中日与德波和解的比较研究,指出了现实主义理论解释的缺陷,提出了“国家神话制造”(national mythmaking)理论, 认为国家神话制造主要通过自我炫耀、自我漂白或抹黑他者等形式,制造了加害国与受害国之间记忆的巨大差距,从而阻碍了和解的实现。

(三)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研究的缺陷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关于和解概念及其关联性因素的探讨,还是基于案例基础上的理论建构尝试,都为推动国家间和解日益成为一个“价值凸显的研究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本文认为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其一,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忽视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在探讨和解的影响因素时基本上忽视了不同的和解阶段有完全不同的逻辑和动力。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已经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和解的层次和阶段性问题,但既有的关于和解的影响因素和实现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忽视了该问题,将和解视为一个抽象的、连贯的过程,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和解阶段可能存在着完全不同的逻辑。一个完整的和解进程会包含三个阶段:和解的发生或启动阶段、巩固和深化阶段以及和解的完成。 不同国家之间和解所经历的每个阶段的时间段或长或短,但都不可能完全跨越其中任何一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完全不同的特征,所以每个阶段的具体特点是不同的,影响其和解的因素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因而所需要采取的方法或措施本质上也不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确认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具体阶段和解的逻辑,是理解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首要前提。

其二,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和解的两种关联性逻辑,即政治性逻辑与经济性逻辑。国家间和解是一种典型的国际政治经济现象,所以理解国家间和解就有必要同时把握和解的政治学与经济学两种关联性逻辑。既有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较多地强调了和解的经济学,而忽视了和解的政治学。 这些研究多集中于关注欧洲的德法和解及伴随该过程而出现的欧洲经济一体化,因为后者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前者的光芒,所以德法和解经常被归因为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而事实是没有德法和解就没有后来的欧洲经济一体化。“欧洲计划的真实路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政治与安全合作;(2)经济合作与一体化;(3)一个共同的身份”。 这种划分方法存在着颠倒因果逻辑的问题,即将德法和解的原因归于当今欧洲的一体化,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第二种倾向是研究东亚和解的学者比较关注和解的政治性逻辑,对地区经济一体化与国家间和解的关系却相对缺乏思考。 过分关注地区事实,可能影响人们对国家间和解进行的一般判断。事实上,和解的两种功能性逻辑是相辅相成的,和解的启动带来了国家间关系的改善,只有实现初步和解之后,才能恢复经济交流,经济一体化方能提上日程,而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和解的巩固。所以,融合政治学与经济学两种关联性逻辑是探讨国家间和解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关键。

其三,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缺乏一个系统的整合性研究框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由于受到美国科学行为主义革命的影响,国际政治学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对确定性问题研究的偏好,而对于国家间和解这样容易陷入情感化风险的课题却难以给出较为确定的研究成果。目前,虽然从微观上对和解的关联性要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探讨,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仍然存在种种争议,从宏观层面上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实现的”这一话题的探讨却仍处于相对匮乏的状态。不过,在这方面查尔斯·库普乾(Charles Kupchan)可以说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他在总结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建构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国家间和解的折中主义分析框架,阐释了从单边和解、相互克制、社会一体化的深化到新叙事和认同的产生这样一个完整的解释链条。 借鉴查尔斯·库普乾的折中主义分析框架,本文将国家间和解的阶段性作为前提,融合政治与经济两种和解的关联性逻辑,试图建构一个简要的用来理解国家间和解的分析框架。

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深具意义的理论话题。它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和解是如何实现的”,或者说是与“宿敌”为友如何成为可能,从理论上阐明关于国家间和解的一个完整性逻辑,即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如何得以巩固和深化以及有何后果。解释和回答好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从学理上理解国家间和解以及推动国家间和解的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以国家间和解为研究主题赋予了和解在国际关系中一种较为独立的意义,使其摆脱了长期相对于战争/和平或冲突/合作的边缘地位,以唤起学界对作为国家间互动的第三种样式的“和解”这一理论范式的重视以及对于和解理论更为精细化的研究。其次,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国际政治学对于国家间和解的学理探讨,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枝蔓式的微观的爬梳剔抉,而是从整体上建立起我们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巩固及其后果的一种理解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间和解的行为实践。

二 国家间和解发生的政治经济学

在回答“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指出现有的关于和解发生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驱动国家间关系从冲突开始向和解转型的是一种政治性逻辑还是经济性逻辑?目前,学术界围绕该问题存在争论。经济决定论者认为是经济逻辑主导了国家间和解的发生,该论断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德法和解与欧洲一体化的直觉观察。欧洲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成就部分地掩盖了德法和解发生的历史真相,让人们对和解的发生与起源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欧洲经济上的联合才成功启动了德法和解。然而,事实上,“欧洲地区和平的制度化进程也是一个完全由权力支撑的过程……在系统的两个关键国家法国和联邦德国开始像双驾马车般合作后,欧洲计划才真正开始加快步伐。” 所以,德法和解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真实关系是,和解的发生使欧洲经济一体化迈开了步伐,而后者反过来又促进了德法和解的巩固, 正如唐世平所认为的,“和平的制度化往往扩散为经济一体化,而不是相反。” 同样,从二战后的中日和解来看,经济上的互利是始终存在的,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启动中日和解进程,这也说明了经济决定论的解释是不充分的。与经济决定论不同,政治决定论强调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由政治逻辑所主导的。由于国家间和解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是需要政治领导来推动的。所以,是政治而不是经济决定了最初和解的发生。就国家间最初的和解而言,本文倾向于认为与国际体系密切相关的政治逻辑决定了和解的发生与起源。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一种基于道德的行为,它建立在加害国对历史罪行进行真诚反省和忏悔的基础之上。和解是一个在宗教语境里经常出现的概念,它常常与正义、道歉及反省等词汇产生关联。然而,认为国家间和解是一种纯粹基于道德行为的观点,混淆了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的区别。 事实上,由于和解发生的环境不同(前者是在主权政府主导下,后者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有根本的不同,所以它们适用的原则也不相同。就国家间和解的发生而言,“和解通常开始于现实主义:功利性算计通常对推动国家修复关系至关重要”, 现实的利益考量和功利算计往往超越了单纯的道德追求。瓦莱丽·罗苏克斯在研究战后德法和解的案例时指出,二战结束后,在饱受战争蹂躏的欧洲大陆,支持和解决定的不是什么利他主义的问题,而是因为和解符合法国和德国的国家利益,而鼓励德法走向和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共同安全威胁——苏联的存在。 当然,这不是说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完全无关乎道德的,只是说利己主义而不是利他主义推动了国家从敌对走向和解。例如,二战后开启的德法和解,联邦德国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选择对战争进行真诚道歉与反省,只因面临着苏联的迫切安全威胁这一不寻常的战略环境,才让联邦德国保守派有强烈的理由保持沉默,毕竟他们的主要外交政策目标——德国的重新统一和安全——都需要让北约放心,而这需要彻底清算纳粹过去的罪行。

(一)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

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国家间和解一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得以启动?这是我们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对于该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的探讨仍然不够。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国家间和解的主体特质。一般来说,国家间和解的主体是那些宿敌或世仇国家,即经历过长期冲突体验的国家, 此类冲突体验或是惨痛的战争或是悲惨的殖民经历等。因此,对这些国家来说如何冲破长期存在的敌意与冲突的阻力、打破安全困境的螺旋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这就是国家间和解的开始,是实现国家间关系从冲突形态向和平形态转型的前提。通常来说,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时间点来界定和解的开端,不过这种时间上的模糊性从长期来看并没有掩盖和解呈现的阶段性特征。本文认为理解国家间和解的发生需要解决“意愿”与“能力”的难题,即原来的敌对国家为什么有意愿去和解,又如何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

原来的敌对国家为什么会有意愿寻求和解?国家间和解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国家面临特定形势时进行的政治抉择。考虑到和解的主体是经历过长期冲突或战争体验的国家,彼此之间敌对的认知是根深蒂固的,甚至可以说对彼此的仇恨与敌对本身就构成了国家认同的一部分,因此,对它们来说突然停止敌对、实现关系转圜是相当困难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成为国家之间相互妥协、走向和解的理由呢?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体系本身构成了任何国家行为选择都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制约,给国家的政策选择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国家之间能否和解以及和解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均受到国际环境的制约。

第一种,在等级制国际体系下, 国家之间相互妥协、走向和解往往跟体系内的霸主有关,曾经的宿敌国家可能会屈从于霸主的要求而采取与邻国和解。 冷战期间,在华约内部,苏联与波兰之间和解的发生更多是等级制而非外部威胁的后果。当时苏联是与资本主义阵营对抗的华约体系的“盟主”,波兰作为华约阵营内部的成员,其外交政策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与苏联保持同步。从该意义上来说,两者和解的发生更多是波兰单边妥协的结果,是等级制塑造的结果。同样,作为英国殖民体系下的附属国,大部分曾经的英联邦国家,如印度与英国和解的发生也是等级制作用的结果。与非等级制国际体系下的和解相比,等级制下的国家间和解虽然启动相对容易,但巩固的过程却更加艰难,原因在于这一结果往往不是国家自主的抉择,而更多是一种体系约束下的无奈之举。它是自主和解与迫于外力要求的和解之间的不同。在迫于外力而实现初步和解之后,如果没有后面长期地对历史问题的细致探讨以及民众之间发自内心的真诚和解,仅仅依靠体系内部的强权胁迫,和解就很容易出现停滞不前和逆转。就此而言,等级制情形下的国家间和解本质上是冷和平或消极和平的实现。

第二种,在非等级制国际体系下,国家基本上符合平等的、自主的理性行为体这一假设,它会为了实现自我利益而自主寻求和解。在这样的体系之下,只有当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直至有可能危及生存时,原来的敌对国家之间才有可能相互妥协、走上和解之路。这种安全威胁往往来自实力强大的第三者,要么是加害国与受害国面临的共同安全威胁,要么是单边的安全威胁;可能是单纯的军事方面的安全威胁,也可能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对国家合法性构成的威胁。无论何种情形,一个新的安全威胁的出现暂时中止了国家间关系的既有冲突模式,激活了构建新的双边关系的可能性,促使原来的敌对国家放弃长期奉行的敌对政策、走上和解之路。

为什么是安全威胁而不是其他因素的出现推动了最初的敌人走向接触与合作的和解之路呢?首先,安全是国家生存的基础,是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利益,为国家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指出,“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是国家的最高目标。只有在生存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去安全地追求诸如安宁、福利和权力这些目标”;“在一个国家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的世界里,生存动机被视为一切行动的基础”。 可以说,没有了国家安全,其他利益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关于人类的需求层次理论同样适用于国家,即人类对安全的需要具有超越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等其他一切层次需要的优先性。 所以,当国家安全面临威胁的时候,任何层级的需要都不得不服从于国家生存这个最为根本的利益,这就相当于为敌对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的冲突惯性插入了一个制动阀。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国家之间的和解才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何忆南也指出,“共同的安全威胁在改善先前的敌对国之间关系中被证明是相当有用的,尽管说单纯的威胁并不是深和解的充分条件”。

其次,安全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产生关联。从消极的意义方面来说,当一个国家自身的安全难以保障时,与其相关的国家的安全也会受到冲击,即所谓“唇亡齿寒”的道理。在面临严重安全威胁时,国家除了依靠自身实力之外,通过与其他国家联合以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实力,从而增强国家安全的应对能力,也是国家有效提高自身防御实力的重要手段。安全的关联性决定了国家在进行安全决策时需要考虑国际力量组合变幻带来的国际环境变化,国家安全的至上性排除了潜在的实现国家联合的障碍,为国家之间的和解提供了可能性。一般而言,国家间和解往往需要加害国提供赔偿、进行道歉、表示反省等特定的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受害国给予宽容,从而实现和解。 然而,在特定形势下,关于和解的要件可能变得毫无意义。“渴望获得金融、外交或军事支持以应对安全威胁的国家可能接受很少甚或根本没有的忏悔”, 为了争取安全上的联合,战争赔偿也可能退居次要地位,不再那么紧要,所有这些都为国家之间的和解扫清了障碍。

当国家安全处于紧急情况时,为了尽可能地联合一切力量进行有效应对,即使先前敌对的国家也有可能打破长期的成见,这成为双方走向和解的一个重要契机。在这样的情形下,“我的敌人的敌人就有可能成为我的朋友”。正如社会学者提到的,友谊往往具有阴暗的一面, 某些时候友谊的产生与维系甚至需要一个共同的敌人。在某种意义上,戴维·科恩(David Cohen)关于雅典和解战略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现代国家之间的和解,他提出雅典民主派与其敌人之间的冲突经常会导致内乱,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他们有效地利用了冲突,对冲突进行了战略性的重新配置,使三十人僭主集团成为重新统一后的雅典城邦的共同敌人,从而避免了城邦的分裂。 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原来的敌对国家重新联合的情形也不在少数。例如,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为了最大限度地组织对法国抵抗的联合战线,与荷兰、西班牙等之前的敌对国家开始接近、走向和解。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对中国长期执行敌视政策,后来随着苏联威胁的增加,两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寻求力量的联合,开启了中美和解与中美苏大三角战略格局。

最后,国家安全可以成为一种政治工具。国家安全是凝聚大众的有效武器,能够团结和激励国民。对于所有寻求与原来的敌人和解的国家来说,任何向敌人宽容或者寻求道歉和原谅的举动,都有可能被视为示弱、甚至背叛,从而引起国内保守势力的激烈批判,造成国内分裂,这构成了任何正在寻求和解的国家挥之不去的阴影。 所以,“一个权力不稳固的领导者可能没有宽恕其他国家的能力,因为他知道一旦这样做就相当于给他的政治对手提供了攻击的借口。” 对于国家领导人来说,无论何种情况,“国家安全”都是最合适的理由,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决策所带来的负面冲击;只有出于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是其他目的对曾经的敌人进行宽容或妥协时,才不至于威胁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并且容易开展对国民的说服工作。以国家安全为工具,凸显了和解的无奈和必要性,既能够借机对国内社会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以团结和激励广大民众,也避免了因与其他国家和解而造成国内分裂。

来自第三者的安全威胁,无论是单边的还是双边的,都能够有效地推动最初的敌人走向接触与合作的和解之路。在单边安全威胁的情形下,如果被威胁的是受害国,为了争取国际支持力量,它可能会淡化对赔偿以及道歉的强烈要求,对过去的历史表示宽容;如果被威胁的是加害国,为了争取受害国的支持,它可能会对赔偿及道歉采取较为积极的立场。这种一开始的单边和解行动,极大地减少了和解所面临的国内阻力,从而推动和解从单边成为双边的共同行动。 在双边安全威胁的情形下,由于加害国与被害国相互需要,双边和解的积极意愿会快速推动和解的发生。一战爆发之前,英国与欧陆强国——法国是长期的敌人,而德国的快速崛起被它们同时视为安全威胁,所以后来英国与法国选择握手言和,结盟对抗德国的战争政策。冷战开始以后,面临着苏联的安全威胁,德法两国意识到单凭自身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由安全关切驱动的安全合作” 推动了德法两国走向和解之路。同样,对中国和日本来说,安全上的合作需求是推动20世纪70年代中日最初和解的重要动力。可见,共同的安全威胁为国家间和解提供了最有效的推动力,在强烈的安全关切驱动下,曾经的宿敌开始接触,并逐渐走向和解之路。

(二)国家间和解的发生:国内政治合法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

和解的发生本质上是国家在国内政治合法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作出的一种平衡策略。通常,国家在面临较为严重的安全威胁时会采取两种手段进行自我保全:一种是自助,即尽可能依靠自身,通过增强自身实力来抵御威胁;另一种是他助,即通过联合其他力量甚至是曾经的敌人,以最大限度提高自身的防御实力。然而,当一个国家领导人选择与曾经的敌国和解时,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对原来的敌对国实行和解政策或许可以有效增强自身的防御实力和威慑能力,但却产生了国内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因为任何与原来的敌对国和解的行为或举止都会被国内保守势力视为投降或背叛行为,“追求和解必将产生相当大的政治阻力,特别是它意味着采取更悔悟的历史立场和与当前的历史叙事相悖的时候”, 这就是国家寻求和解时面临的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如果实行坚定的不和解政策,也有可能将国家置于无法回避的安全威胁之中。如何处理这一难题,构成了对该国政治领导人的重大考验。面对这一两难选择,政治领导人最明智的决策就是在国内政治合法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尽可能取得平衡,而这往往需要有一位具有决断能力且广受拥护的领导人,这样才能解决和解带来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如果处理得巧妙得当,最后的结果就是与曾经的宿敌和解,既有效地捍卫了国家安全,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国内政治合法性。

安全经济学第三章(安全理论王高阳)(1)

图1 非等级制国际体系下国家间和解的发生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国家间和解的发生通常是以外交关系正常化作为标志,它开启了敌对国家之间重新接触与交流的大门,是双边关系质变的开始。不过因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往往是特殊情形下压力驱动或利益驱动的,是国内政治合法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这就意味着和解的发生或启动往往是象征性的,并且步伐不会太大,所以和解发生以后仍然需要一个持续的巩固和深化过程,否则,仍然有可能出现倒退和逆转。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国际安全环境变化对和解启动的优先意义,并非否定国内政治在和解启动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事实上,国内政治变化,如政党更替、领导人的更迭等都有可能成为推动国家走向和解的积极诱因,如执政党从右翼政党向左翼政党的轮换,就有可能带动国内政治对历史问题的反思,从而为和解争取较为宽松的舆论环境,推动和解的发生。

三 国家间和解巩固的政治经济学:承认—补偿—融合

国家间和解巩固的政治经济学是要回答为什么要推进和解的巩固、如何持续推进和解的巩固等问题。和解的发生(或启动)缓解了国家间安全困境,改变了宿敌国家既有的关系模式,开启了新的国家间关系。如前文所述,因为和解的发生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行为,或是等级制国际体系的驱动,或是国家在面临外部安全威胁时利益驱动下的理性抉择,所以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当敌我关系变动时,建立在“我的敌人的敌人即是我的朋友”原则上的和解就很容易出现倒退和反转。 在实现了初步和解以后,要想将双边关系重新推回正轨、实现国家间关系的深层和解,就需要一个长期的巩固过程。国家间和解的巩固,其本质是一个将和平制度化的过程,即将冷和平转化为暖和平的过程,这个过程尤其需要防止因偶然因素——领导人的更迭、政党轮替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等——造成和解的倒退或逆转。所以,和解的发生只是起点,它需要一个持续推进的深化过程。

如何持续推进和解的巩固过程?国家间和解的巩固是在内力与外力、政治与经济等多重复杂因素互动下的结果。和解的不同阶段面临的任务是完全不同的,巩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重建双方的友好与信任关系、促进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这涉及国家身份认同的转变。吴澄秋等人指出,国家间和解的巩固过程(从浅和解到深层和解的过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涉及至少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是将历史问题的相互理解从政治精英扩展到社会底层,另一个是从基于离散特征的关系升级为基于制度化的相互理解和爱慕的关系”。 为了实现认同转变的基础扩展以及友好关系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除了国际环境的支撑以外,国家之间如何来管理其相互关系至关重要。这涉及三个密不可分、又相互递进的机制:一是承认(recognition),它关系到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历史问题;二是补偿(restitution),它关系到如何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处理当下关系;三是融合(integration),它关系到如何建立面向未来的双边关系。这三个机制层层关联,基于过去、现在及将来的时间序列,推进了国家间和解的巩固与深化。

(一)承认机制

承认,涉及对历史事实的再确认,是国家间和解巩固与深化的第一重机制。国际关系中的“承认”是国家身份与地位获得的重要途径,所以,国家会为了“承认”而进行斗争。“一个国家希望得到承认的身份——无论是角色身份、个体身份还是类属身份——遭到拒绝,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国际后果。正如一个人的主体性未获承认会引发人际冲突一样,一个国家的特定身份不能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显著他者的承认,则会导致国家间关系的紧张,有时甚至引发冲突或战争。” 就国家间和解而言,受害国会积极争取其“受害国”身份得到加害国的承认,这既是恢复受害国权利的基础,也是双方关系重建的开始。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国家间和解的发生往往是建立在加害国对历史事实有了基本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而和解的巩固与深化则需要对历史事实进行再确认,它既是对历史,也是对受害国及其民众受害心理的最基本的尊重,可以为和解的深化奠定心理基础。

再确认的形式包括加害国领导人的道歉、将体现国家道歉或反省的和解立场写入政府文件、正确的历史观教育等。这是一个推进国家间和解的制度化进程,能够让和解超越领袖个人或政党偏好驱动。其一,国家间和解的发生往往与领袖个人有着重要关系,领导人的道歉是对历史事实确认的重要渠道。 作为国家领袖,领导人的政治行动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加害国领导人的道歉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该国在历史问题上的承认错误,也是对受害国名誉与心理恢复的重要手段。不过领导人的道歉容易受到偶然性因素的主导,出现变数或反复。所以,国家间和解的巩固需要将个人或政党偏好驱动的和解制度化,让和解的原则与实践成为硬约束,不会再因领导人的更迭及其他因素而受影响。

其二,历史认识问题是困扰所有国家间和解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成功的和解往往离不开国家在历史认识问题上始终如一的正确态度,而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的是具有约束力的政府文件。所以,将体现国家道歉或反省的和解立场写入政府文件既能够确立加害国对受害国的负责任的态度,也能够防止因领导人或政党交替所带来的态度反复问题,从而有利于和解的持续巩固。这就是今天中国为何始终特别重视作为中日历史上四个政治文件之一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因,因为它明确记载了“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反省”的立场。

其三,历史教科书是国家将正确的历史观传递给下一代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受害国观察加害国对历史问题态度的一面镜子。所以,历史教科书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国内政治(左翼与右翼)与国际政治(加害国与受害国)冲突的一个重要战场。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有足够的动机选择宣扬本民族的英雄事迹,同时尽力掩饰甚至美化过去的罪行。然而,为了确立政府在历史问题上的正确立场,为了以负责任的态度传递正确的历史观,就有必要建立起对历史教科书进行联合审定的机制。通过该机制将歪曲和否认历史的言行上升为国家的禁忌,防止错误的历史观影响和解的巩固。正确的历史教科书应该传递出清晰的历史事实,传递出与其他国家和解的立场。二战后的德国,与其邻国波兰、法国、比利时等在历史教科书问题上进行了长期对话与合作,追求相互理解和历史反省,最终换来了邻国对德国认知的积极转变。 与其形成反差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制约,日本国内频频出现“有毒”的历史教科书,其结果引起了亚洲受害国的愤慨,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感情,阻碍了日本与其邻国之间和解的巩固。为了抵制日本右翼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的错误行径,促进东亚区域的相互理解与和平合作,从2005年开始中日韩三国专家学者相继共同编写了《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超越国境的东亚近现代史》等历史读物,代表了三国民间为书写正确的历史、追求和解的重要努力,但可惜并没有成为被广泛采用的历史教科书,其实际效果仍然非常有限。

其四,战略安抚也是体现加害国和解立场、正视历史、追求与受害国相互理解的一个关键。由于过去长期以来的敌对与冲突经历,权力政治始终是国家间和解过程中的一个隐忧。为了尽可能地消除权力政治的消极影响,和解双方,尤其是加害国要对受害国采取积极的战略安抚手段。通常来说,军事力量建设及其部署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力与意图的重要尺度。削减一定的军事力量或者对军事力量投放的重点方向作出调整等举动,都可以被视为加害国对受害国的安抚性行动。这样的安抚性举动是消除权力政治冲突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和解的持续巩固。为什么东亚在经济互动逐渐走向深入的背景下却迟迟未能走向彻底和解?其深层原因在于日本始终未能解决邻国的安全关切,对日本军国主义卷土重来的担忧始终是东亚国家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日本政府提出“积极和平主义”、修改安保法案,并一直致力于修改和平宪法都引起了邻国的忧虑。在不断回避和忘却侵略历史和事实、没有解决好受害国安全关切的前提下,单纯的经济互动可能永远无法促成真正的和解。

(二)补偿机制

补偿,即弥补与纠正历史上的非正义,它是国家间和解巩固与深化的第二重机制。补偿是建立在承认机制基础上的,没有承认就没有补偿。补偿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既是加害国对被害国身份承认的一个重要象征,也是前者努力争取双方关系重建的一个重要途径。历史上,加害国曾经对受害国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和心灵创伤,所以和解的深化必然涉及如何弥补与纠正历史上的非正义行为。考虑到宿敌的形成是一个从物质破坏到精神和心灵创伤不断深化的过程,所以,和解的巩固也必然是一个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过程,是从物质补偿开始到名誉恢复的过程。

从物质补偿来看,战争赔偿是加害国对受害国实施的一种补偿性正义, 目的是为了以物质赔偿减少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错误和罪行给受害国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伤害。赔偿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受害国所遭受的损失,也可以为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资金,从而减少和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二战结束后,德国对邻国进行了长期的战争赔偿,某些赔偿甚至今天还在持续,积极的赔偿政策在实现与邻国和解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反观东亚地区,由于战后日本一直在试图逃避战争赔偿,赔偿问题至今仍然处于争议之中。 韩日两国围绕慰安妇及被征召劳工的赔偿问题掀起了激烈的外交战、贸易战, 成为阻碍东亚和解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被英国殖民的印度也传出声音要向英国索要殖民赔偿。 除了战争赔偿以外,设立发展基金支持受害国经济发展与复苏,也可以视为物质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融合机制

融合,即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是促进国家间和解巩固与深化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曾经的加害国与受害国建立面向未来的双边关系的关键。“承认”暗含着加害国对被害国具有优先地位,被害的事实只有得到加害国的承认才能确立;而“补偿”则意味着加害国积极行动争取获得受害国的宽容和谅解。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承认与补偿的过程都并非是完全平等的身份关系互动,而融合则是双方平等的身份关系的重建与恢复。对历史事实的再确认与对非正义的弥补与纠正,往往指涉政府行动,而国家间深层和解的实现必然有赖于双方社会和民间层面的积极互动,需要建立国家之间多层次的社会交流与融合机制。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双方经济交流、实施青年交流、文化交流计划等,厚植和解的利益基础与文化基础,促进社会之间的相互理解,鼓励对历史的真诚反思和知识阶层的大讨论,从而实现从政府推动的和解转向政府与民间双向互动共同推动的和解,从基于利益驱动的各怀异心的假朋友转向深度反思历史后的真朋友。

经济交往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合作的基本面,扩大双边的利益重合面,促进国家间和解的巩固,让和解建立在坚实的利益支撑之上。国家间和解从来不是简单的道德觉醒后的行动,利益永远是推动和解的首要动力,只有符合双边利益,让和解变得对双方都有利可图,和解才有持续巩固的可能性。国家之间持续的经济交流能够让两国人民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当所有人都意识到通过和平的经济交往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时候,战争与冲突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经济交流对稳定双边关系起到了压舱石的作用,因为利益的交织给双边关系的断裂带来一种显著的双向输入的效果。此外,经济合作能够带来巨大的外溢效应,经济领域的合作会逐渐不可避免地拓展到其他领域,如人文交流、政策磋商等。所有这些都会推动和解的持续巩固,使和解变得不但对双方都有利,而且逐渐不可逆转。来自欧洲的德法和解经验充分证明了经济合作在促进国家间和解巩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和开放性国内管理体制有着重要关联。开放性国内管理体制与对外开放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国家间的社会融合与交流需要开放性国内管理体制作为支撑。“具有有限性、竞争性和开放性体制”的国家更有可能促成和解的实现,因为它能够使该国“有较为独立的社会和思想交流市场,这可确保该国民间对过去的历史进行较为自由和独立的反思与研究”。 所谓开放性的国内管理体制,不仅仅包括政府内部的社会流动,还包括人、财、物的自由流动等。例如,二战后日本政坛长期被保守力量所控制,自民党一党独大,其结果是进步的声音很难通过政府渠道发出,造成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在国内政治体系中较难得到制约。反之,二战后德国政坛执政力量经常变换,形成了保守与革新政党之间的力量平衡,二者的相互制约恰恰带来了对历史问题的前后统一的正确认识,从而形成了对历史的广泛讨论与正确理解,促进了德国与邻国之间的和解。

建立政府部门的对话和交流机制、实施青年交流计划、文化交流计划等都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政府官员、精英及普通民众有了更多的直接交流的机会,促进了相互理解,而不是相互猜疑,和解的基础得以从精英阶层拓展到普通社会;另外,受益于该交流接触过程的利益集团会通过游说活动进一步降低经济和政治交流的障碍, 促进国家之间社会一体化的深化,推动和解的持续巩固。

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能够培育出支撑和解的观念文化,让和解成为普遍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国家间和解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关系从敌对到友好的转变,而这最终依赖于民众身份认同的转变,即相互之间视为朋友而不是敌人。这种观念上的转变除了物质利益的激励、制度上的保证以外,还需要长期的和解文化的滋养,比如反对狭隘民族主义、提倡适度的国际主义精神;鼓励自省、宽容与和解的文化等。民族主义是“建立民族情感基础上的一种思想观念,它是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对本民族的一种热爱与忠诚”。 历史上民族主义曾经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及非殖民化运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不过后来“民族主义很容易(而且曾经)变成了一股破坏性极大的力量,酿成巨祸”, 事实上一战与二战的爆发与民族主义的异化有着重要关联。今天,我们尤其要警惕狭隘的民族主义,将国家及个人放在更加宽广和纵深的历史视野加以关照。对加害国来说,不仅要有对本国受害者的纪念,更要有对受害国的积极谢罪;不能只有对自身悲情记忆的强调,同样应该有对自身不光彩历史的诫勉。要通过正确的历史教育,通过修建战争及受难者纪念馆和博物馆等纪念设施,直面历史事实,将正确的历史观传递给下一代,其历史记忆一定要包含对受害国的同情与理解。反过来,受害国也应该对加害国正面的和解举动给予积极反馈,对其表示宽容,从而形成国家间的积极互动,创造出有利于和解持续巩固的文化氛围。

承认——补偿——融合是国家间和解巩固与深化的三个相互关联的机制,承认是和解的基础,补偿是手段,融合是目标,三者分别从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序列打开了国家间和解的大门。时间是理解国家间和解的一个重要维度。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因素、政治还是经济因素,从承认到补偿,再到融合,这一机制最终都要在时间的作用下才能转化为推动和解持续巩固的有机因子。以和解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历史记忆为例,冲突或战争刚刚结束时,受害国的历史记忆里往往都是受难的场景与经历,而加害国的历史记忆中尚没有融入对受害国苦难的同情,这就是时刻存在的冲突诱因。不过时间有着改天换地的力量,它可能消磨受害国的苦难经历,也有可能唤起加害国对历史罪行的反省之心,只有等加害国与受害国在时间作用下逐渐建立起和谐相容的历史记忆时,国家间的深度和解才有可能启动。因为国家迟早会意识到和解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最好的答案,同时也是对历史最好的交代。经历长期的积极互动,国家之间真正和彻底的和解才能够得以实现,其理想的结果是达到国家之间的共情(empathy)状态,即加害国及其人民能够感同身受地理解被害国所遭受过的苦难和民族屈辱,同时受害国也尽可能地对加害国给予宽容和理解,因为实施犯罪活动的毕竟已经不是同一代人。国家之间的共情状态具有与命运共同体相似的意味。

四 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后果

国家间和解的发生、巩固是在政治与经济等多重复杂因素互动下的结果,其最终也将会带来广泛的政治经济学后果。国家间和解是原来的敌对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关系质变的过程,不过其最终却获得了超越双边关系的意义,能够直接影响地区政治经济形势,影响地区一体化的进展,甚至产生一定的全球性意义。所以,国家间和解作为双边关系从消极互动转向积极互动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关系形态和价值理念。

安全经济学第三章(安全理论王高阳)(2)

图2 国家间和解的阶段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首先,和解的实现能够显著地改变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生态,使国家享受到和平带来的红利。一方面,国家间和解的实现将会影响国家内部政治生态,改变国内政治力量平衡状态,极端保守力量在和解过程中将会逐渐被边缘化,变得不那么受欢迎。正如二战后德国在与邻国的和解过程中,其政治格局的演变态势一样,“拒绝极端政治,弘扬社会理性”, 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摒弃激进左翼右翼、奉行中间道路的政党成为主流政党。一般来讲,国内保守力量往往是坚定的不和解者,也是实现和解过程中的主要阻力。在没有实现和解之前,国内主张和解的开明派与不和解的保守派两种力量会长期处于冲突之中,关于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辩论也因此常常沦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其结果是耗费了颇为有限的国内政治资源。随着和解过程中极端保守力量的边缘化,国内政治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重塑,有限的政治资源将会被导入到真正关系国民福祉的领域。

另一方面,和解会带来明显的国内经济效应。和解的实现为国家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和平环境,使国家可以进行长期的、有计划的投入和建设。对报复的担忧和对敌人卷土重来的恐惧的降低,使国家安全威胁在政府议事日程上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原本被占用的国防军事的部分投资可以被投入到经济发展领域,从而为国家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有利于国内福祉的改善。二战结束后,德法两国开始走向和解之路,德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出现了德国“经济奇迹”;法国也出现了“黄金三十年”,经济快速成长,社会福利不断完善。 反观印度和巴基斯坦,由于长期未能实现和解,对对方的威慑与防御始终在国家战略中占据优先地位,长期的大量军事投入严重挤占了原本有限的可以用于经济发展的资源,也制约了两国制定长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的国防开支分别达到728.87亿美元和103.76亿美元,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2.9%和4.0%,这一比例要显著高于南亚地区其他国家。

其次,和解的实现将有助于改变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原有态势,加深彼此之间全面的依赖,其最终归宿是实现国家间的命运共同体。就政治后果而言,国家间和解的实现能够改变既有的被冲突主导的国家间关系本质,以和平与合作的理想类型重建双边关系。国家间和解的本质就是和平得以深化的过程,是国家间关系从消极和平(negative peace)走向积极和平(positive peace)、从冷和平(cold peace)走向暖和平(warm peace)、从脆弱的和平走向坚实的和平的一个过程。 所以,未能实现和解的国家间关系注定是冲突与纷争不断,甚至有重新回到战争的风险。

和解的完成能够消除冲突和战争再现的可能性。威廉·朗(William J. Long)和彼得·布雷克(Peter Brecke)通过对20世纪大量的内战和国际冲突的案例研究,特别是对11场内战和8场国际冲突的比较研究,系统地检验了和解对于内战和国际冲突之后和平的维持,尤其是对冲突再次爆发的影响,最终发现,和解的确对这些国家内部以及国家间维持和平、重建秩序有着明显的影响。 进一步,和解所带来的国家间政治关系的改善,又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扫除了障碍。既有研究已经证实国家间政治关系会显著地影响经济合作的水平。 由于国家之间政治与经济的紧密关联,和解实现了政治关系的改善,提供了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政治动力。“经济相互依赖本身无法产生和平制度。然而,正如新自由制度主义长久以来所坚持的,一旦就位,和平的制度确实就可以反过来促进更多的、作为合作的经济相互依赖。” 随着国家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反过来,相互依赖的加深又进一步巩固了和平与合作的局面,使战争不再成为国家对外政策的优先选项。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双边关系,而且能够产生更广泛的地区影响。一方面,国家间和解的实现能够显著地改善地区政治局势,使动荡不安的地区形势重新回归宁静与和平。在未能实现和解之前,国家间政治关系的恶化会产生明显的溢出效应,可能波及周边及地区,使地区政治局势出现动荡,而地区局势的动荡又为域外大国介入和插手提供了口实,进一步恶化了本就复杂的地区形势。以东亚为例,由于中日两国长期未能实现彻底和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中日和解出现倒退和逆转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还影响整个地区的稳定局势,使得东亚地区时常出现经济繁荣而安全风险较高的悖论。特别是在2012年日本非法“购岛”事件发生后,由于日本在对中国和解的立场上出现严重倒退,东亚局势一度出现动荡,甚至有不少西方媒体危言耸听地将东亚形容为一战爆发前的欧洲。 而二战后德法两国实现和解,不仅彻底改变了从中世纪以来两国长期兵戎相见的局面,而且在两国的推动下实现了西欧的长期稳定与和平。另一方面,国家间和解将会带来深远的经济学意义,成为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缺乏真正和解的地区一体化进程不可能走远,因为饱受历史问题折磨的国家间政治会时不时地跳出来,成为干扰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微小但绝不能被忽视的力量。反过来,国家之间的真正和解将会给地区经济一体化注入坚强的动力。正如德法和解一样,两国在实现和解的过程中推动欧洲一体化取得了长足进展。

五 结论

和解是国家间互动的一种典型形式,是国家间关系从冲突形态向和平形态过渡的必由之路。然而,长期以来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重点一直集中在战争与和平这个二元对立的范式之上,其结果是和解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所以,冷战结束以后,政治学界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悖论,即国家间和解现象的增加和对国家间和解理论探讨的缺乏这一矛盾。基于此,本文在借鉴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简要的用来理解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框架,系统地回答“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和解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巩固”以及“和解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

国家间和解的本质是与“宿敌”为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包括和解的发生或启动、巩固以及完成阶段。系统地理解国家间关系转变的前提是要明白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这需要回答和解的“意愿”与“能力”的难题,即在面临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之下原来的敌对国家为什么有意愿去选择和解,又如何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本文提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或是等级制作用的结果,或是国家在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时进行的理性抉择,是国家在国内政治合法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进行的平衡策略。国家间和解的巩固与深化本质是一个将和平制度化的过程,涉及三个密不可分、又相互递进的机制:从承认(对历史事实的再确认)到补偿(对非正义的弥补和纠正)再到融合(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其最主要的目标是重建国家之间的友好与信任关系、促进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最终,国家间和解的实现能够带来广泛的政治经济学后果。

关于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探讨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中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来说,和解更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东亚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地理依托,也是理解中国地区角色及发展命运的一面镜子。然而,近年来东亚地区却并不和平,时常出现紧张局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东亚尚未实现全面和解,面临着多重和解的任务,如中日和解、日韩和解、朝韩和解等。中日关系在20世纪70年代实现初步和解以后,经历了一个巩固和深化的过程,但和解的势头未能延续下去,近年来和解甚至陷入了倒退和逆转的过程。 日韩和解比中日和解起步早,而且取得了更具标志性的成果,但也始终未能跨越和解的巩固阶段,近来两国关系甚至进入了每况愈下的境地。无论是中日和解,还是日韩和解,其症结都是“融合”。朝韩和解在国际体系的作用下,在美韩同盟与朝美对立的大格局下,可谓步履坎坷,但的确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在2018年,朝韩《板门店宣言》签订使双方和解进入了一个小高潮。可惜的是,在朝美未能实现和解的大前提下,双方和解的努力有可能偃旗息鼓。在东亚地区,朝日和解进展最为缓慢,围绕“承认”的斗争还在持续,和解路途遥远。从长远来看,东亚持久和平的实现离不开东亚国家间和区域深层和解的实现,就目前东亚所处的复杂现实和日本的历史观来说,“承认”仍然是制约东亚和解至关重要的一步。

当然,本文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有待继续思考的问题。第一,对国家间和解的巩固和深化的分析仍然过于简单,虽然归纳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机制,但对核心要素的分析相对来说仍然缺乏。第二,由于语言及资料的限制,本文使用的案例大部分都是二战以后欧洲与东亚的和解案例,对其他地区和其他时段的案例缺乏更多的分析。第三,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是一个宏大的研究问题,本文只是按照阶段归纳了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分析框架,更加详细的、深入的分析需要更大的篇幅和未来更多的努力。

【收稿日期:2021-05-12】

【修回日期:2021-06-29】

【责任编辑: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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