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面谈答疑(一文说清按份共有)(1)

12348

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我和我姐姐及妹妹一起有一个商铺,房产证上面写的是我们三人的名字。我想把属于我的部分卖了,但我听说我姐姐妹妹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请问是真的吗?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请问您和您姐姐及妹妹对于这个商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什么是“按份共有”?什么是共同共有?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叫“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情况叫“按份共有”

那应该是“按份”,我姐姐占40%,我占30%,我妹妹占30%。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您姐姐妹妹间对该商铺成立按份共有。首先,您作为该商铺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您享有的共有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您姐姐和妹妹作为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您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二人。您姐姐和妹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请问什么是“同等条件”呢?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所谓“同等条件”通常需要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你刚刚说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中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呢?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1.如果您与其他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2.如果没有约定,您可以在给您姐姐妹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

3.如果您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或者《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十五日;

4.如果您没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行使期间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5.如果您既没有通知,也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行使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我发出这个《通知》后,我姐姐、我妹妹都想买怎么办?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你的解答。

市民

周女士

12348

律师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贵州省法律面谈答疑(一文说清按份共有)(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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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律面谈答疑(一文说清按份共有)(3)

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吴雪峰 袁 萍

编辑:杨雪妍

邮箱:qwpf2016@163.com2023年第93期(总第47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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