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名“N字鞋”制造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或“New Balance”)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中,撤销了商评委维持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第3954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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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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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3954764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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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3548487号商标

第3954764号“N”商标是2004年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求质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后经核准转让至纽巴伦公司。

2016年3月8日,新平衡公司针对纽巴伦公司第39547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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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新平衡公司系世界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N”标志的运动鞋在中国有着极高的知名度。

该无效行政程序中,商评委先裁定维持纽巴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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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效,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再次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3548487号“NB”商标,且该商标于2005年7月7日获准注册,亦能够证明其“NB”商标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申请了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与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NB”图形相同,截至本院诉讼时,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册使用该图形被他人起诉侵害著作权,故新平衡公司为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原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111610号《关于第3954764号“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针对第3954764号“N”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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