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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需要开票吗(专家评审费无发票问题)

专家评审费需要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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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背景

甲公司部分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每个人每次金额不大,只有几百块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金额很小,且去税务局代扣发票需要其本人亲自前往,每次专家并不固定,专家并不愿意配合,因此公司专家评审费无发票。公司目前将评审费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每年合计发生评审费用大约有几十万元。

甲公司财务部一直对专家评审费无发票问题很是苦恼,新来的财务经理考虑是否能将专家视作我公司临时工或者兼职人员,计入职工薪酬呢?这样就不用开发票了,如果不行的话,有没有更好的方案来规范这个无票费用呢。

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凭证,在市场交易中,除了零星的个人交易外一般都需要发票作为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可见,如果专家的劳务收入单次超过五百元就需要开具发票,另外,由于甲公司本项费用是常态化的支出,累计金额不算小,还是有必要想办法获得发票。可能的思路包括固定化一些长期合作者,这样专家也值当跑一下税务局,几百块钱收入还开发票,专家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由于开不开发票并不是会计核算决定的,所以不论我们是记到职工薪酬,还是记到其他科目,这个法律关系是不变的,不会出现因为记得科目不一样就能影响发票的开具与否。

那么专家的劳务是否与职工或者临时工可比呢?显然不是,专家的评审服务,类似于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只不过前者是个人提供,后者是企业形式,而后者必须开具鉴证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等发票,前者也不例外。

实际,这里需要重点区分的是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这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类应交个人所得税类型的第一和第二项,前者是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而后者是就某一业务或其中的一个环节提供单次劳务,两者合同关系不一样,自主性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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