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求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印花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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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1)

(一)耕地占用税

1.征税范围

(1)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税收优惠

公益性单位占用耕地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交多少耕地占用税

(1)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应纳税额

(1)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2)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2)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免税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盐场、盐矿用地

①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电力行业用地

①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③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新增)

(7)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新增)

(三)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产税缴纳基本规定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3)

4.房产税缴纳具体细节

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契税

1.总述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4)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公式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2022年新增)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022年新增)

(4)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2022年新增)

(5)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2022年新增)

(6)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2022年新增)

5.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1.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5)

2.交多少土地增值税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6)

3.怎么交土地增值税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车船税

1.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减免税车船(包括但不限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7)对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3.交多少车船税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7)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7.年中过户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七)船舶吨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免征吨税的船舶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3.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八)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称“使用人”。

2.关于“立合同人”

(1)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立合同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3.税目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8)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5.关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九)环境保护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TIPS:

(1)应税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电磁辐射等。

(2)目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5.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6.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9)

(十)资源税

1.资源税的应税产品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10)

2.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在开发销售(包括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时缴纳,进口、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3.由于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如果以外购的已税原矿生产选矿,销售选矿时不需要再缴纳资源税。

4.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2)从价计征

①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②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A.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B.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即:

应纳资源税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运杂费)×资源税税率

5.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资源税处理

经济法基础第5章第1节企业所得税3(会计初会经济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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