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摄
中新网呼和浩特7月19日电 (记者 张林虎)1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葛广平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一案,“带头大哥”葛广平一审被判2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广平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后,网罗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假借经营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贷,与软暴力催收相结合,肆意侵占借款人钱财。后又通过为河套银行多户联保贷款提供担保,违法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对逾期付息或还款贷户纠缠、威胁、伴随、滋扰及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索债,逐渐将非法担保业务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区及其他周边旗县。
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摄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广平网罗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经营合法公司之名“招揽生意”,形成了以葛广平为组织者、领导者、5名骨干成员、5名一般积极参加者、20名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犯罪组织,且层级分明,管控严密;长期通过非法高利放贷、非法收取担保保证金、手续费,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同时,葛广平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软暴力催收方式,发放高利贷时提前收取首期利息手续费,非法提供担保时收取高额保证金手续费,催收债务时威胁恐吓滋扰伴随强行索债,还借助组织影响力多次插手民间债务纠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利用旺盛融资需求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把控河套银行在武川等地区信贷业务,利用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利用融资入股高利回报笼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图为其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葛广平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积极参加者20年到3年不等的刑罚;判决一般参加者6年到1年半年不等的刑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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