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区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区别(社会制度与个人自由)

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区别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总是充满着对自由的渴望,因为我们时刻觉得自己并不自由。一直以来,我对“自由”这个话题就兴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写硕士论文时,我就曾以《自由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题,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但是,诚如奥古斯丁所说:时间是什么你不问我,我还明白,你一问我,我倒糊涂了。写完该文之后,我对何谓自由更是困惑。

本书所探讨的主题依然与自由有关。个体的同意( consent)能够多大程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刑罚的适用,这取决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关系。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假定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是对抗关系,社会控制越强,个人自由也就越弱。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我的预设是刑法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同意这种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比如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因此与卖淫有关的非暴力犯罪应除罪化,安乐死也应合法化。

初定的研究计划是庞大的,我试图考察刑法中所有涉及个体同意的问题,并试图构建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性侵犯罪中同意问题,人身伤害中的同意问题,医疗(手术、医学研究等)中的同意问题,整形美容(如刺青、穿孔)中的同意问题,风化犯罪中的同意问题,体育竞技杂技游戏、斗等各种危险性活动中的闻意问题等。都在我的研究计划之列。然,随着思考的深入,我不得不承认自己能力的有限,我根本无法驾取一个如此庞大的话题。面且,我开始怀疑,对如此杂的问题进行体系化是否可能,所有的体系化建构是否只是人类理性搭建的“巴别塔”,出于人类理性狂的自负。于是,我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问题,也就是性侵犯罪进行讨论,因为其中的同意问题最为丰高

随着进一步研究,我发现自必须更新对自由的理解,部分推翻先前的假设。人的思想经常会发生变化,今日之我已完全不同于昨日之我,甚至在我写这篇序言时,我也不无遗憾地发现,序言中想表达的观点与本书中的个别部分也有冲突

以往我对自由的理解始终未能跳出“随心所欲”“个人解放的视界,这可能也是国人对自由的通常看法。柳宗元诗曰:“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湘意,欲采花不自由。”诗人在湘江泛舟,见到水中的蘋花,“欲采而不自由”,这曾让我感喟不已。但是,这种自由观却无法让人自由。每一个欲望的满足必然带来新的欲望,人在追求自由的同时无可避免地成为欲望的奴隶,一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锁之中

我开始欣赏并接受康德对自由的理解: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叫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对于吸毒者而言,真正的自由是可以抵制毒品诱惑的自由,而不是获得无限量毒品的自由。因此,自由的背后一定是自律。但是,人类的悲哀在于我们根本没有自律的能力,“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新约·罗马书》)只有通过超越人类存在本身的力量才能培养人自律的能力,洗涤人类败坏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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