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当代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商法学和财经法学的区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民商法学和财经法学的区别(2022年4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民商法学和财经法学的区别

编者按: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当代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评论》。

其中,因《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当代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本月尚未出刊,因此未列入4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1.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思维;法典化思维;融贯思维

本文选编自《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2.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摘要】《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它们均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为目的。由于《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调整范围与调整方法上的差异,故此,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的关系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者并存的基本法律,而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具体而言,《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实与丰富发展;其二,《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转介条款或相关规定指向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典》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应当优先适用;其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有不同的规范目的而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3.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技术与法律分别属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规制工具。随着数字空间的不断拓展,以个人控制与行为规制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模式面临困境。技术标准因其弹性、灵活性发挥了及时的补充作用,但其自身的弱规范性难以得到推广和遵循,技术法律化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欧盟GDPR第25条“经设计和默认的数据保护”作为技术法律化的典范,实现了技术标准事前预防与法律规范事后问责的有机结合,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嵌入产品设计的基础构架,弥合了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并完善问责和认证两大机制,以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政府、企业、个人的多元协同共治。

【关键词】技术法律化;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责机制;数据认证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作者张继红,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4.事实行为成就物权变动与法律判断

【摘要】事实行为成就物权变动效力的司法确认,法院行使的是事实行为是否成就物权变动效力的探明权而不是判断权。“事实是否成就”既是一个事实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认定标准究竟应由立法解决,抑或由法官自由心证,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司法判断中则较难清晰界定。法院对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类纠纷的裁判,在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国家干预”的同时,应充分尊重财产权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缘由,从建构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确认事实行为成就的物权变动效力,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事实行为;物权变动;法律判断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作者刘治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法治学院教授。

5.论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

【摘要】《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被概括为“连带之债不得推定规则”,即连带之债不得推定,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此规则是对肇始于罗马法的“债当然可分原则”的承继,体现了欧洲共同法“有利于债务人原则”的传统。“连带之债不得推定”就意味着“按份之债推定”,即在多数人之债中,若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给付可分的,应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债,这才是完整的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这体现了尽量限制连带之债成立从而偏向保护债务人的立法意旨,在对其成立原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判断标准进行解释时亦应贯彻此意旨。但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便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些立法放弃了上述规则,作出相反的规定,特别是在商事领域。我国立法在坚持上述基础推定规则的同时,亦应看到这一变化,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可在特定领域对上述规则进行排除。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推定规则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作者齐云,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6.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能排除连带责任吗?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责险)中比例赔付条款效力争议的实质是保险人能否借此排除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之中也存在相似问题。对此,应依据诉争保险类型的属性差异确定答案。由于交强险系属准公共物品,因而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评价规范正当性的核心原理,这决定了连带责任风险应被强制分配给保险人,即交强险保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连带责任;商业三责险的基本属性为私法上的合同,因而决定条款效力的核心原理为意思自治与对价平衡。与车辆损失险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同,商业三责险中的此类条款并不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但由于现行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因而依据不利解释规则,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也同时意味着,其有通过明确条款含义来排除连带责任的空间。立法者若希望在未来实现对被保险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也应考虑消费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在前者中设定包含连带责任的标准承保范围(最低保障标准),同时允许保险人相应提升保费。对于后者则宜给予更多的自治空间。

【关键词】机动车责任保险;比例赔付;合理期待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消费者保险法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作者马宁,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座教授。

《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1.自动决策算法的风险识别与区分规制

【摘要】自动决策算法既属于专业技术,又具有赋能属性,可以和既有技术相结合催化新的应用技术和场景。与之相应,立法认识论既要注意到自动决策算法作为科学技术内含的伦理性风险,同时也需要识别不同应用场景当中的复数价值以及利益冲突。为了规范内生性科技风险,立法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强化对算法活动的程序性控制,确立记录和报告义务,细化算法风险评估规则,完善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为核心的二元监管体系。为了管控因赋能导致的衍生性应用风险,立法一方面应当强调人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应根据各类应用场景中的利益顺位,灵活配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算法解释权在公共管理领域和商业领域意义不同,相应规则应有能力区分公权力应用与商业应用以及是否包含知识产权等不同场景;算法结果拒绝权旨在实现个人利益、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应通过例外规则保持制度弹性。如果自动决策算法在公共管理和特殊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应用可能带来高风险,法秩序应施加更多的应用要求或限制,以防止算法赋能导致原有秩序功能异化。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算法规制;风险识别;科技伦理;应用场景风险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2.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基础与方向探究

【摘要】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前者通过扩张侵权规则救济生态损害,包括扩张责任规则的“恢复原状”、创设民事权利的“私法环境权”和创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赔偿”。后者通过确立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监管责任制度来填补环境损害,包括扩展监管的行政恢复责任制度和作为其辅助的补充性执法机制。私法模式是环境法缺失时的过渡性产物,在环境监管体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仅为公法模式的有限补充。欧陆国家多为公法模式,美国亦然,法国特例缺乏实践检验,须辩证认识。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民法典条款;私法模式;公法模式;解释基础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长聘副教授。

3.决议行为“意思形成说”反思——兼论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实益

【摘要】“意思形成说”对我国决议行为理论研究具有启蒙意义,是其促使理论界开始重视“团体意思是如何产生的?”这一“制度发生学”命题,亦是其为决议外部效力的“善恶二分制”提供了特定学理支撑。然而,“意思形成说”对决议行为的定性,颇有“白马非马”之嫌。其审视决议行为的外部第三人视角,会消解决议行为对团体内部治理的规范意义;其对民主、正当程序原则的过分推崇,混淆了私法决议与公法决议的本质差异;既有决议效力规则主要沿袭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理论,“意思形成说”难以在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理论之外再造一套效力评价规则。秉承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工具共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4条作为实定法依据,挖掘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共通之处。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澄清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修正意思表示瑕疵规则,提取出法律行为之“程式”等新的公因式,使法律行为理论“老树开新花”;以法律行为理论为依托,将私法自治理念灌注到决议规则之中,使团体自治在价值位阶上优先于民主与正当程序,以法律行为规则为一般法规范填补决议规则之漏洞,使其日臻完善。

【关键词】决议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形成说;法律行为理论;公司决议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4.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解释论——兼评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

【摘要】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意在规范当事人解除行为,为合同关系状态之判断提供规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继续秉持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强调解除权行使需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强调解除之生效以有效通知为必要,否定合同自动当然解除的可能,但解除通知的形式可相对灵活。合同编新增催告解除之规则,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更多选择,给债务人补救违约的机会,落实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编表面上革新了合同解除异议规则,以防止解除权滥用,实质上解除异议规则已被“虚置”,名存而实亡。合同编新增当事人径直提起解除权诉讼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规则,意在明确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不以通知解除为前置要求,给当事人更多自由,但合同解除时点仍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催告解除;司法解除;解除异议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5.司法信息公开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摘要】司法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理论基础,内含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司法信息公开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契合信息化公开特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基于个案评估立场,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之间作司法衡量;立足于整体性与可分割性维度,遵循比例原则之要求,以明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路径。在具体方法上,应达到对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充分考虑一般个人信息处理于整体性维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机制层面,落实司法机关个人信息告知义务以及相关部门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履行。

【关键词】司法公开;隐私权;个人信息;司法衡量;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魏艳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4期

1.知识产权“侵权物品处置”责任承担方式的私法逻辑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物品主要包括“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生成的物品”和“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依赖的物品”。知识产权的效力能够及于侵权物品,“侵权物品处置”具有绝对权请求权的属性,且不以惩罚侵权人为目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处置”作为私法救济方式具有正当性。“侵权物品处置”具有独立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有功能,在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侵权物品处置”欠缺科学的规定,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对“侵权物品处置”与传统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应当对“侵权物品处置”进行科学、细致的规则塑造,对“侵权物品”形态做类型化区分,将“侵权物品处置”定位为包含多种处置方式的集合体,合理设定“侵权物品处置”的条件,坚持比例原则和绿色原则,遵循“避免进入商业渠道”的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物品处置;责任承担方式;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4期,作者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2.个人信息处理的多元同意规则——基于同意阶层体系的理解和阐释

【摘要】《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上多元而非一元的同意规则。这些同意规则的效力如何协调、如何认定仍是未被解决的问题。结合同意的阶层体系以及解释论的分析,《民法典》第1035条第1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下的明确同意是可撤回的单方同意,属于非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并未完全否定基于债务契约关系来实施该类同意。“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是明确同意的特别补充解释规则。“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是对通过“合同”解释来扩展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特别限制。“合理处理自行公开的信息”作为一般的不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价值衡量上的不妥,应当通过解释来限制其构成和适用。“为维护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则包含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特别的无因管理规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多元同意规则;同意的阶层体系;微信读书案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4期,作者萧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

1.《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再思考:兼顾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平衡视角》

【摘要】建议基于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动态平衡视角,重塑表见代理的五大构成要件。代理权外观表象要素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多元化,需要精准识别。行为人代理权外观的不同类型及其传递信息的确定性会影响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程度。相对人要主张表见代理保护,必须就其善意且无过失的身份承担举证责任。信息占有状况与举证责任成正比。信息占有不对称是认定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的关键因素,也是适度降低相对人举证负担的正当性依据。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时,应确立以理性人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折中理性人标准。裁判者要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和道德要求,提炼出绝大多数相对人的智商情商、知识经验水准的公约数作为理性人标准。相对人善意信赖的行为人代理权外观与被代理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纳入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但被代理人过错不是构成要件。被代理人是表见代理风险外溢的主要源头。建议基于信息占有不对称和风险控制能力差异,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合理分配无权代理风险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公司员工使用假印鉴、系争合同超越经营范围和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阻却表见代理。

【关键词】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信息占有不对称;折中理性人标准;因果关系;被代理人过错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2.《民法典时代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以援引〈民法典〉第10条的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摘要】在延续《民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高度重视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多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10条将习惯明确为正式的法律渊源,通过对援引该条的裁判文书进行汇总分析后可以看到,司法实践对民事习惯的适用具有重要特征,例如将习惯分为风俗习惯和商业习惯,而且前者在数量上占据优势。而将民事习惯、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展开论述,是较为突出的新特征。但是,总体而言,裁判文书对民事习惯的适用在说理的细致程度上仍然不够充分。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明确习惯适用的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等权威内容的说服作用,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细致程度;提高当事人在识别和证明民事习惯中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在类案中实现习惯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说理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刘成安,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讲师。

3.《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内生冲突及其调和》

【摘要】尽管区块链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但其技术架构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存在内生冲突。这体现在区块链不可篡改性与个人信息删除、更正的冲突,区块链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保密规范的冲突,区块链完整性与个人信息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的冲突,区块链分布式架构与个人信息中心化责任体系的冲突。考虑到个人信息法益的特殊属性,需要采用“利益平衡”的立场来选择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衔接的路径。这就要求依据“相对删除论”判断个人信息删除、依据“去标识化”评价个人信息保密、采用“场景化解释”分析数据收集的目的、采用“实质控制论”划定责任主体范围。依据上述路径,在制度上明确个人信息区块链应用必须遵循的脱链存储与密钥删除、非明文存储与承诺模式、许可区块链与轻量级节点、区块链修剪与零知识证明的技术架构,由此实现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区块链;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益平衡;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主体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企业数据保护的司法困境与破局之维:类型化确权之路》

【摘要】企业数据保护是大数据时代全新而独立的课题,现行司法裁判对企业数据纠纷的解决并不能解答数据权属与数据利用问题,因此,企业数据权利化成为定分止争的新路径。然而,企业数据权利化面临客体范围含糊不清、利益关系交织复杂、法律属性多元衍变等障碍,有鉴于此,对企业数据权利化应当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企业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为依据,进行类型化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可将企业数据分为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对数据集合,其上包含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设置有限财产权,主要赋予数据控制者对抗他人不当获取与利用的行为,但在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上应予以限制,以免对其他利益造成误伤;对数据产品,其上主要承载财产利益,可设置新型财产权,赋予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产品控制、使用、传输和处分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数据;裁判规则;权利化;类型化;有限财产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姬蕾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5.《数据产品的界定和法律保护》

【摘要】数据产品与原始数据、数据库特殊权利、著作权均不应被置于同一维度来考察。数据产品应属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权利内涵,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在行为法保护路径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产品的“竞争主体”和“竞争范围”所作的扩张性解释存在泛化“一般条款”的趋势,弱化了司法的可预见性。因此,应通过赋权路径实现对数据产品的保护,但需要对以下问题保持关切:明确数据产品之财产权的内涵;数据控制者需被课以严格的再识别风险防范义务;基于数据流动、共享和增值的理念,网络平台作为数据的控制者,其限制访问的条款之正当性应受到质疑,且网络平台无权对访问者区别对待;数据产品的权利人可通过“可追溯日志”的方式来记录其对数据的增值过程;在面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数据产品财产权应受到限制。

【关键词】数据产品;财产权;权利内涵;赋权路径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李晓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6.《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和实践类型、社会风险及法律规制》

【摘要】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的暴发给人类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在控制疫情传播蔓延,促进社会有序流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技术特征和应用模式的组合,目前全球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分布式接触追踪、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自愿—集中式接触追踪和以我国为代表的强制—集中式接触追踪等三种实践类型,其在工作原理、应用模式、有效性及风险性等维度呈现显著差异,并反映出各国隐私与政治文化分殊。当前,我国以健康码为中心的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在疫情防控中成效显著,但也存在隐私和歧视的双重风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宜在保障数字接触追踪技术防疫功能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内。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应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并健全以隐私政策为中心的数据采集告知制度、完善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影响评估制度,建立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算法解释权制度以及基于数据防疫功能强弱程度的动态多元化数据删除制度,实现数字接触追踪技术应用法治化。

【关键词】新冠疫情;数字接触追踪;健康码;比例原则;算法影响评估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作者张恩典,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2022年第4期

1.个人信息处理中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的建构

【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论转向适用论,如何具体适用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原则,是规范适用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通过在个人信息处理中构建类型化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对于具体的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检验,可以划定合比例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界限,促使适用机关合理且一贯地适用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在目的正当性审查基准构建中,基于不同信息处理依据,通过粗疏过滤的方式,确定信息处理的积极或消极审查基准;在必要性审查基准构建中,基于风险评估结果与目的—手段关联程度,划分信息权益限制的“相对最小”“接近最小”“绝对最小”三重审查基准;在均衡性审查基准构建中,基于个案中不同处理情形所产生的“损”与“益”,区分宽松、严格不同层次的合比例性审查基准。通过个人信息处理中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构建,增加处理原则的适用理性,提高审查结果预测可能性,以期实现个人信息所承载多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正当性;损益均衡性;审查基准;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2年第4期,作者王丽洁,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意定连带责任的构造与类型

【摘要】意定连带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允许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立连带责任,以在多数人责任中坚持连带责任的例外性;二是坚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义,以意定连带责任为模板统一规范连带责任,实现法律效果的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意定连带责任以民事法律行为为载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具备要式性,须经明示方得成立,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意定连带责任可产生于共同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担保,这些基本类型既存在特别规定,也应适用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共同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可产生连带责任而非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担保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增担保,连带共同担保是共同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混合,增担保则为债务加入和担保合同的混合。

【关键词】意定连带责任;合同中心主义;共同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担保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2年第4期,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3.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责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

【摘要】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未经批准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不过仍须从行政审批的规范依据与具体类型这两个基本维度出发确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范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二次引致”的方式成为影响合同生效的依据;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类型应当被目的性限缩为行政许可审批,属于行政内部管理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则应被排除在外。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与合同未获批准的法律责任应当被区别对待。前者经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未果时产生合同解除权,且损害赔偿范围宜被确定为“信赖利益损失 交易机会损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为限;后者直接产生合同解除权,并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依据,按照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法律责任。

【关键词】未经批准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许可审批;报批义务;法律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2年第4期,作者谭佐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4.不完全履行下债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之限制

【摘要】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为了尽快确定违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兼顾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需要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对此,考虑到类推适用选择之债或适用债权人减损义务等既有规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确定补正履行的优先地位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限制手段。该限制手段不仅符合我国法上以实际履行为原则性救济途径的立场,还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趋势。通过比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债务人补正权模式和债权人催告模式,可以发现债权人催告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现行法体系。当补正履行丧失优先地位时,债务人可以通过补正提供倒逼债权人选择,或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解除合同。

【关键词】不完全履行;补正履行优先;选择权;补正权模式;催告权模式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2年第4期,作者朱心怡,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唐子航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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