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旅游团被坑(以案说法跟团游避)(1)

  暑假来临,很多家长早早地做好出行计划,准备来一场自然放松的亲子游,为了安全省心,跟团游往往是家长的首选。然而,有的人只是通过他人介绍,简单看看行程就秒转旅游款,退款维权时才发现“包”下自己旅程的不一定是旅行社。法官提醒,跟团旅行小心掉“坑”。

  案情回顾

  肖某等5人相约到马来西亚旅游,经朋友介绍知道周某从事旅游行业,于是添加周某微信询问旅游事宜。了解肖某旅游目的地后,周某通过微信向肖某发送相关行程安排、价格以及A商务中心的营业执照,行程表抬头写着“珠海市XXX旅游”字样。肖某与朋友商量后,决定参加其中的三地四飞轻松游旅行计划。在周某指引下,肖某向周某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3.6万元。

  出行前,因马来西亚出现新冠疫情,肖某与周某协商取消行程,并就退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周某分期退款3.3万元,首期退5000元,剩余款项月底前退完,如未按时退款,需加收20%违约金。周某退款5000元后,未再返还剩余款项,于是肖某等人将周某及A商务中心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高端旅游团被坑(以案说法跟团游避)(2)

  法官说法

  周某是否应当偿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肖某等人与周某通过微信确定旅行计划,并向周某支付旅游费。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行程取消,双方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退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周某没有依照协议约定退款,故肖某等人主张周某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A商务中心是否需要承担退款责任?

  案涉旅游行程计划一直由肖某通过微信与周某沟通磋商,且旅游费用支付至周某个人微信账户,退款协议书亦由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肖某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系A商务中心的员工,并不能证明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周某并未向肖某等人说明其与A商务中心之间的关系,亦未出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以证明其具有代理权,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肖某等人要求A商务中心承担退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法官提醒

高端旅游团被坑(以案说法跟团游避)(3)

  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人代理和中间商以旅行社的名义出售跟团游项目,甚至以个人账户收取旅游者款项,部分旅游者缺乏“火眼金睛”,将款项支付给个人,最终个人不知去向,旅游者又无法证明其与旅行社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导致款项难以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包价旅游活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如果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还应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旅游者在预订包价跟团游项目特别是境外旅游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旅行社的资质,查看相关营业执照,选择合法、优质、诚信的旅行社。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此外,疫情反复,若城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致使旅游行程取消,则为不可抗力事件,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旅游者。因此,旅游者更应注意合同签订主体,避免合同解除后发生退款无门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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