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日前下发

《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职称评审能不能破限额(甘肃省人社厅下发通知)(1)

《通知》指出,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等3类单位适用职称自主评审,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等4类专业(单位)不实行或暂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

甘肃省职称评审能不能破限额(甘肃省人社厅下发通知)(2)

这则通知有什么意义?

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将给职称评定带来哪些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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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办法,成熟一个、施行一个”的要求,现就我省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的意义

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彻底下放评审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行动,是赋予企事业单位的又一项用人自主权,有利于用人单位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各类人才专业发展、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各市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领会改革精神、把握改革方向,把一分部署好,把九分落实、落细、落具体,确保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职称自主评审的思路、范围和对象

(一)总体思路。职称自主评审的总体思路是: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放管服”关系,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稳步推进,成熟一个、下放一个、施行一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适用职称自主评审的系列(专业)和层级。

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含正高)、中、初级通过相应层级评委会评审方式或单位考核认定职称的。

(三)适用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

1.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省直单位评审同一系列(专业)职称,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自主评审的。

3.市直单位符合条件需要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省人社厅核准同意。

(四)下列情形不实行或暂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

1.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实行。

2.本单位辅系列(专业)暂不实行。

3.按专业评审的单位,虽符合设置副高级评委会条件,但不符合设置正高级评委会条件的,暂不实行(高校除外)。

4.自主评审权暂不下放到具备评审条件的本单位下级机构。

三、职称自主评审条件

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有力。有一个政治坚定、依法行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敢于担当、改革创新、公道正派的领导班子。单位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有力。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对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对已赋予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落实有力、执行到位,单位职工反映良好。相对固定的评委会工作机构。有开展职称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制度健全。主要包括评委会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包括品德评价办法)、答辩办法及工作规则、前后公示办法、诚信责任承诺办法、失信惩戒办法、评委会工作机构运行规则、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监督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三)符合设置评委会的人数条件。按系列设置高级评委会,本系列或相近专业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左右,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4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高级评委会,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职称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职称自主评审的内容和要求。

(一)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评价原则上由单位党组织负责。评审标准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体现行业特色、突出专业特点,坚持国家标准、省上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评审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和省上的基本要求。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坚持向一线和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允许破格评审。

(二)自主建立评审专家库。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 要制定评审专家遴选办法,建立评审专家库, 成员可在省内外同行在职专家中遴选,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分别建立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和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中5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不少于30%。

为服务自主评审工作,省上将建立甘肃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单位在组建评委会时,可从省人社厅专家库中调取专家。

(三)自主组建评审机构。按照科学化、专业化要求,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研究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评审专家队伍,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19人(按专业设置高级评委会的单位,人数要求适当降低), 除特殊情况外,评委会成员必须由在职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20%。

(四)自主开展评审。

1.做好评审规划。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着眼于单位中长期发展,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好本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有序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实行竞聘上岗的单位差额推荐,未实行竞聘上岗的单位等额推荐。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可实行评聘分开,符合条件即可参加评审。

2.遵循评审程序。开展自主评审要遵循下列程序:公布评审通知和要求、个人申报、考核推荐、评委会工作机构审核、对申报人员和材料公示、评委会评审(包括材料审核、答辩、评审表决等环节)、对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发职称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履行职称资格填表审批等。

3.封闭评审、公开答辩。评委会实行封闭管理,评委会专家不对外公布。要做好答辩与评委会评审之间的紧密衔接,答辩环节可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放。

4.全程记录。评审过程要全程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答辩情况摘要、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与其它会议资料归档备查。

(五)自主加强评审管理。各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业内评审并不是内部评审的理念,加强领导,增强自律,自我约束,严禁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正常的职称评审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岗位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对评委会管理,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专家和评委会责任,实行责任承诺,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心态不好、不能公道正派地行使评委职责的专家,要及时清理出评审专家队伍。要健全自主评审工作机构、配强人员、明确职责,确保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要加强失信记录和违规违纪监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妥善处理改革中的矛盾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前面、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形成改革合力,确保自主评审职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开展自主评审职称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评委会通过的评审结果,自主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资格证书、自主为申报人履行评审结果审批手续、自主签订聘用(任)合同、加强聘后考核管理。

(七)自觉加强备案管理。

1.评审机构核准备案。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设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书面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内容包括: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意愿、评审对象范围、评委会级别、评委会人数范围、外聘专家人数比例、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职称层级等。评审机构一经核准相对固定,评审专家动态管理。自主评审单位,要在每年召开评委会前自主调整评委会评审专家(含外聘),调整人数不少于30%、不多于60%。

2.评审工作备案。首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要将本单位人才队伍状况、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自主评审实施方案等,报单位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备案。转入正常化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后,评审标准、办法、制度等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再报备,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在召开评委会前按时报备。每年召开评委会的时间,要在召开评委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单位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备案。

3.评审结果备案。每年自主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总结、高级职称资格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花名册(报纸质和excel电子版,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部门、晋升类型、任职资格文件的文号和发文时间、取得职称资格名称等)分别报单位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备案。代评其它允许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代评单位一并报备。省人社厅将在门户网站发布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服务。

(八)自主盘活评审政策。企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不能单打独斗,要注重与竞聘上岗、考核等人事政策相衔接,发挥自主评审政策最大效用。要加大竞聘上岗力度,择优聘用,使有限岗位发挥激励人才效用。要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现对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或低聘。要综合运用自主评审职称、竞聘上岗、考核政策,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不断调动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九)畅通人员流动。为稳定和鼓励全省现有人才干事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凡从事专业基本一致的,尽可能职称资格互认,是否互认由用人单位确定;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在新岗位工作至少1年后,按新单位评审标准重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未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其它单位,按新单位评审标准重新评审。上述情形中,凡是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被单位聘用(任),前后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五、推进高校自主评审教师系列职称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规定,省内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按照“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的要求推进,自主评审中的具体要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要在2017年进行自主评审。其它本科院校、成人高校从2018年开始自主评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要按“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的要求,积极准备、创造条件,争取从2018年开始进行联合自主评审;联合自主评审要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报备等工作;评审教授职称有困难的可以自主委托其它高校代评,力争开展副教授及以下层级的自主评审。各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承担主体责任,查漏补缺,抓紧准备,平稳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人社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省上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将紧盯“关键少数”,绝不允许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通过对评审过程的巡查、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公布评审结果等形式,加强对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主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它事项

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在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特殊人才评价、代表作制度人才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业绩量化评价标准、品德量化评价标准、市场社会认可评价、服务方式转变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全省职称评审探索经验。涉及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汇报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自主评审中的其它政策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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