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确定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的标准的判例法。在相关区域是否通过评估“向海延伸”、“预测”或“潜在权利”的重叠来确定的问题上,判例存在差异,这破坏了过程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可预测性。对于相关区域的识别是否应基于“正面”或“径向”投影,也存在争议。通过分析相关判例,质疑为何存在差异,并根据公平原则批判性地分析这些决定的后果。

1.海洋划界中缺乏“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的一般概念

2009年,国际法院(ICJ)在黑海案的判决中全面重申其划界方法后,法院和法庭在随后判决的所有海洋划界案件中都遵循了“三阶段法”。三阶段法要求法院在第一阶段建造一条临时等距线;在第二阶段,确定是否存在需要调整临时线路的相关情况;在第三阶段,检查该线是否导致各自海岸长度的比例与分配给各方的相关海域的比例之间存在任何显著的不均衡。法院之所以采用这种做法,是因为它们认为它符合公平原则。它要求划界应以正义和诚信的戒律为基础,并应适用法律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74(1)条和第83(1)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法院和法庭依据这一原则,而不是采用《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线作为规则。

海洋法公约海域划分示意简图: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1)

海洋划界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海域,来源:IHO

通过这一过程,“相关海岸”的概念“决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这些区域的重叠主张构成了什么。”此外,这一概念被用来“在划界过程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检查每个国家的沿海长度与划界线两侧海域的比例是否存在任何不均衡性。”6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的建立对最终划界结果有重大影响。

然而,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都没有对“相关地区”或“相关海岸”进行规范性定义,正如本文所示,案件在相关识别标准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做法。20世纪80年代,法院倾向于研究大陆架从海岸向海延伸的情况。在随后的案件中,法院依赖于投影、产生中间线走向的能力以及潜在的权利。此外,法院在构建临时界线时可能会考虑宏观地理情况。有时,国际法院和法庭没有指定相关区域,例如,当法院依赖于临时平分线,或者指定区域不切实际时。在审查了这些案例之后,在确定相关海岸和地区方面显然没有一致性,这种缺乏一致性可能会损害最终结果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必须回答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的问题。

虽然在海洋划界作业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问题上有大量学者,但对相关海岸和区域的定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2016年Stephen Fietta和Robin Clevery曾指出,在确定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但它假设相关区域的确定是基于海岸投影生成,而根本没有参考其他标准。

Alex G.Oude Elferink在2018年辩称,判例法在这些一般标准方面表现出双重划分:(1)依赖于突尼斯/利比亚9最初定义的标准;(2)与突尼斯/利比亚定义的不同的一些方法。前一组包括黑海案、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孟加拉国/印度案、孟加拉国/缅甸案。虽然本文同意乌德·埃尔弗林克的结论,即判例法没有制定出一致的方法,但所包括的案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乌德·埃尔弗林克(Oude Elferink)的论文似乎没有区分突尼斯/利比亚(依赖向海延伸)、黑海案(依赖投影)和尼加拉瓜/哥伦比亚(依赖潜在权利)的推理。此外,乌德·埃尔弗林克确定的两个群体之间的差异似乎不是自然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

(注:法律学者在期待划界法律的发展对相关海岸进行完善的同时,也期待技术专家给出解决方案。)

马西莫·兰多也在2019年指出,在将海洋划界中的相关区域确定为司法程序时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作者同意兰多的观点,即“确定相关海岸似乎并不完全客观。”然而,他的评估认为,国际法庭选择“最远点作为控制等距线的相关点的终点”是可以想象的,这似乎不一定与判决书的文本一致,尽管可以从务实的角度评估这种做法。为了弥补这一问题研究中的空白,本文在一系列海洋划界案例中考察了“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的措辞、推理和确定。它根据公平原则评估确定这些概念的标准中的差异是否可以接受。

2.影响相关海岸和区域识别的主要因素

为了分析与“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相关的判例,有必要阐明本文所依据的假设。因此,本条认为,(1)海洋权利的基础和(2)海洋划界的特征是影响相关海岸和地区识别的主要要素。

(1)海洋权利的基础

相关海岸和区域的确定与海洋权利的基础密不可分,因为海洋权利支配着划界,“从某种意义上说,划界标准和方法是参照控制海洋管辖权的法律概念决定的。”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法院认为,“海岸和海岸外水下区域之间的地理相关性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并且海岸是“相邻海底区域权利的决定性因素。”在利比亚/马耳他案,法院发表声明称“产生大陆架权利的能力不是来自大陆,而是来自对大陆的主权……国家的领土主权与其对某些相邻海域的权利之间的法律联系是通过其海岸线建立的。以距离衡量的邻接概念完全基于海岸线。”正如下一节所讨论的那样,投影的概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这样一种理解:根据定义,海洋权利源于土地权利,通过海岸作为“媒介”而生效。

应当指出的是,确定法定权利的“重叠区域”是一个过程,法院不仅要考虑地理和地质情况,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张。如果沿海国在法律上无权享有海洋区,法院不得将该海域分配给该沿海国,而该沿海国的主张是用来确定该权利的要素之一。关于大陆架,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名义占领,或任何明示公告。”尽管如此,沿海国对该地区的主张有助于确定海洋权利。例如,一方可根据协议或单方面声明要求减少份额。此外,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交信息,以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并根据CLCS的建议确定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界限,虽然这本身不是一项索赔。此外,与大陆架不同,沿海国必须明确主张专属经济区,以确立其海洋权利。因此,双方的索赔可能会影响相关区域的识别。

另一方面,评估海域重叠,是在不考虑缔约国提交的意见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的一个过程,其中有关区域实际上可能大于一方或另一方声称的区域。因此,相关地区在概念上不同于双方索赔重叠的“争议地区”。

(2)海洋划界的性质

相关区域的确定也与海洋划界的法律性质直接相关。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将海洋划界定性为一个宣示性过程,将划界与“有关区域的分配,或将相交区域分离”区分开。这是因为法院认为,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所建议的标准为指导,而不是以临近或距离海岸的概念为指导。由于对大陆架的权利是沿海国固有的,法院不必通过特殊法律程序或采取特殊法律行动来划定该区域。它的存在可以宣布,但不需要成立。它接着说,“分配一个尚未确定的区域的概念……与大陆架权利的基本概念非常陌生,也不一致,根据这一概念,划界过程基本上是在已经属于一个或另一个受影响国家海域之间划定边界线。”根据这一逻辑,相关海岸和区域——需要划分的区域或“未划界区域”——与海洋划界过程在概念上无关。

继北海大陆架案之后,对海洋划界的宣示性做法让位给了构成性做法。根据后一种方法,法院的作用是确定受争议的大陆架的哪个部分属于哪个主张国。这主要是因为(1)根据大陆架的性质确定大陆架分配的实际困难;(2) 大陆架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从自然延伸的物理概念转变为距离的法律概念;(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专属经济区,其唯一标准是与基线的距离。用Prosper Weil的话来说,“划界现在渴望成为该地区的一个全新定义,该地区从此属于每个国家。”当采用构成方法,再加上《海洋法公约》第74(1)条和第83(1)条所载的公平原则时,法院必须确定需要划界的区域,并采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确定相关区域和海岸的方法。

考虑到前面的讨论,本条接下来将审查一系列海洋划界案例,特别注意,第一,确定相关海岸和区域的标准,第二,海洋权利的性质和划界过程与确定相关海岸和区域的相关性。本条不涉及岛屿的影响,必须与确定相关海岸和区域的问题分开处理。(未完待续)

接下-》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二)

资料来源:

1.Yurika Ishii.2020-8-27.Relevant Coasts and Relevant Area in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 of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https://doi.org/10.1080/00908320.2020.1805166.

2.IHO.A Manual on technical aspec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1982 (TALOS),ed.4,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