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后才考虑到要保险,只有看得见的利益才买。

身体健康时谁买保险?看不到的利益不买。

买保险是这样吗?实用。

一个法院判例:(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

买保险就是买一份保障(只有看得见的利益才买)(1)

一.事件经过

陈某之父陈某某,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

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父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主险智盈人生(810):保险金额8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年交保费4000元;附加险:智盈重疾、无忧意外、无忧医疗A。

陈某和陈父均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

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情况的真实性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父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9月11日,陈父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12年9月17日,保险公司以陈父投保前存在有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陈父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父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对其所作的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

2014年3月24日,陈父因病死亡。

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陈父的身故保险金80000元。

也就是患病之后买保险,这是看得到的利益稳赚不赔,指望保险公司赔钱。

二.理赔依据

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得,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在陈父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陈父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上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且陈父在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的2012年9月11日才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又在陈父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80000元,其主观恶意明显。不得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提出抗辩。

请求依照合同约定给付陈父身故保险金8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

虽然从道德层面来看,陈父患病并导致身故,陈家定会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并可能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处于弱者地位。而保险公司几百上千亿资产,处于强者地位,何况还是区区8万块?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同情弱者,既然收了保费为什么不赔?这是人情。

《吕氏春秋·察微篇》--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向国家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如果所有的人,患病了,有了看得见的利益才买保险,指望保险公司赔钱。如此,健康的人谁还会那么傻买保险,不会等到生病了再买吗?这样才稳赚不赔。

社会医疗保险,即使患病了,买了也可以赔,但医保是强制性的所有人必须买,有健康的也有患病的,国家财政也会补贴…

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只有健康的人才可以买,对于健康人而言反而可能更公平,产品性价比更好。

社保和商保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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