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涉及房屋装修噪声投诉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明确,应由何部门负责受理、监管和查处?

【前言】《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法规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噪声,应该可以分为两大类:

(1)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法律明确认定为社会生活噪声

(2)对于未竣工交付(即在建工程)的建筑物,装修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则应当属于建筑施工噪声

住宅噪音扰民标准(新噪声法实施后)(1)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新旧法中对竣工交付后的室内装修违反条款和对应的罚则

《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法)

违反条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应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旧法)

违反条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对应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住宅噪音扰民标准(新噪声法实施后)(2)

对新法中增加“地方政府指定部门”条款表述的理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法)

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

困惑一;地方政府尚未指定和明确各自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法条要求如何落实到位?究竟归何部门负责行使?实务中怎么操作?

困惑二;旧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防治职责部门的情况下,为啥新法还要修改为”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有开倒车的嫌疑,平添承担实施主体的不确定性。

法律虽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这和具体承担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是两个层面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无法越俎代庖。

广大一线执法人员普遍对此有责疑,认为会陷入有法可依却无法操作的窘境,假设地方政府不指定或指定滞后,污染防治职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各部门间就有推诿扯皮和造成权责真空的可能存在。

住宅噪音扰民标准(新噪声法实施后)(3)

笔者认为,各地在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改革中,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事项清单差异性很大,行政处罚事项也存在各地授权不尽一致的情况,很多以地方立法形式或规范性文件方式对权责清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部门分属;针对以上各地存在的实际状况,在新法中,调整为以”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表述,并无不当,更为切合实际。

再从《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目标、管控内容和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立法本意来看,新法内容调整的变化,是在旧法基础上的完善、内涵的扩展延伸,管控范围、措施手段的强化,而非推翻旧法,是对防治要求、事项权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对噪声污染防治职责的具体实施,就划分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各行业部门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机构三个层面。

新法是在充分考虑到基层治理落实的实际,不再做一刀切的规定,将很多具体监管职责事项的划分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由地方根据需要、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指定主管部门。如对房屋装修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违法实施室内装修活动的处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就属此情形。

住宅噪音扰民标准(新噪声法实施后)(4)

如无另外特别指定,对污染防治行业监管职责;建筑施工噪声一般应由住建部门进行监管,交付后室内装修中涉及的社会生活噪声一般应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管。

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城市管理部门,在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除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依据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所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公安部负责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 如地方政府尚未指定或尚未指定,或者未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和行政处罚具体实施部门的,对应承担实施的权责部门应对照以上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即; 对于未竣工交付(即在建工程)的建筑物装修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则应当属于建筑施工噪声,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受理。

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法律明确认定为社会生活噪声;应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为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如接到当事人对房屋装修活动噪声问题的直接举报,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具体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或者及时移送相关权责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如有必要,应督促跟踪。

具体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具体受理单位要求,可以配合或提供业务指导、违法行为认定、监测数据技术支撑等。

素材参考:环保产业法律实务 《治安处罚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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