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徐汇检察

防灾减灾日活动总结(防灾减灾日)(1)

居民小区半夜突然起火

幸亏路过居民及时报警

大火得以扑灭

但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防灾减灾日活动总结(防灾减灾日)(2)

好端端的,为何深更半夜起火?

原来是大妈不满邻居楼道口堆垃圾

将垃圾堆点燃后扬长而去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2日徐汇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介绍

2019年4月的一天深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本市某小区的居民楼门口纵火。警方赶到现场,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与该幢楼里的居民王某某有关,其当晚在案发地短暂停留,并有用打火机点火嫌疑。公安人员于次日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原来案发那天晚上,王某某外出归来走到自己家楼下,又看到了堆放在楼底的垃圾。

“这个垃圾堆是楼里的住户堆在楼道内的,过道被堵塞了,平时进出的时候,一直会发生衣服被垃圾勾破的情况。那个邻居不肯把垃圾堆处理了,所以矛盾长期也没有得到解决。我对堆放着的这些垃圾十分讨厌,所以当时我走到垃圾堆前,弯下腰拿出了包里的打火机,点着了垃圾堆,然后就直接回家了。”王某某交代。

防灾减灾日活动总结(防灾减灾日)(3)

火灾扑灭后的现场

王某某在垃圾堆未完全燃烧时转身离开现场,然而就在她离开后10秒左右,火势开始扩大,路边停放的自行车、电瓶车也烧了起来,之后被路过的居民发现,立刻拨打110、119电话,消防人员赶到后,将大火被扑灭。

防灾减灾日活动总结(防灾减灾日)(4)

火灾扑灭后的现场

经相关书证材料证实,火灾由堆放的垃圾引燃,火势较大,火苗蹿至七楼。火灾从燃烧至扑灭约20分钟,导致居民楼外墙面、小区内的煤气管道、网络线路、公用电线等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及多辆非机动车等烧毁。

防灾减灾日活动总结(防灾减灾日)(5)

被烧焦的外墙面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在住户密集的居民楼底楼,将垃圾堆点燃即行离开,使火势蔓延燃烧致使公私财物等不同程度受损,如果不是过路居民及时发现并报警扑灭,后果不堪设想,其放火行为实际上是将整幢楼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5月12日是“全国防灾减灾日”,火灾的发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市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紧绷“防范弦”,将消防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增强消防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火灾防范能力,营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