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关于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排土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排土场环境影响评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排土场环境影响评价

您“关于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中的排土场,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物经淋溶进入地下水后造成污染,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将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定为Ⅰ类。因此,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中,临时或永久用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的场所,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定为Ⅰ类。

利用井下废石搭建的竖井平台,不属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场所的范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在开展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针对现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场,应依法考虑其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将其作为判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的内容。

以上供您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