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猫眼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1)

大众没有辨别能力,因而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

群众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理,面对那些不合口味的证据,他们会充耳不闻,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

—《乌合之众》

他们侃侃而谈,义愤填膺,凭借着模糊了解的事实和一知半解的专业知识不断的在支持自己的人群中慷慨激昂的发表着自己的看法。

他们在极端情绪感染下盲目的判定自己掌握了真相,自己代表着正义,于是聚集而高呼,不接受任何与自己意见相左的看法,固执的认为意见不同者为错,将所有有悖于自己的想法的人都指为水军,直到数量被另一边极端情绪左右的一群人占据优势。

影响民众想象力的,并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它们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乌合之众》

01

叶婷事件在12月初突上热搜,因为叶家人在情绪上的渲染,在最初成功的使得一大波人自以为正义,自以为为弱者请命般站在了所谓弱者的一方。

他们言辞凿凿声嘶力竭,用极端的情绪带领着不知方向的大众向本来无错的当地基层发难,拿着似是而非的法理条规质问逼迫,他们根本不在意自己是否被人利用企图用舆论绑架正常法理下的案件审理。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2)

叶婷之父叶洪青因殴斗致死案,在舆论发酵前早已经递交给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叶家却在案件还在正常审核并且已经预设一审期的情况下,临近开庭前做出种种匪夷所思的舆论引导之事,这种行为即为不妥应该被问责。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3)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4)

涉及刑事类的公诉案件一般在开庭前十五天就必须准备公诉资料,准备被告人的答辩材料,故根据16号是叶洪青案公开审理时间算,11月底叶洪青案要一审的大概时间就多半被家属知晓了,而叶家却在这个节骨眼上进行舆论引导实属不该。

叶家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企图把刘家另外一人和村支书攀扯进局,这种情况本来就属诬蔑造谣,所以叶婷在6号被拘合理又合法,然而法盲众多根据只言片语肆意妄言。

叶婷被拘官方先在其男友之前出示身份,又在其被拘之后的第二天就通知了其家属,这些都合法合规,但是不少人凭借自我想象义正言辞,对基层公信度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5)

诚然维护个人发声的权利是应该的,保护个人的举报途径也是应当的,但是在无任何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肆意给他人扣帽攀污同样也对其他弱者的伤害,刘家比之叶家反而更加困穷,其次更是给基层一线工作者制造重重困难,伤害其正规办案的积极性。

02

2022年12月20日,叶洪青因殴致死案一审后结果给出: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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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详细的将当时经过展示给大众看,在多名证人的证实下,和叶洪青发生冲突的确实只有刘青艺和刘得见二人,说起村支书,侯堂村和前营村两位村支书确实都到场了。

刘家在知道事件发生后先报的警之后通知的自己村村支书,监控显示刘家所在的候堂村支书仅一人到达,而到达时叶洪青已经被自己的前营村村支书送回了家,监控和证人皆在,所以叶家对村支书纯属攀污。

自此叶家的小作文和种种闹剧皆落为了笑话,不论黑白恶意偏信造谣的媒体人也应该一同接受处罚。

叶家此事是大众偏听偏信,企图用舆论左右审判结果,但是一审判决并未采纳未受影响,并未如其所愿将刘家第三人刘青彦与村支书牵扯其中,不受闹者影响体现了其公正性。

只是判决出来后,另一方因个人情绪左右的群体上线,其中包括刘家的妻子,他们对于互殴、自卫有着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所以对于刘家的一审结果则有异议。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8)

故借着此事再次比较下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9)

单就此事而论刘家和叶家确实属于互殴的范畴,虽然事件起因是叶洪青而起,但是两家发起冲突后,刘家并未被逼到不得不反击的地步,而且占据二对一优势的情况下依然和叶洪青发生肢体冲突,这就已经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03

正当防卫的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发起如上,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五个要点:

(一)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起因必须是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指的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想象的个人主观意识存在的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当进行的时候,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威胁和紧迫性,这个时候才可以使防卫行为,这具有合法性。

而当不法侵害被制止或者已经结束后,在进行的所谓防卫则不在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三)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者本人进行防卫。由于侵害行为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对方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通过以上五点,我们必须明白正当防卫一定是以生命为基准为准则,守法公民和犯罪者的最大区别就是犯罪者会冲破法律界线,而合法公民要在法律的规则里合法保护自己,相对于犯罪人确实更多了界限,但是因为多了界限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界限之外的要被法律惩处,所以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做事一定要弄懂法律的界限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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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刘家与叶家之事,从已知内容来看,从情理上似乎刘家是倒了大霉,但是从整体社会的稳定和法律准则,以及性命为第一的标准来看,刘家并不算正方。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11)

刘青艺被判无期是因为他是和叶洪青发生主要冲突的角色,从言语之争到肢体冲突,刘家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温和的处理方式,当从争吵言语之争到一拳换一拳开始,刘家就已经和正当防卫区别甚远了,在之后刘家二人和叶洪青就是纯粹的互殴行为了。

前文正当防卫最后一条就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他骂你你骂他,不选择升级,而当对方升级为肢体冲突时应该选择撤离远离然后报警,这是合法的流程,只有在无法退让和远离的情况下,对对方反击才算防卫行为,而在这个中间当己方占据优势时,即在能远离或者已经压制对方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对对方重击这个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就非正当防卫了。

刘青艺二人在和叶洪青发生冲突后,是在被人劝走一段距离的情况下又选择了折回,并且在两人已经打倒对方的程度下,仍然选择用脚跺向对方头部,这就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的雏形,最终叶洪青因伤而亡,所以对于刘家二人的判罚也合理合规。

当然刘家两人判罚依然是可以减轻的,建立基础就是要以积极认罪和积极赔偿为前提,关于赔偿虽然可能和叶家家人谈不拢,但是如果求和态度和认罪态度都非常积极的情况下也是会酌情判理,只是这绝对称不上正当自卫。

我们一定要搞懂所谓正当自卫的前提一定是以生命至上为前提。

在自己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选择反击,但是在已经彻底掌握局面后也一定要尽量留住对方的性命,这就是稳定和良善的意义,正之所以为正善之所以为善就是因为它们和恶的选择不一样,故合法的行为一定不能被情绪左右。

无论是最开始看到叶家暴露的一点点所谓弱者哭泣,还是了解刘家处境后再次升起的同情都不能左右判罚的标准。

我们必须要知道只有让每个人都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不被情绪左右着处理各种问题,让所有人遇到事时都是理性的,这样才能让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安全稳定。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12)

如果每个人稍微被煽动被情绪左右就丧失自己的判断能力,用破坏规则的办法去打破稳定,因为一旦规则真的被破坏掉,稳定崩塌,那么一定是弱者先饱受其中的苦果,所以维护规则,做事要有理有据是普通人必须坚持的原则。

叶洪青案子判决结果(叶洪青案刘家妻子发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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