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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材第二版(法理学二)

法理学教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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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法的本质

我国奉行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法律与非法律的道德规范区别开来)

西方法律有主观法和客观法:

法的概念:

中国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

本质是现象之后的东西本质性的东西不能认知,只能揣测。

  1. 神议论(法律是神意志的体现,是上帝创造的)(奥古斯丁,阿奎纳)上帝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无法证明,无法证伪。上帝的证明:宇宙论的运动证明设计论证明本体论(安瑟隆):上帝是最完满的存在,完满包括存在,所以上帝存在。帕斯卡尔:信仰上帝有利于提高思想境界、康德:信仰上帝有利于过一个有道德的生活。
  2. 理性论(斯多葛学派)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观点:整个宇宙是由理性构成的,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斯多葛学派倡导理性,讲求宿命论(人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自然法),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时就是法律。
  3. 法律命令说(分析法学:真正提出者:奥斯丁)霍布斯、边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别人对他有一种习惯性的服从,而他不用服从任何人)法律命令说是三位一体的:命令、义务、制裁三位一体。
  4. 名族精神论(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法律就像语言、风俗和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志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加强而加强,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5. 社会控制论(庞德:社会学法学代表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制力的社会控制。
  6. 其他学说卢梭(自然法学)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黑格尔(和康德一起,哲理法学)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定在:表现形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法是体现正义的,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7.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两个层次:法律从表象上来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共同或者说根本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集团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任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等方面。法律主要受经济因素影响(决定性的),同时也受宗教、文化等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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