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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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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法的本质
我国奉行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法律与非法律的道德规范区别开来)
西方法律有主观法和客观法:
- 客观法指法律规则,客观存在;也指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永恒存在的;
- 主观法指的是法律权利,也指人定法,真正在国法意义上适用的法主要指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法的概念:
中国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一切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 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特征:
- 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规范性: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效力具有前瞻性(适用法律施行之后的时间);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律只关注人的行为)注意: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分。普遍性: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效力最高);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的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平等)(对事不对人)。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区别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习惯法)。国家制定成文法;认可习惯法。
-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选择的自由)。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宣布一项权利,同时意味着给别人宣布了一项义务。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没有选择的自由)
-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正当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但是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人们内心的确信;宗教规范主要依靠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遵守的。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主要靠自律,自我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法律需要靠人民的自愿遵守。国家强制力和黑社会强制力本质上都是暴力,区别在于法律讲究正当程序,黑社会没有。国家法律具有正当性,其是有正当程序决定的。只有近代的法律讲究程序。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都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的本质
本质是现象之后的东西。本质性的东西不能认知,只能揣测。
- 神议论(法律是神意志的体现,是上帝创造的)(奥古斯丁,阿奎纳)上帝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无法证明,无法证伪。上帝的证明:宇宙论的运动证明设计论证明本体论(安瑟隆):上帝是最完满的存在,完满包括存在,所以上帝存在。帕斯卡尔:信仰上帝有利于提高思想境界、康德:信仰上帝有利于过一个有道德的生活。
- 理性论(斯多葛学派)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观点:整个宇宙是由理性构成的,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斯多葛学派倡导理性,讲求宿命论(人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自然法),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时就是法律。
- 法律命令说(分析法学:真正提出者:奥斯丁)霍布斯、边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别人对他有一种习惯性的服从,而他不用服从任何人)法律命令说是三位一体的:命令、义务、制裁三位一体。
- 名族精神论(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法律就像语言、风俗和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志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加强而加强,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 社会控制论(庞德:社会学法学代表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制力的社会控制。
- 其他学说卢梭(自然法学)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黑格尔(和康德一起,哲理法学)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定在:表现形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法是体现正义的,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两个层次:法律从表象上来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共同或者说根本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集团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任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等方面。法律主要受经济因素影响(决定性的),同时也受宗教、文化等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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