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国涉税立法计划是怎样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房地产税法会不会立即推出?

为此,中华第一财税网咨询、请教了我国著名财税专家、我国财会税审实务应用研究前沿学术带头人之一、政府官方聘任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委员会专家,资深中国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贺志东教授。

税务筹划合理减税方法(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1)

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

他指出,截至2022年9月15日,我国18个现行有效的税种已经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除去与房地产税立法关系密切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剩下未制定法律的3个税种,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都进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2022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法草案和关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还预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关税法等税收法律”,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房地产税法可能要晚一点,等实体税种立法(修改)基本完成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平稳时适时推出的可能性更大。

截至2022年7月1日,我国到底有多少、有哪些税费由税务机关征管?请参阅下表:《中国由税务机关征管的税费一览表》(51种):

税务筹划合理减税方法(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2)

中国由税务机关征管的税费一览表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截至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其中税法(放在“经济法”部门中)14件(税收实体法12件、税收程序法2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一览表如下:

税务筹划合理减税方法(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3)

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一览表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1.税务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有以下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消费税(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5)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

(8)印花税;

(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

(11)车船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烟叶税;

(14)耕地占用税;

(15)契税;

(16)环境保护税;

(17)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

社会保险费和适宜划转到税务部门征管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也由税务机关负责。2020年11月1日起,全国各地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海关

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1)关税;

(2)船舶吨税;

(3)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注:

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都普遍适用。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有权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在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商税制改革中,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

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也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将这些条例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是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小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税务筹划合理减税方法(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4)

著名财税专家贺志东教授介绍我国税收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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