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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c店过户(淘宝店铺可以转让吗)

淘宝c店过户

网店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是不可以转让的,双方签订的网店转让合同(买卖合同)无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淘宝店系经营者经实名认证后,在淘宝网上设立的店铺,该店铺实质上是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上,以二级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从表现形式上看,网络店铺表现为电磁记录,即通过网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产生出相应的存储于平台服务器端的电磁记录,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源;从内容构成上看,网络店铺由店铺名称、虚拟空间、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等要素组成。本案系争网络店铺依托淘宝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淘宝网络交易平台拥有一级域名,系争网络店铺得到的是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分配的二级域名,性质上属于非独立网店。关于网络店铺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纳入法律上所称的物的范围不断扩张,但这些法律上的“物”均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即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2、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本案系争网络店铺作为非独立网店,其运营需要依托特定运营商的服务器,即权利人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才能行使权利,且权利的存续期间也取决于网络店铺经营者与特定运营商的约定,显然不具备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而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等信誉,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鉴此,非独立网店难以成为物权客体,非独立网店的经营者对该网店不具有所有权。

2、网店系由经营者与交易平台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取得交易平台分配的二级域名而设立的非独立网店。因此,网店转让合同(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将经营者(店主)与淘宝平台之间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同时还转让了经营期间积累的依附于特定人身的信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电商平台,如淘宝在其服务协议中明文禁止淘宝网店的转让。因此,网店转让合同(买卖合同)属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在实体店选择商品时,可以通过对商品的亲身感受判断商品的质量,而通过网络店铺选择商品时,无法通过亲身感受的方式了解商品质量,包含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在内的店铺信誉是消费者甄选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店铺信誉是非独立网店的商业价值所在。目前,对于网络店铺的信誉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示方式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允许非独立网店自由转让,使得任何人可以利用金钱买到依附于特定人身的信誉,进而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但又难以保证继受人能够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与信誉,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判断,而且会冲击整个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危及其它经营者的信誉,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鉴此,网络交易平台与相对人关于禁止非独立网店转让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并非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非独立网店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该约定。

参考案例:(2017)沪01民终8862号判决书

(作者:夏前生,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