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精讲(民法典老百姓身边的法律-第四百四十一条)(1)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精讲(民法典老百姓身边的法律-第四百四十一条)(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13日,A银行与B贸易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00万元。为保证A银行债权的实现,被告B贸易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出票人为被告D投资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2日,到期日2016年10月21日,承兑人为D投资公司。B贸易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办理了质押登记。涉案借款发放后,B贸易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此后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法院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数据电文形式,没有外在的权利凭证,但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办理出质登记,登记的质权人为A银行。依据《物权法》第224条(现《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质权于登记时已经设立。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过去,汇票都是纸面形式,故而有效的票据行为,除了行为人以书面在汇票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以外,还需要将汇票交付于相对人。

汇票质权的设立亦不例外,也需要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以此对票据质权的设立起到公示作用。随着商业经济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广为应用,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批准建立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并无权利凭证,故而依据《民法典》第441条规定,其质权公示方式应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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